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nyncj-/2023-0712002
- 公开目录:政策法规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2日 11时08分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2023年楚雄州农业农村局服务市场主体政策文件汇总表
序号 |
政策类型 |
文件名称 |
政策内容 |
支持对象 |
审批单位 |
审批单位 科室及 联系电话 |
执行期限 |
备注 |
1 |
惠企政策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云农机〔2021〕7号) |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农机具给予补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组织),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农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农机具给予补贴(包括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组织) |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 |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农机股(相关政策可咨询州农业农村局农机科3123542) |
2021- 20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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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惠企政策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3〕2号) |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2023年期间新增完成设施农业实际资产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完成实际资产性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重点农业企业2022年内新增贷款,按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
省农业农村厅(相关政策可咨询州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3122559) |
2023年1月—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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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惠企政策 |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州战略的意见》(楚政发〔2016〕20号) |
农产品质量“三品一标”认证以奖代补:绿色食品认证和有机食品认证奖励5万元;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称号的,对获奖保护产品区别单个县市和跨区域县市,分别给申报企业和组织一次性奖补20万元和30万元。 |
企业、组织和个体 |
州农业农村局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3131002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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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惠企政策 |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20〕4号) |
1.稳定生猪生产扶持政策,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种猪场、规模场扩大规模、增加产能、提升生物安全水平,稳定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生猪标准化生产等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规模养猪场给予适当补助政策,加快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等。 |
备案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合作社等 |
各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银保监、林业草原等部门。 |
畜牧兽医科 3122096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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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政策。支持配合保险机构开展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业务,按国家政策提高保险保额标准(将能繁母猪保额由1100元/头提高至1500元/头,保费由60元/头提高至81.8元/头,育肥猪保额由700元/头提高至800元/头,保费由32元/头提高至36.6元/头),提升生猪产业抗风险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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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养殖用地政策。依法依规划定禁养区,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的禁养区立即进行调整。落实好取消生猪养殖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规定,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对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在用地指标上给予倾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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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惠企政策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云南省支持生猪产业加快生产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51号) |
1.在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新增生猪产业资产性投资,纳入我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投资办法奖补范围,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申报省财政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生猪养殖重点县2020年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优先用于发展生猪产业。 |
备案的规模养殖场、养殖合作社等 |
各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委、财政、统计、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水务、市场监管、银保监、林业草原等部门。 |
畜牧兽医科 3122096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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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信用社要重点满足农村生猪散养户的 贷款需求。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积极为符合担保条件的种猪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收取政策性农担业务贷款主体担保费率不超过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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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惠企政策 |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楚政通〔2017〕92号) |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签约的合作银行贷款,放款银行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贷款期限为1-3年; |
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 |
州农业农村局 |
计划财务科3123115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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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取的担保费,每年不超过担保贷款金额的2.5%,州级财政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贷款金额的1.5%给予担保费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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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对借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反担保要求,担保金额在200万元及200万元以内,生产经营、发展潜力良好的优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必提供实质性的反担保物,担保金额200万元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只需提供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70%的实质性反担保物,以及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即可获得100%的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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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惠企政策 |
《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加快肉牛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等2个方案的通知》(楚办通〔2022〕35号) |
1.驻楚银行机构在统筹运用现有支农支小普惠金融产品体系的基础上,加大肉牛、肉羊产业信贷投放力度,从信贷政策、贷款利率、贷款额度等方面给予倾斜,建立差异化审查审批快办机制,对产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
全州范围内从事肉牛肉羊养殖的农户(含专业大户及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精深加工企业等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委农办(州农业农村局)、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楚雄银保监分局、州财政局(州金融办)、州乡村振兴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险公司、银行机构、担保公司等部门。 |
畜牧兽医科 3122096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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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楚雄州肉牛肉羊养殖保险试点工作,提高养殖场户防灾减灾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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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全州范围内从事肉牛肉羊养殖的农户(含专业大户及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发放小额农户贷款进行支持;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精深加工企业等法人主体,采取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等方式进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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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引导作用,建立肉牛肉羊产业发展投资基金试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形成产业融资平台,努力扩大财政投资的乘数效应。可探索建立产业基金与银行合作机制,形成投贷联动,引导信贷资源加大对产业配置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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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惠农政策 |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云财规〔2022〕14号) |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面积作为 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各县(市、区)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上年结转和州市、县市区另行安排),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均补贴标准。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
州农业农村局种植业与农药管理科3135500 |
2023年6月3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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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惠农、惠企政策 |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兑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财农〔2023〕48号) |
补贴依据为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和马铃薯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各地结合资金额度、粮食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 |
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
州农业农村局种植业与农药管理科3135500 |
2023年5月30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