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局:
遵照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和“产出来”“管出来”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2021年全体会议部署要求,州农业农村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公安局、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7部门将在全州联合实施为期3年的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切实解决我州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州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要求,切实解决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州农业农村局等7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具体行动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重要指示精神,针对禁限用农药、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兽药、停用兽药(以下简称“禁限用药物”)使用问题以及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聚焦问题较为突出的12种农产品,采取“一个问题品种、一张整治清单、一套攻坚方案、一批管控措施”的“四个一”精准治理模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生产方式进一步转型升级,绿色防控技术得到普遍应用,农药兽药使用更加科学合理,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问题基本解决,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有效遏制,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地责任、监管责任、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二、治理的重点品种
“四棵菜”:豇豆、芹菜、韭菜、香葱
“一枚蛋”:鸡蛋
“一只鸡”:乌鸡
肉牛、肉羊
“四条鱼”: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
全州集中治理上述12个问题突出的品种,各县市可根据生产实际和监测情况增加治理品种。
三、行动时间
2021年7月—2024年6月。
四、重点任务
(一)严格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把农药兽药行政许可审批关口,加大农药兽药质量抽检力度,严查隐性添加禁用成分或其他成分。建立健全农药产品二维码标注、追溯管理制度;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监管,依法严格落实定点经营、实名购买、购销台账、溯源管理制度。实施兽药二维码追溯管理,确保兽药生产企业兽药产品全部赋码上市、产品入库出库追溯数据全部上传至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加强兽用原料药经营管理,要将原料药纳入追溯范围,防止非法流入养殖环节;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加强农药兽药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督。电信主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ICP备案管理,配合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从事农药兽药违法经营和宣传活动的网站(APP)进行定位、处置;协同开展农药兽药经营网络清理专项整治行动,组织搜索引擎、第三方交易平台等对涉及农药兽药经营和宣传情况开展自查整改,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违法信息屏蔽、停止服务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有力打击网上违法销售行为。
(二)精准掌握种植养殖情况。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做好调查,以乡镇为单位摸清12个品种生产基地(生产者)的面积、产量、病虫害发生、用药习惯、农产品上市等情况。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按照“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要求,每个网格明确专人负责。探索建立12个品种农兽药安全使用指导员制度,负责区域内用药指导及监督。推广“阳光农安”模式,运用视频等电子化工具,推进用药记录便捷化、电子化,强化生产过程控制服务。
(三)推行绿色健康种植养殖方式。绿色健康种植养殖方式是控制农兽药残留最根本的举措。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气候、生态等资源禀赋和农业生产现状,调整优化种植区域布局,指导农户采用绿色技术模式,摒弃大肥大水大药的传统种植习惯。倡导“四棵菜”科学种植,推广轮作间作模式,降低菌源基数和虫口密度,集成推广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加快农药减量。强化“一只鸡”、蛋禽、肉牛肉羊、“四条鱼”绿色养殖,推进现代养殖方式发展,继续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督促养殖者加强水产、肉鸡、蛋鸡兽药使用管理,如养殖密度较大且管理能力跟不上的,应适度降低养殖密度。推动牛羊等畜禽屠宰法规制修订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将牛羊禽的屠宰纳入定点管理。
(四)严查种植养殖屠宰环节使用禁限用药物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必须坚持“零容忍”,县、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用好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速测”)手段,实行精准监管。在农兽药经营门店、种植养殖基地和合作社等场所张贴禁限用药物清单等宣传资料。各县市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限用农药经营购销台账,对限用农药实际用途与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不一致的,应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抽检比例,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对违法行为跟进开展执法查处,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五)管控上市农产品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安全用药宣传,让种植养殖者牢固树立“不合格不上市”的意识,纠正常规农兽药可随意使用的错误认识。对12个品种的规模化生产主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用药培训;积极解决速测针对性不强的问题,加快推进常规农兽药残留速测工作。在12个品种上市高峰期,加强常规农兽药残留的监督抽查,强化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置并督促整改到位。
(六)用好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督促指导生产12个品种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在农产品上市时开展检测并开具合格证。建立健全12个品种生产主体名录,加强合格证开具日常巡查,对冒名开具、虚假合格的,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失信“黑名单”,实施信用化、精准化管理。
