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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nyncj-/2023-0321001
  • 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1日 15时34分
  • 标题:楚雄州农业农村局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州农业农村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涉及的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及删除等各环节。

二、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最小必要原则:在满足工作必要需求前提下,在最小范围内收集、存储、使用个人信息,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 采用最小操作权限划分,不得超范围处置个人信息;

(三)安全原则:在收集、存储、使用个人信息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保障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及安全性,避免个人信息泄露、损毁和丢失,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四)知情同意原则: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工作业务中使用到的个人信息,依法依规进行采集,并应明确告知相关个人,由个人自愿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按照“谁收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保障本单位个人信息安全。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本制度中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家庭住址、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银行账号、通信记录和内容、账号密码、财产信息、征信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信息、交易信息等。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微信、QQ、网站等媒体平台转发、公开包含单位内部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必须经过匿名化或脱敏处理后方可发布。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六、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强化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增强其防范意识和保密观念,坚决杜绝上网人员网上存储、处理、传递、公开不得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本制度由楚雄州农业农村局负责最终解释。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