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nyncj-/2017-02090015
- 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09日 00时00分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楚雄州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楚雄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州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州农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州农业局保密工作责任部门(局办公室)负责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六条 州农业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由局办公室负责,明确分管领导、办公室相关人员负责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收到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告时,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不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需要转报有权限行政机关决定的,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报。
第九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定期组织有关培训。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如因保密审查不严,发生泄密事件,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