(七)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查验责任,查验并留存12个品种的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禁止进入市场销售,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速测,检测结果合格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对“四棵菜”中克百威、毒死蜱、氧化乐果、三唑磷等禁限用农药,腐霉利、灭蝇胺、霜霉威、虫螨腈等易超标的常规农药残留开展针对性速测。对12个品种要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在市场销售过程中添加使用禁限用药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八)严格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食品生产、餐饮服务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采购12个品种时应查验并留存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杜绝采购无证产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食品生产、餐饮服务过程中及水产品暂养期间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等行为。对问题企业和食品,及时采取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强化行刑衔接。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对日常检查、风险监测、监督检查抽查中发现的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农兽药残留严重超标等问题,开展行政调查,构成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商请提供认定意见、风险评估意见以及无害化处理涉案物品的,应予以配合。公安机关要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农药“黑窝点”、非法使用禁限用药物及“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作为“昆仑”专项行动的重点,及时掌握本地农产品抽检情况,对可疑问题开展重点排摸,按照“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打击犯罪的工作要求侦办犯罪案件,确保办案质量;对于重大案件,必要时,由上级公安机关挂牌督办。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落实与完善,严禁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各部门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推动完善管理制度。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及时审理相关案件。
(十)完善农兽药残留全链条治理机制。强化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办公室的作用,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农兽药残留治理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将农兽药残留治理情况纳入相关考核。健全会商机制,各级食品安全办公室要组织专家对执法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非法添加、违法使用的性质、毒害性及对人体影响等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明确认定标准。实施准出准入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要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和追溯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入市查验制度,切实推动食用农产品产地赋码带证上市、市场验码查证准入;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产地、市场不合格产品信息双向通报查处机制,相互通报不合格产品销售流向、产地等信息,实施双向追踪溯源,共同核查处置。建立联动机制,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办法,落实犯罪案件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各级食品安全办公室要推动建立地区间、部门间食品安全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办案协作、涉案物品处置等问题。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具体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围绕省委、省政府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决策部署,强化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要求上来,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杜绝形式主义、“走过场”治理,真刀真枪查找问题,拿出管用措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州政府食品安全办、州农业农村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公安局、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成立州级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专项工作组,统筹协调推进“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在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议中提高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治理分值,对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指导,及时解决。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参照州级工作组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县市级工作组,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持续开展治理。
(三)强化精准监管与服务指导。各县市级工作组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全链条各环节深入摸清12个品种问题产生的根源,组织开展专项会诊,实施精准的规范用药指导、技术服务。要针对禁限用药物使用、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逐一制定12个品种精准治理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报送州级工作组备案;州级专项工作组将适时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和飞行检查。
(四)强化社会共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出台相关奖励办法,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着重宣传“治违禁 控药残促提升”行动措施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强大声势,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兽药残留问题治理,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固定的信息报送机制,各县市级工作组请于7月23日前报送本级行动细化方案、精准治理清单和联络员。每季度(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报送治理情况(附件3、4、5),年底(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总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同时注意收集整理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可随时报送。各县市工作组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统计数据要客观真实,反映实际情况,经负责人审核后报送。有重大问题时,州级工作组及时调度情况。州级专项工作组各部门联系方式如下:
