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nyncj-/2023-1107001
- 公开目录:执法清单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7日 08时20分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1项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再次违法,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重,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多次违法,违法情节恶劣,违法行为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对单位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第2项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危害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违法行为给植物新品种权经营人及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较大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违法情节恶劣,违法行为给植物新品种权人及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巨大或者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并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3项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七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违法行为给植物新品种权经营人及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较大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违法情节恶劣,违法行为给植物新品种权人及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失巨大或者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4项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货值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主动收回假种子,给种植户造成的损失较大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大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六倍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违法情节恶劣,违法行为给种植户造成损失较大或者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货值金额一万五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5项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大,种子发芽率、净度、纯度、水分有两项以上质量指标不符合要求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超过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违法情节恶劣,违法行为造成危损失较大,种子发芽率低于标准值十个百分点以上、净度低于标准值四个百分点以上、纯度低于标准值三个百分点以上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九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6项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二百五十亩以下,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
下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
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大,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播种面积二百五十亩以上五百亩以下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违法情节恶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巨大,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播种面积五百亩以上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六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7项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二百五十亩以下,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大,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播种面积二百五十亩以上五百亩以下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违法情节恶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巨大,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播种面积五百亩以上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六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8项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二百五十亩以下,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大,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播种面积二百五十亩以上五百亩以下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违法情节恶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巨大,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播种面积五百亩以上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六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9项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二百五十亩以下,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大,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播种面积二百五十亩以上五百亩以下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违法情节恶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巨大,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播种面积五百亩以上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六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10项 对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的种子生产地点,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
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二百五十亩以下,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大,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播种面积二百五十亩以上五百亩以下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违法情节恶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巨大,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播种面积五百亩以上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六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11项 对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可播种面积二百五十亩以下,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
下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
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大,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播种面积二百五十亩以上五百亩以下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违法情节恶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巨大,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播种面积五百亩以上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六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12项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特别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13项 对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
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
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特别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14项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没收违法所
得和种子,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特别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15项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特别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16项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造成国家种质资源遗失、损失较小,或者危
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国家种质资源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危害影响,国际不利影响等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17项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造成国家种质资源遗失、损失较小,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国家种质资源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危害影响,国际不利影响等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18项 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
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造成国家种质资源遗失、损失较小,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国家种质资源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危害影响,国际不利影响等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19项 对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造成国家种质资源遗失、损失较小,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国家种质资源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危害影响,国际不利影响等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20项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二千元以
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重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21项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重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22项 对涂改标签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标签的。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重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23项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重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24项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
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重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25项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造成被侵占、破坏的种质资源较少且能完全恢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或者被侵占、破坏的种质资源较大,被侵占、破坏的种质资源属于国家种质资源二类名录中的或者被破坏的种质资源恢复难度较大,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被侵占、破坏的种质资源巨大,被侵占、破坏的种质资源属于国家种质资源一类名录中或者侵占、破坏后的种质资源无法恢复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26项 对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造成种质资源遗失、损失较轻的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的,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
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携带、运输的种质资源属于国家种质资源一类名录中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27项 对种子企业造假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或者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较大的,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4)多次违反或者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处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以下罚款。
第28项 对违反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或者造成基地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但面积在一百亩以下或者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下等一般危害后果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基地检疫性有害生物大面积扩散、面积一百亩以上或者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等后果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9项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裁量基准
(1)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再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重,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多次违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