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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4日 09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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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以案释法(2024-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一、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诉龙山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收缴土地出让违约金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土地出让金移送起诉准予撤诉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8日,某房地产公司竞拍到龙山县一宗6867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公司与龙山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金共计2.3亿元,分别在2018年2月、2019年1月前缴纳1.3亿元、1亿元,未按时缴纳的违约金标准为日均1‰ 。某房地产公司按期足额缴纳第一笔款后,第二笔款到期仅缴纳4500万元,之后分五次陆续缴清欠缴的本金5500万元,由此产生违约金341.6万元未缴。龙山县自然资源局遂于2020年12月21日向某房地产公司下达《催缴告知书》,要求该公司15日内缴齐上述违约金,逾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后,该公司仍未缴纳,该局亦未向法院提出申请。该局存在怠于履行收缴土地出让违约金职责的情形,损害了国家利益。
(二)检察监督
龙山县人民检察院对龙山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于2021年8月31日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职责,将违约金收缴到位,并告知两个月履职期限。该局逾期未书面回复亦未收缴。按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全省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的实施方案》,花垣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龙山县、吉首市、保靖县、永顺县一审行政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相关规定,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龙山县人民检察院遂将案件移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同年11月17日花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龙山县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收缴涉案违约金341.6万元的职责。
(三)法院裁判
花垣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及时与龙山县自然资源局和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沟通,努力做督促协调工作,促使该局于2021年11月18日收齐了某房地产公司欠缴的涉案违约金,并提交了收款凭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遂以行政公益诉求已全部实现为由,决定撤回起诉。花垣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最终裁定准予撤诉。
(四)典型意义
土地出让金是国家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之一。企业欠缴会严重影响国家对收入的管理支配,损害市场和社会诚信体系。针对该领域突出问题,如何以较少成本实现最大效益,检察公益诉讼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土地出让违约金得以足额收取,国家利益得以充分保障,离不开法院和检察院相互配合。对某房地产公司拖欠的巨额违约金,作为合同相对人和履责机关的自然资源部门,经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和人民法院积极协调、释法说理等,最终认清问题并切实履责,维护了社会诚信体系和行政协议的严肃性。同时,将多元协调机制融入行政公益诉讼活动全过程,也是各参与机关明晰职责、保护公益、正确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有力体现。
二、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龙沙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供水工程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供水安全判令履责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称石柱县)人民检察院在对当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质情况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时,发现该县龙沙镇大沙社区外口组(以下称大沙社区外口组)的“外口人畜饮水”水质可能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遂于2021年1月8日委托重庆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处供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等微生物指标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限值要求。检察机关认为龙沙镇人民政府(以下称龙沙镇政府)存在怠于履行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监管职责的情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监督
石柱县人民检察院对龙沙镇政府立案调查,于2021年2月24日向其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同年4月,龙沙镇政府回复称,通过新建水源池,其水质不达标问题已得到整改。此后至当年9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两次委托检测技术公司检测均显示微生物指标仍超标,当年10月组织勘查现场亦无改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遂以龙沙镇政府为被告,于同年10月13日向石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大沙社区外口组供水工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三)法院裁判
石柱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龙沙镇政府于2021年11月11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为大沙社区外口组提供供水工程配套消毒设施,组织清洗水池,委托石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水质进行检测,但显示水质仍未达标。法院认为尽管镇政府屡称水质问题已获整改,但检测结果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从保护大沙社区外口组700余人的生活饮用水安全考量,镇政府应当在发现问题时积极作为,即使不能解决也应及时呈报上级政府协调解决,确保当地群众喝上达标水,而非找理由不作为、慢作为,放任损害持续存在。故判决责令龙沙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职责,支持了石柱县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求。判决生效后,龙沙镇政府购买了净水和消毒设备对蓄水池出水进行过滤净化和消毒,安排专人定期对蓄水池内部进行全面清洗,对蓄水池外围环境进行全面整治,并在取水点和蓄水池处安装防护设施,避免人畜活动污染水源。经石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涉案集中供水工程饮用水中大肠埃希氏菌、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检测值均为“未检出”,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四)典型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获得安全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需要,关乎百姓生活健康,涉及最基础、最根本的公共利益。本案中,针对龙沙镇政府怠于履行对供水水质的监管职责,当地群众健康权益持续受损的情形,检察机关先后采取向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对饮用水水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针对龙沙镇政府一系列自行纠错未果的情形,最终以判决方式确定了责任与要求,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及时转变观念,纠正持续已久的对饮用水水质监管缺位、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倒逼其强化民本意识,重视公共卫生安全。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通过能动司法,积极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强化司法监督,为今后处理类似问题探索出新路径。
