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nyncj-/2023-1103002
- 公开目录:执法清单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3日 09时05分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
行政权力 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申请条件和材料 |
许可 程序 |
许可 时限 |
办理地点 咨询电话 |
1 |
农药经营 许可 |
《农药管理条例》 |
一、受理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2、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3、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二、审批件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4、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5、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6、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7、营业执照副本。 |
1.受理 2.审查、现场勘验 3.审批 |
6个工作日 |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13号州农业农村局窗口 0878—6160881 |
2 |
农药广告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 |
一、受理条件 1、云南省行政区域内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生产的农药广告的个人、企业;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农药广告; 3、符合农药标签管理规定的农药广告。 二、审批件 1、农药广告审查表; 2、拟发布的农药广告视频、文稿; 3、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 4、广告真实性说明。 |
1.受理 2.审查 3.审批 |
5个工作日 |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13号州农业农村局窗口 0878—6160881 |
3 |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
一、受理条件 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二、审批件 1、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2、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4、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 5、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 6、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7、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 |
1.受理 2.审查、现场勘验 3.审批 |
2个工作日 |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13号州农业农村局窗口 0878—6160881 |
4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管理条例》 |
一、受理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 二、审批件 1、云南省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3、企业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5、质量管理人员学历、职称证书; 6、经营地址所在区域的说明; 7、经营场所和冷库布局平面图; 8、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9、兽药GSP公告。 |
1.受理 2.审查、现场勘验 3.审批 |
7个工作日 |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13号州农业农村局窗口 0878—6160881 |
5 |
兽药广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兽药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 |
一、受理条件 1、从事兽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或其委托代办者、广告经营者; 2、已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兽药经营许可证》; 3、除下列情况外的兽药广告申请: (1)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2)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国家兽药标准不符的兽药;(3)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或发现严重不良反应的兽药; (4)农业部明令禁止使用和撤消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 二、审批件 1、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 4、法定兽药质量标准; 5、兽药标签和说明; 6、广告真实性证明文件; 7、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
1.受理 2.审查 3.审批 |
5个工作日 |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13号州农业农村局窗口 0878—6160881 |
6 |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 |
一、受理条件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科研单位。 二、审批件 1、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申请表; 2、采集或采伐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书面说明(含采集、采伐的用途;采集、采伐的具体地点;采集、采伐植物的名称和数量;采集的部位;恢复措施); 3、保护区、保护地、种质资源圃单位同意采集的文件; 4、用途说明或批准文件。 |
1.受理 2.审查 3.审批 |
5个工作日 |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13号州农业农村局窗口 0878—6160881 |
7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一、受理范围 1、云南省辖区内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 2、申请种子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批件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7、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1.受理 2.审查、现场勘验 3.审批 |
7个工作日 |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13号州农业农村局窗口 0878—6160881 |
8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一、受理条件 1、有不可抗力原因; 2、使用该批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比不使用更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申请表; 2、提供使用该批种子所在地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需要使用该批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证明材料;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1.受理 2.审查 3.审批 |
5个工作日 |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13号州农业农村局窗口 0878—6160881 |
9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 |
一、受理条件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与区域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2、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柞林)或者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区; 3、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检验等设施; 4、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6、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 2、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二、审批件 1、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注册情况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通过年审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3、蚕种经营场所情况介绍及彩色照片,并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4、蚕种保护设施设备清单、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发票(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及其彩色照片。 5、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 6、经营的蚕品种介绍及其审定证书(复印件1份)。 |
1.受理 2.审查 3.审批 |
5个工作日 |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13号州农业农村局窗口 0878—6160881 |
10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植物检疫条例》 |
一、受理条件 1.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2.列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3.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二、审批件 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
