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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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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楚雄州农业局市场与经济信息科
  • 公开日期2017-02-09

楚雄州农业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和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云南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和《楚雄州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信息内容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按照涉及谁、谁澄清的责任要求,州农业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按照各自行政职能承担澄清有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职责。

第四条 州农业局办公室负责对全州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承担州农业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市场与经济信息科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所管辖农业信息网渠道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采取何种方式澄清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六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制定澄清工作预案,确定澄清内容、渠道、方式。对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需要本单位澄清的,及时制作准确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楚雄州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难以确认的,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七条 建立健全与公众信息沟通机制。行政机关针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应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

第八条 州农业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州农业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同级政府批准。

第九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通过州农业信息网站对外发布,也可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和渠道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第十条 澄清突发公共事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和省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信息发布,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州农业局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楚雄州政府部门及县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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