三、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诉敦化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革命文物保护判令履责
(一)基本案情
义勇英灵塔坐落于敦化市翰章乡翰章村,系1946年由当地民众集资为抗日英烈于宪睿建立的纪念塔,2007年被定为延边朝鲜 族自治州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为遗址外延30米,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外延100米。2021年9月26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经现场勘查发现,义勇英灵塔周边2米左右建有彩钢房临时建筑物,导致该塔所在地块被非法侵占,遗址存在被破坏的风险。检察机关认为敦化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以下称敦化市文旅局)存在怠于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的情形,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二)检察监督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敦化市文旅局立案调查,鉴于彩钢房临时建筑物离义勇英灵塔仅2米左右,迫近塔本体,且存在继续扩建影响塔本体安全的现实紧迫风险,遂于2021年10月20日向其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在十五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对义勇英灵塔设立界桩,划定保护范围。两日后,敦化市文旅局组织工作人员对义勇英灵塔保护情况进行了核查,反馈检察建议反映的问题属实,承诺整改问题,认真开展自查,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但回复期限届满后,敦化市文旅局仍未履行法定职责,对义勇英灵塔设立界桩,划定保护范围,敦化市人民检察院遂以敦化市文旅局为被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职责,依法对义勇英灵塔设立界桩,划定保护范围。
(三)法院裁判
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义勇英灵塔作为具有重要革命教育意义的代表性建筑,已被列为自治州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在其保护范围内添建任何建筑物。由于主管行政机关履责不力,致使义勇英灵塔的地块被侵占,文物存在被破坏的风险,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据此判决责令敦化市文旅局继续履行职责,对义勇英灵塔划定保护范围,设立界桩。判决生效后,敦化市文旅局迅速依法清除了涉案彩钢房临时建筑,对义勇英灵塔周边环境进行了整治,并划定了保护范围,设立了界桩。
(四)典型意义
革命文物承载党和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弘扬革命传统和革命文化、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生动教材。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文物保护部门对已列入重点文物保护名录的具有革命教育意义的建筑,应尽到监督管理职责,设立标志碑、界桩,明确保护区域,划定保护范围。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怠于监管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在其作出承诺后紧盯不放,在整改未果后适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本着尊重英烈、弘扬传统的原则依法裁判,督促文物保护部门依法履责,及时抢救濒临灭失的文物,切实保护了义勇英灵塔这一革命建筑。法检两院以特有方式宣扬了爱国主义与革命传统,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四、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诉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文物保护判令履责
(一)基本案情
毕家畈塔位于赤壁市神山镇毕家畈村,是一座清代修建的通高十八米的五层石塔,对研究清代民间石塔的建筑工艺和宗教文化具有重要意义。该塔于2014年6月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21年6月4日,赤壁市人民检察院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塔塔身生长有多株小型树木,植物根系膨胀造成石块开裂,同时塔基底座青石被不法人员撬松散落一旁,塔顶和两个卷曲上翘的塔角已风化脱落去向不明,整座塔身存在严重破损及安全隐患。检察机关认为赤壁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称赤壁市文旅局)存在怠于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的情形,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二)检察监督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对赤壁市文旅局立案调查,于2021年6月16日向该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毕家畈塔的监管和修复工作,保护文物安全。该局于同年8月书面回复,已通过立项、委托具有文物保护资质的勘探设计公司编制该塔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待省文旅厅批复方可实施该工程。同年10月,检察机关跟进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时,发现该塔修缮工程既未开工,也未进行日常保养维护或采取临时性抢险加固、防护等措施,损毁风险持续加剧。检察机关委托技术公司又对该塔进行安全性检测,结论为该塔严重损坏。为此,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壁市文旅局为被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三)法院裁判
赤壁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赤壁市文旅局于2022年3月对毕家畈塔塔顶植被树枝进行了清理,并在塔基四周安装了围挡,设立了安全提示牌。法院认为该局作为文物保护行政部门,应对毕家畈塔的安全负责监督管理,将该塔的日常保养维护和岁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保持整洁、安全、稳定的良好状态,通过定期巡视检查及时掌握排查安全隐患,妥善处理整治。结合检察院起诉和法院查明事实,赤壁市文旅局在发现塔身石头松动、石缝长有植被,存有安全隐患后,并未及时处理整治。在赤壁市人民检察院向其送达检察建议书后仅清理了塔基底座植被,鉴于该塔修缮工程项目已于2021年12月获批,据此判决责令赤壁市文旅局应继续履行职责,支持了赤壁市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求。判决生效后,赤壁市文旅局组织对塔基进行了加固等保护性维修,并进一步编制完善了毕家畈塔维修工作设计方案,争取了专项维修资金全面消除安全隐患;与毕家畈村签订了文物保护责任书,建立了市、镇、村三级文物管护网络;组织应急、消防、宗教等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强化毕家畈塔安全及周边环境监管。
(四)典型意义