1.受理 2.审查、现场检疫 3.审批 |
5个工作日 |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13号州农业农村局窗口 0878—6160881 |
11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植物检疫条例》 |
一、受理条件 1.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2.列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3.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二、审批件 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
1.受理 2.审查、现场检疫 3.审批 |
5个工作日 |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13号州农业农村局窗口 0878—6160881 |
12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 |
一、受理条件 采集类: 1、除外国人以外的个人和单位; 2、采集目的明确、合法; 3、采集数量适当。 |
1.受理 2.审查 3.审批 |
5个工作日 |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 |
〔2013〕15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
出售、收购类: 1、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珍贵树种及其制品权属明确,来源合法的; 2、具有出售、购买双方共同签收购有法律效应协议或合同。 考察类: 1、具有适宜进行考察的时间、路线、内容及采集的标本; 2、参观、旅游、考察、科研活动不会破坏我国野生植物资源; 3、有可行性计划和方案。 二、审批件 采集类: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采集方案。 出售、收购类: 1、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 考察类: 1、开展相关活动的实施方案; 2、办理人的相关身份证明; 3、合作方相关证照; 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书; 5、申请考察的外国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证照; 6、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或项目审批文件)。 |
区13号州农业农村局窗口 0878—6160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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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一、受理条件 1、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 2、有基本的屠宰设施,包括待宰间、屠宰间、地面硬化不渗漏及肉品“四不落地”(猪头、脚、胴体、内脏不落地)的相应设施; 3、有相应的检疫、检验和消毒设施及相应场所; 4、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污水排放符合要求; 屠宰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5、建立符合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4条所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二、审批件 1、云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审查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个人)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屠宰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屠宰场(点)建设意见; 5、屠宰场(点)的选址和设计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屠宰场规划选址意见; 8、屠宰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 9、屠宰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
1.受理 2.审查、现场勘验 3.审批 |
7个工作日 |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13号州农业农村局窗口 0878—6160881 |
14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一、受理条件 本州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活动。 二、审批件 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申请表(含信用承诺书)。 2.流转意向协议书。 3.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 4.流转项目规划、经营计划、实施方案等项目建设材料。 5.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还应当提交承包方的书面同意材料。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还应当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材料。首次流转合同中有同意再流转条款的,该流转合同可以作为书面同意材料。 属于已融资担保或者共有产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还应当提交融资担保机构或者共有产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1、土地经营权流转明细清单及平面图; 2、工商企业(组织)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件。 |
1.受理 2.审查、项目核查 3.审批 |
9个工作日 |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13号州农业农村局窗口 0878—6160881 |
15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一、受理条件 普通船员类: 1、年满16周岁; 2、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 3、经过基本安全培训。 职务船员类: 1、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 3、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4、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 二、审批件 1、《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 2、培训考试合格证明材料; 3.渔业职务船员还需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 4、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的医院体检材料(到期换证也需要提供);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期换证也需要提供)。 |
1.受理 2.审查 3.审批 |
5个工作日 |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13号州农业农村局窗口 0878—6160881 |
16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
一、受理条件 1、符合养殖规划; 2、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3、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4、无权属争议。 二、审批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申请者或法人代表身份证; 3、养殖区界址图(须经资质测绘单位和发包方确认盖章); 4、养殖场所所有权材料或租赁合同; 5、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意见。 |
1.受理 2.审查、现场勘验 3.审批 |
6个工作日 |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13号州农业农村局窗口 0878—6160881 |
17 |
渔业捕捞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一、受理条件 1、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3、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二、审批件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 3、船舶有效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 4、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5、教学科研非专业捕捞作业的,需要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船上科研人员名单等。 |
1.受理 2.审查 3.审批 |
6个工作日 |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13号州农业农村局窗口 0878—6160881 |
18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
一、受理条件 1、经渔业航标管理机构同意,有关专业单位可以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应当报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审批; 2、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移动、撤除渔业航标的需报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审批。 二、审批件 专业单位设置、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的: 1、专业单位营业执照; 2、可行性报告; 3、航标说明; 4、位置图; 5、经费预算来源; 6、变更原因说明; 7、标体设计; 8、航标的设置方案; 因施工作业需要拆迁、移动渔业航标的: 1、施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渔业航标移动或者拆迁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3、移动或者拆迁位置图; 4、临时性渔业助航标志设置方案; 5、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
1.受理 2.审查 3.审批 |
6个工作日 |
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13号州农业农村局窗口 0878—61608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