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 索引号:nyncj-/2023-0512001
  • 公开目录:政策法规
  •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2日 10时50分
  • 标题: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发文字号:楚政办通【2007】16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楚政办通【2007】16号

楚雄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我州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根据国家农业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及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州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不包括烟草、蔗糖)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原则。

第三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 申报我州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我州农业产业发展方向,并具备下列条件:

1.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规模。企业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800 万元以上;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实现利税2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较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4、辐射带动能力。企业与农民通过合同契约、利润返还和入​分红、保护价收购、农资供应、技术服务等形式,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或本地农户提供的原料(成品)占企业所需原料量(或销售成品)的50%以上,并能使所带动农户的收入逐年增加。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70%以下,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均居州内领先水平,对我州优势产业发展促进作用较大。主营产品符合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7.对产品特色明显,科技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生产有机、绿色食品及无公害农产品,有自营出口权的农业龙头企业,可放宽条件,优先申报。

8.已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五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单行材料;(2)能够证明企业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材料、证书等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县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状况、税收情况证明。包括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缴税证明等。(5)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信用等级证书;(6)由县和县级以上农经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8)县(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推荐意见;(9)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意见。以上材料及证件需装订成册,一式3份,由县(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州级龙头企业一年申报一次。由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2.县(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向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3.省、州直属企业可以按照以上1、2款申报程序申报,也可以由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向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 龙头企业的认定

第七条 对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能进能出。

第八条 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推荐的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遴选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报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查、评分,提出审查意见报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

2.经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的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州人民政府发文认定的同时,通过媒体公布企业名单,并颁布证书、授牌。

3.经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将按照省、州《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精神,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扶持,并列入农业产业化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

4.已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由州政府直接认定为州级龙头企业,同时享受州级有关优惠政策,已获国家和省级资金扶持的,一般不再享受州级扶持。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条 对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 建立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季报、半年报、年报动态监测制度,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州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次年1月底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材料包括: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的财务情况、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始后的第三个年份。

2.州级材料汇总与核查。次年2月,各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按照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并上报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

4.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三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 在不属监测评价的年份,各县(市)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将所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制度统计汇总,于次年的2月底之前报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龙头企业应按规定接受管理:

1.自觉接受州、县(市)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指导。

2.龙头企业要积极参与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市)党委、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及有关活动。

3.龙头企业每年年底要及时向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企业资金使用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计划,并接受资金审计。

第十六条 已认定的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1.经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和评审,对不符合标准和拒不履行义务的,取消其州级龙头企业资格。

2.企业及其法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申报认定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在有效期内,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其龙头企业资格,由企业向当地产业化主管部门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更名材料,报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楚雄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