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nyncj-/2024-0617001
- 公开目录: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7日 14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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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以案释法(2024-8)
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公布2023年农业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以来,常德市农业农村局聚焦“稳粮保供”,先后开展了农资打假“利剑”、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铸安”、农业资源保护执法“绿盾”、渔政执法“亮剑”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断链”等五大执法护农专项行动,查获了一批违法案件,打击了坑农害农行为,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强市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现将10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
2023年3月14日,常德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柳叶湖某农资经营部销售“湘丰棉5号”棉花种子。该种子包装袋正面标注有:湘丰棉5号,转基因杂交棉花新品种,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经销;背面标注有:种子经营许可证号:G(农)农种经许字(2013)第0010号,种子生产许可证号:G(农)农种生许字(2013)第0029号,生产商:湖南某种业有限公司,检测日期:2022年11月等。经查,该种子包装袋上标注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号和种子生产许可证号均已过期。该种子是当事人销售常德市某农资服务中心,该中心销售给柳叶湖某农资经营部的。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1月11日,当事人以20元/238克的价格销售了涉案种子114.24千克,消费者退回5.474千克,实际销售108.766千克,获违法所得9140元。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于2023年4月6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种子5.474千克,没收违法所得9140元,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 湖北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擅自调运植物产品案
2023年3月14日,常德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常德市柳叶湖某农资店销售未标注植物检疫证明编号的“湘春2901”大豆种子。2023年3月20日,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擅自调运植物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从四川蜀兴种业有限公司购买了“湘春2901”大豆种子的品种所有权和1000千克“湘春2901”大豆种子。2023年1月。当事人在江陵县农业农村局办理了“湘春2901”大豆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2023年2月,当事人在该种子未办理植物调运检疫证明的情况下将从四川蜀兴种业有限公司购买的1000千克“湘春2901”大豆种子 以11.2元/千克价格销售给津市市某农资经营部,获违法所得11200元。2023年3月,当事人主动将尚未流入市场的1000千克涉案种子全部收回。当事人擅自调运植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条规定,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23年4月18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三 湖南省常德市某生化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2023年6月28日,常德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当事人湖南省常德市某生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国红钾’是假肥料”的投诉,并提供了“美国红钾”产品的外包装相片,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展开调查,在当事人的产品仓库内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和2023年6月两个批次的标识为“美国红钾”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该产品外包装与投诉者提供的照片一致。执法人员对该两批次肥料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送检的两个样品实测值分别为0.03%和0.06%,与该肥料登记的有效成分的含量不一致。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8月3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的肥料有效成分含与登记批准不一致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涉案肥料是当事人于2023年4月和2023年6月生产的,数量共计2000千克,以2元/千克的价格进行了销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4000元,当事人已销售912千克,获违法所得1824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美国红钾”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与肥料登记证登记批准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于2023年10月14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18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 湖南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案
2023年5月17日,常德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湖南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用转基因豆粕和转基因玉米加工制成的“混养成鱼配合饲料”包装袋上未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要求标注。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5月22日对当事人涉嫌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23年3月份购进“转基因玉米”689吨,加工转基因玉米57吨,添加了转基因豆粕和转基因玉米粉的“混养成鱼配合饲料”共生产30吨,已销售22吨,库存8吨。当事人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行为违反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鉴于当事人立行立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暂停了“混养成鱼配合饲料”的生产,重新设计和印制饲料包装,并于5月20日召回已销售的15吨产品,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于2023年7月3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案例五 蒋某某未按照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案
2023年3月17日,常德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镇卸甲州村的水产养殖场内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蒋某某养殖场内空地、水沟中丢弃有大量使用后的饲料、肥料、调水药物等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袋,部分已经褪色、破损,部分嵌入土壤中。2023年3月23日,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在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白鹤镇卸甲州村承包池塘233亩,主要养殖有草鱼、鳊鱼、麻鲢、白鲢等品种,当事人将日常生产使用后的正邦饲料、海大饲料、科雄饲料及鱼虾高效增氧剂、水产养殖用固体微生态制剂等包装物随意丢弃在养殖场内空地、水沟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并妥善处置。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于2023年4月17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处罚决定。
案例六 常德市桃花源管理区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2年8月24日,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对常德桃花源区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称当事人)的“阳光玫瑰”葡萄进行了抽样送检。10月11日,收到检测报告,判定该样品检测不合格。10月19日,当事人申请复检。10月27日,收到复检报告,仍判定该样品检测不合格。2022年10月28日,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7月24-27日对种植的30亩“阳光玫瑰”葡萄统一施用了“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8月24日上午,当事人采摘了部分成熟葡萄进行销售,销售收入2061元。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于2023年1月11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61元,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七 华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2023年3月20日,常德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在湖南惠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大门入口处,发现一辆银白色车牌号为湘H13218的五轮车装有猪头驶入该公司,执法人员随车跟进该公司加工车间,在加工车间发现一批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产品(猪头)。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3月28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批猪头是当事人华某从桃源县漆河镇屠宰场购买的,共计61个,重385.2千克,货值4853.52元。当事人华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猪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规定,于2023年6月2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85元处罚决定。
案例八 夏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3年3月16日,常德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汉寿县聂家桥乡兴隆街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白色江淮康铃牌的小货车(车牌号:湘H·KM736),车厢里装载有5头黄牛(4头大牛,1头小牛),当事人夏某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这5头牛进行了称重,5头牛净重1050千克。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3月21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车5头黄牛是当事人自己喂养,从益阳市桃江县牛潭河乡太阳村运到汉寿县聂家桥乡兴隆街卖的。执法人员通过对当地市场询价为活牛价格27元/公斤,5头牛货值28000元。当事人夏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规定,于2023年4月13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九 刘某、杨某某、刘某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3年9月3日22时许,当事人刘某、杨某某、刘某某在常德经开区伍家嘴村和七星庵村交界的沅江河域岸边使用电机打鱼,被石门桥镇护渔巡查人员发现并报告石门桥镇派出所。石门桥镇派出所现场查获打鱼的蓝色的锂电池电机一台,装电机的迷彩包一个,自制电鱼竹竿1根,捞鱼的竹竿带捞网1个,渔获物鲤鱼1条、鳊鱼2条,其他小杂鱼一些,派出所称重渔获物1.75公斤。石门桥镇派出所以该案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于2023年9月6日将线索移送给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9月13日对当事人涉嫌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常德市农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于2023年11月2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获物1.75公斤,罚款26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十 潘某某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垂钓案
2023年4月26日20时许,常德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桃源县涂家洲沅江边(经度111.58,纬度28.98)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潘某某正在使用路亚竿垂钓。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八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当事人垂钓所在地为沅水桃源段黄颡鱼黄尾鲴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该保护区特别保护期为每年3月10日至6月30日,当事人垂钓时间为4月26日,属于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特别保护期内。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5月5日对当事人涉嫌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垂钓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路亚竿1根,鱼钩1口,属于合规钓具,现场无渔获物。当事人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垂钓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于2023年6月6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5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