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31号)和《云南农业农村厅关于在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云农通告〔2020〕第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大姚县铁锁乡拉巴乍村委会至永仁县永兴乡灰拱箐村委会段、四川省攀枝花市界牌梁子村委会至武定县已衣镇新民村委会段金沙江干流。渔泡江、龙川江干流。
上述通告发布后,新建立的金沙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包括水生动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二、禁捕时间
金沙江干流和主要支流于2020年7月1日0时起继续实施禁捕,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时间从其规定。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捕时间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规定执行,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行全面禁捕。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时间从其规定。
三、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和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应严格依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及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要求,申报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按照规定的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实施。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按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另行规定并组织实施。
四、执法监督管理
在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
州县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协管巡护制度,加强禁捕宣传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严格渔政执法管理。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对在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渔业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实施。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