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nyncj-/2024-0530001
- 公开目录: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30日 09时28分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以案释法(2024-6)
2023年某超市经营违规蚊香被查
【案情概要】
2022年7月8日,宿迁市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政府热线派单,称宿豫某超市经营蚊香有问题,涉嫌违规。蚊香是一种卫生杀虫剂,是农药的一个种类,属于卫生用农药。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执法调查,发现该超市经营的“束某达”牌蝇香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科某牌”天下无蝇标注的登记证为临时登记证号(2017年即已取消),均系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卫生用农药;经营的“燕某”牌蝇香、“庄某睡香”牌蚊蝇香、“骏某”牌蚊蝇香登记审批信息与产品标签标注信息不符,系假卫生用农药。执法人员当场对未及销售的上述五种违规卫生用农药依法予以扣押,并对相关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经核查,该超市自2020年7月9日至2022年7月8日经营上述违规卫生用农药,涉案金额达1.01万元。
【处罚情况】
该超市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卫生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按照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当按经营假农药处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宿迁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被扣押的400盒卫生用农药、没收违法所得0.87万元、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卫生用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境的蚊、蝇、蜚蠊、蚂蚁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经营卫生用农药需严格遵守《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部分农药经营者特别是部分超市或便利店负责人主观上不重视规范经营,认为卫生用农药对农业生产不会造成危害,放松对进货渠道、标签及说明书规范化的把关,随意经销一些非正规厂家生产的卫生用农药。虽然《农药管理条例》未要求经营卫生用农药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超市、便利店、百货商店等经营门店绝不是逃避卫生用农药监管的法外之地。本案给超市及农药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卫生用农药也是农药的一种,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经营,为了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销售不合格的卫生用农药将会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