文物是文明的载体,是中华灿烂历史的记忆与传承,是全民族的财富。重要的文物资源是一个地域或某类文化的集中展现。文物保护部门针对历史悠久、急需修缮的文物要尽到日常监管职责,否则文物损毁难以挽救。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监督,通过发出检察建议、对检察建议落实“回头看”、再督促以及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对行政机关未及时采取全面有效措施保护毕家畈塔的情形适时亮剑;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倒逼行政机关加速安排抢救文物、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强有力的司法监督形成合力,压紧压实职能部门的责任,确保法律法规严格实施,从总体上促进了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利用的协调发展。
五、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食品安全撤销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广东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2批次包装饮用水,在当地市场监督部门于2019年5月23日、2020年3月14日组织的两次抽检中,被发现存在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有损人体健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据此,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化州市市监局)对该公司的2批次违法情形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20年7月13日作出化市监处字(2019)157号、(202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均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罚没款项共计51770.5元(其中后一处罚决定为31020.5元)。因后一次违法行为发生在前一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之日起1年内,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处吊销许可证处罚,化州市市监局存在未严格适用法律的情形。
(二)检察监督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化州市市监局立案调查,于2020年9月15日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针对上述情形依法全面正确履行监管职责,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该局书面回复处罚得当,未采纳检察建议。其后,按当地管辖权分工,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州市市监局为被告,于2021年5月6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上述化市监处字(202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法院裁判
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化州市市监局未能查清涉案公司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形即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存在错误,且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不依法履责,导致涉案公司仍然具备生产、销售包装饮用水的资格,并出现饮用水再次被检验为不合格情况,危及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遂判决支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求。一审判决生效后,法院立即就案件执行情况召开圆桌会议,督促化州市市监局及时履行生效判决,该局于2021年11月重新作出包含吊销营业执照、从业禁止等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领域必须牢固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在法律框架内严格执法与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应当从重从严处罚的“情节严重”情形,本案中,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对此取得共识的情形下,对于市监部门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严格审查,体现了司法的精准度与力度,对提升行政机关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意识、规范执法标准具有重要意义。且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召开圆桌会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判决的做法,产生了多赢共赢的积极成效。本案诉求类型体现为不同于一般不作为之诉的撤销之诉,这对法检两院进一步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类型与方式,具有探索和示范作用。
六、贵州省关岭县人民检察院诉关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农民工劳动报酬确认违法
(一)基本案情
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称关岭县)西南旺府建设项目的两家施工单位自2019年6月开工以来,一直未依法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亦未提供保函,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人数达200余名。2020年8月、2021年1月,关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关岭县人社局)对两家施工单位多次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存储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逾期不履行将予以处罚,但迟迟未罚。关岭县人社局作为法定监管部门,具有保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职责,该局在涉案项目上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致使众多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监督
关岭县人民检察院对关岭县人社局立案调查,于2021年3月29日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建设项目未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违法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同年5月,该局书面回复已向施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指令,要求于同年6月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保函。后关岭县人民检察院对整改情况全程监督并组织“回头看”,发现施工单位直至同年9月仍未存储保证金,且尚有100余名农民工在工地务工,其合法权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其后,按当地管辖权分工,关岭县人民检察院以关岭县人社局为被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责令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法院裁判
镇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关岭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召集关岭县人社局、住建局、施工单位负责人、劳务总包责任人共同磋商解纷方案。关岭县人社局于2022年3月督促施工单位提供担保公司保函。其后,鉴于该局已依法履职且诉求目的基本实现,关岭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16日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违法。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履行法定职责,遂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诉求。关岭县人社局当庭表示服判息诉。
(四)典型意义
