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楚雄州农业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楚雄州农业局机关及其局属有关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有关单位。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公开政府信息,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政府信息公开要做到信息真实可靠、公开规范及时、措施方便利民、服务高效诚恳。
第五条 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各科室负责人、局属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本科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本科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员具体职责是:
1、制作本科室、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2、维护、更新、发布本科室、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3、对本科室、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4、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5、协调确认本科室要公开的涉及其他科室或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6、完成领导和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第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与经济信息科,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州农业局各科室和局属有关单位公开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受理和组织相关科室、单位答复向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指导我局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4、组织编制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5、负责技术保障,包括软件开发、网络安全、运行维护、数据备份、设备维修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要主动公开:
1.机构职责类:(1)州农业局职责及基本信息(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乘车线路、网址等);(2)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3)科室职责及联系电话;(4)局属单位(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乘车线路、网址等)。(5)州农业局中层领导任前公示、任免通知。
2、法律依据类:(1)国家、省、州涉及农业的法律法规;(2)涉及本部门的本级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3)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发展规划类:
(1)农业局中长期规划、重要工作阶段性总结。
(2)专项发展规划。
4、行政执法类:(1)行政许可事项;(2)行政处罚事项;(3)行政征收事项;(4)行政强制事项;(5)行政备案事项;(6)行政裁决事项;(7)行政给付事项;(8)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5、业务类:
(1)农业重点项目申报、审批和实施情况。
(2)重点农业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
(3)上级、同级及本局制定的认定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及各种惠农补贴发放政策等。
(4)农产品质量认证情况。
6、服务类:
(1)相关办事指南及依据等业务信息、便民服务承诺。
(2)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情况。
(3)涉及农业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8、其他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信息。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科室、局属相关单位根据《楚雄州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具体确定并制作,由信息制作人提出初步意见,经本科室、本单位负责人初审和分管领导签发后,按照规定予以发布、更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工作、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科室及局属单位办理,经办理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由信息员直接答复。重要或敏感信息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答复。涉及不同科室或单位的,相关科室、单位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交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汇总答复。
各科室、单位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具体由科室、单位信息员对制作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初审,交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按照《楚雄州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各科室、单位草拟规范性文件时,在公文审核程序页面未改版前,必须由拟稿人在备注栏中注明是否公开、公开类别(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由科室、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核;公文审核程序页面改版后,按新页面规定的流程运转。
第十一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点公开两种形式公开。网上公开具体网址为http://cx.xxgk.yn.gov.cn/ny,也可到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市场与经济信息科)查阅或索取。
第十二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提交信息员或相关机构发布;信息员或相关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楚雄州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本局申请获取。申请受理机构为楚雄州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与经济信息科),咨询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的,经受理机构初步审定并通知,应于10日内向受理机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还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第十四条 本局在收到《楚雄州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下列答复: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公开范围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楚雄州农业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6、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7.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四章 督查考核
第十五条 本局纪检监察室为楚雄州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对局机关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政府信息的发布、维护、更新及受理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通报;
2、受理公众举报和调查处理;
3、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各科室、单位年度绩效考评内容。
人事科教科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科室、局属单位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室依法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未进行保密审查的;
7、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2008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