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财办[2022]2号
各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州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18日
附件: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结合云南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月10日
云南省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和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生态保护及利益补偿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云南省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下达并实施监督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后,财政部将会同农业农村部开展评估,省级将根据评估确定后的政策进行调整。
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各州(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和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负责指导、推动和监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做好预算执行、项目组织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具体实施并督促下级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评估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审核拨付,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按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资金实施方案编制,做好预算执行、项目组织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监督,具体实施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评估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耕地轮作休耕等农业结构调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等方面。
(二)渔业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渔业增殖放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等方面。
(三)草原保护利用奖补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对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农牧民予以补助奖励。
(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主要用于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等方面。
(五)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的其他重点工作。
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农民、牧民、渔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八条 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基础资源、政策任务、脱贫地区因素和工作绩效因素等。
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草原及渔业水域面积、农业废弃物资源量等,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约束性任务安排金额按照中央和省级既定政策予以分配;指导性任务中,中央有既定政策标准的,按中央明确标准进行分配,未明确具体政策标准的,根据任务特点、政策目标等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资金。脱贫地区因素包括脱贫县、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迪庆州、怒江州情况等。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资金整合、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据实结算单任务以及任务量较少的州(市)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第九条 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下达省级后,省农业农村厅应于收到中央资金文件后15日内提出当年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收到省农业农村厅资金分配方案后,15日内审核下达,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及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逾期未提供分配方案导致影响资金下达时限的,由省财政厅根据耕地、草原面积等资源因素先行分解下达。州(市)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对省级直接分配到县的资金在15日内完成下达,对需再次分配的资金在30日内完成下达。县(市、区)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在2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各级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任务清单主要包括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持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与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各州(市)、县(市、区)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并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十二条 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因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不成熟或未按期完工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因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州(市)年度资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四条 各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本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中央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中,分配脱贫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要求执行,应确保纳入整合试点范围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用于88个脱贫县的资金总体增幅不低于每项资金的平均增幅,或当年安排脱贫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脱贫县要将整合资金优先用于农业产业项目。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绩效管理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情况监控,开展绩效评估评价等工作,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2月22日起生效。《云南省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云财农〔2017〕161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中央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一、约束性任务
约束性任务安排金额按照中央和省级既定政策予以分配。
——耕地资源保护支出。轮作等农业结构调整,根据轮作面积、补助标准以及承担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等特别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测算,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特别试点任务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定的试点任务。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轮作面积×补助标准+承担特别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
——渔业资源保护支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分为一次性补助和过渡期补助,其中一次性补助根据退捕渔船数量、补助标准测算,补助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过渡期补助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测算。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退捕渔船数量×一次性补助标准+绩效系数×过渡期补助资金规模。
——草原保护利用奖补支出。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根据禁牧面积、草畜平衡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补助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本轮奖补政策到期后,资金测算补助标准和计算方法按照新一轮政策执行。
计算方法:补助资金=禁牧面积×补助标准+草畜平衡面积×补助标准。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根据中央有关政策实施,承担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数量和相应定额补助金额等因素测算。秸秆综合利用,根据基础资源因素(70%)、政策倾斜因素(10%)、绩效评价因素(20%)测算。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可收集秸秆总量、秸秆综合利用总量等,政策倾斜因素包括重点难点地区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补助资金+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
1.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补助资金=∑承担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任务县×补助标准
2.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规模×(基础资源因素×70%+政策倾斜因素×10%+绩效系数×20%)。
二、指导性任务
资金测算主要分为两个步骤进行分配:根据各地耕地草原及渔业水域面积、渔船数量、农业废弃物资源量等与任务相关的基础性因素遴选确定资金分配县(市、区)名单;根据政策任务因素和绩效系数,在选定的县(市、区)中分配资金。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分配应满足脱贫县整合资金投入要求。
——耕地资源保护支出。指导性任务包括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根据政策任务、绩效评价等因素测算。其中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化肥减量增效实施项目县数量、退化耕地治理实施面积、取土化验与田间试验数量、实施耕地修复利用面积、安全利用技术筛选试验数量、联合技术攻关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资金规模×(政策任务因素×90%+绩效系数×10%)+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资金规模×(政策任务因素×90%+绩效系数×10%)。
——渔业资源保护支出。指导性任务包括渔业增殖放流,根据政策任务、绩效评价等因素测算。其中政策任务因素包括放流水生动物物种数量等。
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渔业增殖放流资金规模×(政策任务因素×80%+绩效系数×20%)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出。指导性任务为废旧地膜回收利用,根据废旧地膜回收利用面积(80%)、绩效评价因素(20%)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