州农业农村局张永生,电子邮箱:cxznzjk@163.com。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王绍锋电子邮箱:1729397465@qq.com。
州公安局陶嘉,电子邮箱:532376799@qq.com。
州中级人民法院黄怒雄
州人民检察院杜勇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左宏,电子邮箱:1551064271@qq.com。
州卫生健康委员会陆雪娇,电子邮箱:cxyjb390@126.com。
附件:1.楚雄州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专项工作组
2.食用农产品12个品种治理清单
3.XX年XX—XX月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
残促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蔬菜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
4.XX年XX—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5.XX年XX—XX月份县(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附件1
楚雄州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专项工作组
组 长:代淳志 州农业农村局局长
副组长:李时云 州农业农村局督查专员
王之福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戚玉刚 州公安局副局长
常 云 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刘存云 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联平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起自敏 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成 员:周 静 州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
张爱平 州农业农村局法规与行政审批科科长
郭永平 州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科负责人
罗卫昌 州农业农村局绿色食品科负责人
张 轴 州农业农村局种植业与农药管理科负责人
李光详 州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科长
王文斌 州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科科长
王绍锋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
陶 嘉 州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治安大队大队长
黄怒雄 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
杜 勇 州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
左 宏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食品药品工业科科长
陆雪娇 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科科员
专项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州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下设办公室在州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各安排1名联络员作为办公室成员。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以上人员如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由该岗位继任人员接替。
附件2
食用农产品12个品种治理清单
一、豇豆、韭菜、芹菜、香葱突出问题治理
主要问题:一是克百威、氧乐果、三唑磷等蔬菜上禁用农药在豇豆上使用问题;灭蝇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吡唑醚菌酯、甲霜灵、噻虫嗪等常规农药在豇豆上超标问题。二是毒死蜱、乙酰甲胺磷等蔬菜上禁用农药在韭菜上使用问题,啶虫脒、异菌脲、腐霉利、辛硫磷、氯氟氰菊酯、多效唑、氯氰菊酯、咪鲜胺等常规农药在韭菜上超标问题。三是甲拌磷、毒死蜱、氧乐果、克百威、氟虫腈等蔬菜上禁用农药在芹菜上使用问题;辛硫磷、五氯硝基苯、甲萘威、阿维菌素等常规农药在芹菜上超标问题。四是毒死蜱等蔬菜上禁用农药在香葱上使用问题;甲霜灵、精甲霜灵、嘧霉胺等未在香葱作物上登记超范围使用农药问题。
整治时间:
2021年7月—2024年6月。
整治措施:
1.加强禁限用农药管理。开展豇豆、韭菜、芹菜、香葱常用农药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农药中违法添加蔬菜禁用农药成分。
2.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购销台账和溯源制度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日常检查,督促其将《禁限用农药名录》上墙,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将《禁限用农药名录》组织发放至每一个豇豆、韭菜、芹菜、香葱种植主体,并在基地关键显著位置张贴明示。
3.严格落实生产记录制度。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植用药档案;指导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小农户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用药记录。
4.加强技术指导服务。一是指导基层组建豇豆、韭菜、芹菜、香葱产品病虫害防控、安全用药技术专家团队,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容易使用的禁限用农药产品进行深入研究,提出高效低毒低风险农药生物农药替代高毒农药措施,科学制定特色小宗作物临时用药措施、积极推进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扩大特色小宗作物农药使用范围,杜绝香葱等特色作物超范围使用农药现象。二是针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大户等生产主体开展关于禁用农药的宣传培训,指导生产者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规定,加强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应用,实施标准化生产。
5.建立重点产品名录。指导各地豇豆、韭菜、芹菜、香葱主产区建立重点种植主体监管名录,对生产量较大或者发现问题较多的生产者实施重点监管,明确专人开展常态化跟踪检查。
6.加大巡查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将禁用农药、限用农药用于豇豆、韭菜、芹菜、香葱生产的违法行为,使用常规农药不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行为,不落实生产记录和用药记录等行为。
7.强化风险监测。农产品监测中,主产地要增加豇豆、韭菜、芹菜、香葱的抽检比例,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8.加大执法查处力度。针对豇豆、韭菜、芹菜、香葱种植基地开展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跟进执法查处。针对市场上发现豇豆、韭菜、芹菜、香葱不合格产品,涉及本地生产的,要从市场端和产地端同时进行查处,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情况。
9.加大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推广应用力度。指导豇豆、韭菜、芹菜、香葱种植主体在自控自检或委托检验的基础上开具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压实生产者主体责任。
二、鸡蛋突出问题治理
