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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nyncj-/2024-0919002
  • 公开目录: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9日 10时45分
  • 标题:以案释法(2024-11)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以案释法(2024-11)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草莓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对德宏州开展第一季度省级例行监测,经检测芒市赖某某种植销售的草莓常规农药烯酰吗啉残留超标。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后,芒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启动监督抽查程序,并对其生产的草莓进行抽样封存,经检测其生产销售的草莓常规农药烯酰吗啉残留超标,判定为不合格。

【调查与处理】

经核查,赖某某在草莓种植过程中使用常规农药烯酰吗啉后未过安全间隔期即采摘上市销售,涉案草莓共51公斤,违法所得为71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结合《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7;裁量阶次、裁量情节、裁量标准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种植销售农残超标草莓初次违法且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芒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71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9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当事人在农产品上市前未严格执行农产品安全间隔期规定,导致农产品检测出农药残留超标的案件,这起案件的查处,给广大农产品生产者安全使用农药敲响了警钟。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导致农产品检测出农药残留超标的,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

在此,给广大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个醒,在使用农药前应认真阅读农药标签,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内容使用农药,严格执行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其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