中国目前有近3亿农民工,依法保障其劳动报酬权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社会都要关心农民工、关爱农民工,要坚决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特别是在诉讼期间主动组织多主体磋商,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得以落实;人民法院通过全程协调,释法明理,促成了当庭宣判并使当事人明确表示服判息诉。无论是诉前还是诉中程序,法检两院的协同发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根治农民工欠薪顽疾提供了司法智慧和司法方案,共同营造尊重劳动者权益、守法诚信的法治营商环境。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在公益诉讼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责,人民检察院可变更诉求为确认违法。
七、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诉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不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消防安全准予撤诉
(一)基本案情
泰山国际大厦是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的一幢24层建筑,产权人为某物业管理公司,有多家酒店、教育培训机构、娱乐场所等在此经营,其中多层建有儿童活动场所。2016年3月,槐荫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执法检查中指出该建筑存在火灾隐患。同年11月,某科技公司承包了该建筑的消防水系统改造工程,改造工程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此后,该建筑陆续出现消防水泵出水管路漏水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未设置稳压泵等质量问题,消防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2019年之后,槐荫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建筑进行多次消防监督检查,认定某物业管理公司存在影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但该公司长期未予改正。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存在怠于履行消防监管职责的情形。
(二)检察监督
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对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立案调查,于2021年5月11日分别向两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前者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建议后者依法对相关违法责任主体进行查处等。后经跟进调查,两单位均未按检察建议履责,公益侵害仍在持续。槐荫区人民检察院遂以槐荫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为被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履行对泰山国际大厦消防安全隐患的监督管理职责,判令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履行对该大厦消防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职责,确保将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三)法院裁判
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两被告均明确表示将尽快整改。法院与检察院、两被告保持持续沟通,了解整改进展情况。槐荫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4月通过向区消防救援大队发出督办单,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罚款6000元。该公司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解决消防用电设备供电负荷问题,组织对消防给水设施进行维修等,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检测结论为合格。法院与检察院就整改标准充分交流,共同赴现场实地查看,并组织召开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效果公开听证会。后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全隐患已全部消除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槐荫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告已整改到位,公益诉求已实现,故裁定准予撤诉。
(四)典型意义
消防工作事关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酒店、商店、娱乐设施等公共场所的防范更是重中之重。未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会埋下重大隐患。对此,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各司其职,发挥好督促与监管职能。本案中,针对上述单位履责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跟进调查和提起诉讼等方式,发挥了有力监督作用;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介入,把握时机适时协调,避免就案办案,与检察机关共同查看现场、组织听证会,最终促成隐患消除,公益保障到位。
八、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诉三义寨乡人民政府不履行基本农田保护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责令复垦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兰考县三义寨乡赵楼村将该村一处面积为17313.4平方米的土地承包给某文化传媒公司经营游乐园。该公司先后建造旋转小火车、海盗船等游乐设施项目20余个,临时营业房2间,并硬化部分地面。所占土地全部为基本农田。2022年2月,检察机关发现此线索后,认为该公司的行为破坏了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危害国家粮食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三义寨乡人民政府(以下称三义寨乡政府)存在履行保护基本农田职责不到位的情形。
(二)检察监督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对三义寨乡政府立案调查,于2022年2月14日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拆除某文化传媒公司建设的所有设施,复耕复垦。三义寨乡政府于同年3月回复称已按照检察建议整改完毕。检察机关于同年5月组织“回头看”时,发现涉案娱乐设施未全部拆除,经进一步督促被当场拆除;但同年11月再次跟进监督时,又发现部分设施恢复投入使用,公共利益持续被侵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遂以三义寨乡政府为被告,于同年11月22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其依法履职,督促该公司及时拆除所有娱乐设施,完成基本农田复垦。
(三)法院裁判
兰考县人民法院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针对诉辩双方争议的现场所剩设施是否影响耕种、三义寨乡政府是否完全履职问题,法院、检察院和行政机关于2022年12月庭审后共同派人勘验现场,发现涉案基本农田里种植绿化树木,树木之间仍有娱乐设施。法院最终支持了检察机关有关基本农田只能种粮食,而绿化树木、非农设施不能占用的主张,同时,考虑到深冬不利于复垦,判决责令三义寨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督促某文化传媒公司完成复垦。其后,三义寨乡政府于2023年3月向法院报告剩余设施已拆除,所占基本农田已完成复垦,经法检两院再次联合勘察现场,情况属实。
(四)典型意义
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是当前基本国策。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持续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但非法占地情形仍时有发生。本案中,检察机关以钉钉子精神狠抓不放,从发现问题,到提出检察建议、组织“回头看”和跟进监督,防范了虚假整改、反弹回潮;人民法院辨法析理,针对争议问题组织了多环节现场勘验,充分考虑了诉求本身和判决可执行因素,确保整改到位、恢复到位,有助于扩大社会影响,对有关单位、非法占地者起到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耕地资源保护事关千家万户,司法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发挥监督作用永远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