主要问题:一是金刚烷胺、氧氟沙星等禁用停用药物在鸡蛋上违法使用问题。二是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氟苯尼考等蛋鸡产蛋期不得使用的兽药在鸡蛋上使用问题。
整治时间:
2021年7月—2024年6月。
整治措施:
1.加强兽药监管。加强对兽药经营门店的巡查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兽药行为,进一步规范养殖户购药渠道,积极宣传兽药追溯二维码的查询及鉴别方法,杜绝假兽药流向养殖环节。
2.落实蛋鸡养殖场质量安全告知和承诺制度。
3.督促各地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将《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以及停止使用的兽药清单》组织发放至每一个蛋鸡养殖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明示。
4.梳理蛋鸡产蛋期间可以使用的兽药清单及其休药期时间规定,制定蛋鸡用兽用抗菌药规范使用明白纸。
5.建立重点产品名录。指导各地蛋鸡主产区建立重点养殖主体监管名录,对生产量较大或者发现问题较多的生产者实施重点监管,明确专人开展常态化跟踪检查。
6.加强蛋鸡养殖安全用药技术指导服务。指导基层组建蛋鸡养殖安全用药技术专家团队,针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大户等生产主体开展关于禁用兽药的宣传培训,指导生产者落实兽药安全休药期规定,实施标准化生产。
7.加强鸡蛋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农产品监测中,主产地要增加鸡蛋的抽检比例,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8.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蛋鸡养殖基地开展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跟进查处,深挖案源线索,重点对禁止使用药物和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产蛋期不得使用兽药在蛋鸡养殖和产蛋期使用的违法行为,使用常规兽药不执行兽药休药期的行为,不建立生产记录等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市场上发现不合格鸡蛋产品,涉及本地生产的,要从市场端和产地端同时进行查处,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情况。
9.指导养殖主体在自控自检或委托检验的基础上开具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压实生产者主体责任。
三、乌鸡突出问题治理
主要问题:一是氧氟沙星、氯霉素、金刚烷胺等禁(停)用药物在乌鸡上使用问题;二是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氟苯尼考等常规兽药在乌鸡上残留超标问题。
整治时间:
2021年7月—2024年6月。
整治措施:
1.加强兽药监管。加强对兽药经营门店的巡查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兽药行为,进一步规范养殖户购药渠道,积极宣传兽药追溯二维码的查询及鉴别方法,杜绝假兽药流向养殖环节。
2.落实乌鸡养殖场质量安全告知和承诺制度。
3.督促各地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将《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以及停止使用的兽药清单》组织发放至每一个乌鸡养殖主体,并在显著位置张贴明示。
4.建立重点产品名录。指导乌鸡主产区建立重点养殖主体监管名录,对生产量较大或者发现问题较多的生产者实施重点监管,明确专人开展常态化跟踪检查。
5.加强乌鸡养殖安全用药技术指导服务。指导基层组建乌鸡养殖安全用药技术专家团队,针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大户等生产主体开展关于禁用兽药的宣传培训,指导生产者落实兽药安全休药期规定,实施标准化生产。
6.强化风险监测。农产品监测中,主产地要增加乌鸡的抽检比例,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7.加大监督抽查、飞行检查和执法查处力度。对乌鸡养殖基地开展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跟进查处,重点对禁止使用药物和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用于乌鸡养殖的违法行为,使用常规兽药不执行兽药休药期的行为,用药不记录、乱填乱报等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市场上发现不合格乌鸡产品,涉及本地生产的,要从市场端和产地端同时进行查处,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情况。
8.指导养殖主体在自控自检或委托检验的基础上开具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压实生产者主体责任。
四、肉牛、肉羊“瘦肉精”问题治理
主要问题:肉牛肉羊养殖、屠宰过程中非法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问题。
整治时间:
2021年7月—2024年6月。
整治措施:
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肉牛肉羊“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切实加强“瘦肉精”监管。
1.开展全面排查。梳理全州牛、羊屠宰场和养殖场名录,对照名录逐个开展巡查检查。针对养殖环节,重点检查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出栏保证制度及出栏检测等措施落实情况。针对屠宰环节,重点检查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情况。在养殖和屠宰环节排查过程中,要按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现场“瘦肉精”快速筛查。
2.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组织州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有关单位或者检测机构,在肉牛肉羊主产区和问题多发地区,开展“瘦肉精”飞行检查。对现场快速筛查出阳性样品的肉牛肉羊养殖场(户)、屠宰场所,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依法对其活畜及其产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立即开展监督抽检工作,样品送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肉牛肉羊“瘦肉精”监督抽检,对问题集中地区加大抽检频次。
3.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强化检打联动,从快、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各类涉“瘦肉精”违法行为。在肉牛肉羊养殖和屠宰环节发现“瘦肉精”违法问题的,按照“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要紧盯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瘦肉精”问题线索,积极协调配合公安机关追查“瘦肉精”制售源头和问题产品销售链条,坚决打掉生产黑窝点和地下销售网络。要完善县(市)间案件协查机制,在屠宰检测中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来自其它地方的,要在取得确证结果1个工作日内通报产地农业农村部门,产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在接到通报后1个工作日内,对涉嫌使用“瘦肉精”的养殖场户进行监督检查和取样检测,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发现监管人员存在为监管对象通风报信、在抽样检测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坚决打掉“保护伞”。
五、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突出问题治理
主要问题:一是孔雀石绿、氧氟沙星等禁(停)用药物在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上使用问题;二是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等兽药在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上残留超标问题。
