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nyncj-/2017-02090011
- 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09日 00时00分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楚雄州农业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州农业局发布政府信息,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机关科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机关科室负责公开;局属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局属单位报州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公开,州农业局与其他政府机构形成的政府信息,由州农业局组织撰写的,由州农业局负责公开;州农业局与其他非政府机构或组织形成的政府信息,由州农业局负责公开。
第三条 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大植物检疫疫病、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依法报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四条 州农业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五条 州农业局向该信息涉及的有关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发布信息的基本情况;
(二)拟发布信息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三)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第六条 州农业局收到其他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文(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拟发布信息机关书面函复意见。
拟发布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需再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书面函复同意的,州农业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规程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书面函复不同意的,州农业局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机关进行沟通协商;沟通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州农业局应当立即报请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