整治时间:
2021年7月—2024年6月。
整治措施:
1.强化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依法打击养殖中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等违法行为,推动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
2.加强养殖规范用药培训指导。指导基层组建水产品养殖安全用药技术专家团队,开展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印发张贴《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0年1、2号》,教育引导养殖者杜绝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等,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制度,实施健康养殖。
3.加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增加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抽样批次,监测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氧氟沙星等重点禁(停)药品的残留情况。
4.整治不遵守休药期问题。针对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等产品建立重点产品监管名录,着重对养殖场(户)用药情况开展执法巡查,及时纠正不遵守休药期以及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等行为。加大飞行检查力度,督促主体养殖水产品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塘销售。
5.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在养殖场监督抽查中,发现禁用兽药检出、常规药物残留超标的,要立即执法查处;对市场环节发现的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中兽药残留不合格,且涉及本地生产的,要从市场端和产地端同时进行查处,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情况。
6.指导养殖主体在自控自检或委托检验的基础上开具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压实生产者主体责任。
附件3.1
XX年XX—XX月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填报时间:
|
重点产品 |
重点监管主体数量(个) |
实施绿色防控/健康种植面积(亩)/养殖量(头/只/吨) |
开展巡查检查情况 |
开展快速检测情况 |
开展风险监测定量检测情况 |
开展监督抽查(抽检)情况 |
行政执法案件数 (个) |
移送司法案件数 (个) |
销毁问题产品数量(吨) |
涉及 金额 (万元) |
媒体宣传(次) |
发放宣传材料(份) |
印发合理用药明白纸(张) |
指导 培训 (场次) |
指导 培训 (人次) |
出动监管执法人员 (人次) |
检查生产经营主体(家次) |
发现 质量安全问题 (个) |
样品数(批次) |
不合格样品数 (批次) |
样品数(批次) |
不合格样品数 (批次) |
样品数 (批次) |
不合格样品数 (批次) |
蔬菜产品 |
豇豆 |
|
|
|
|
|
|
|
|
|
|
|
|
|
|
|
|
|
|
|
|
韭菜 |
|
|
|
|
|
|
|
|
|
|
|
|
|
|
|
|
|
|
|
|
芹菜 |
|
|
|
|
|
|
|
|
|
|
|
|
|
|
|
|
|
|
|
|
香葱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它蔬菜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3.2
XX年XX—XX月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填报时间:
|
重点产品 |
重点监管主体数量(个) |
实施绿色防控/健康种植面积(亩)/养殖量(头/只/吨) |
开展巡查检查情况 |
开展快速检测情况 |
开展风险监测定量检测情况 |
开展监督抽查(抽检)情况 |
行政执法案件数 (个) |
移送司法案件数 (个) |
销毁问题产品数量(吨) |
涉及 金额 (万元) |
媒体宣传(次) |
发放宣传材料(份) |
印发合理用药明白纸(张) |
指导 培训 (场次) |
指导 培训 (人次) |
出动监管执法人员 (人次) |
检查生产经营主体(家次) |
发现 质量安全问题 (个) |
样品数(批次) |
不合格样品数 (批次) |
样品数(批次) |
不合格样品数 (批次) |
样品数 (批次) |
不合格样品数 (批次) |
畜禽产品 |
鸡蛋 |
|
|
|
|
|
|
|
|
|
|
|
|
|
|
|
|
|
|
|
|
乌鸡 |
|
|
|
|
|
|
|
|
|
|
|
|
|
|
|
|
|
|
|
|
肉牛肉羊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畜禽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3.3
XX年XX—XX月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填报时间:
|
重点产品 |
重点监管主体数量(个) |
实施绿色防控/健康种植面积(亩)/养殖量(头/只/吨) |
开展巡查检查情况 |
开展快速检测情况 |
开展风险监测定量检测情况 |
开展监督抽查(抽检)情况 |
行政执法案件数 (个) |
移送司法案件数 (个) |
销毁问题产品数量(吨) |
涉及 金额 (万元) |
媒体宣传(次) |
发放宣传材料(份) |
印发合理用药明白纸(张) |
指导 培训 (场次) |
指导 培训 (人次) |
出动监管执法人员 (人次) |
检查生产经营主体(家次) |
发现 质量安全问题 (个) |
样品数(批次) |
不合格样品数 (批次) |
样品数(批次) |
不合格样品数 (批次) |
样品数 (批次) |
不合格样品数 (批次) |
水产品 |
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水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3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表格中数据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检和卫生健康委风险监测数据,由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和卫生健康委部门分别填写后,交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汇总报送。
附件4
XX年XX—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发现查处台账
编号 |
发现的问题 |
发现时间 |
发现方式 |
查处进展情况 |
是否移送司法 |
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公检法查处情况 |
是否销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此台账只报送种植、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含农资。
2.此表问题编号固定,每次报送前按照最新情况更新后整体报送。
3.问题销号标准:不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后,可以销号;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
出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并确认接收的,可以销号,但要跟进填报公检法的查处情况。
附件5
XX年XX—XX月份县(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统计表
序 号 |
县(市) |
品 种 |
抽查乡镇 |
抽样单位名称 |
不合格样品数 |
不合格参数 |
药物种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报送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情况,不含农资。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