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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农业农村局转发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的通知

信息来源: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作者:渔业渔政科    日期:2022-01-07    点击:[]次

 

楚雄市、禄丰市、南华县、姚安县、大姚县、永仁县、元谋县、武定县、牟定县农业农村局:

现将《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

 

2022年1月7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

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推进水域生态修复,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以及长江“十年禁渔”有关规定,现将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见附件)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云农通告〔2020〕第9号)所规定的云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及沿江各州(市)、县(市、区)确定的其他禁捕水域。

二、因保种育种、科研教学、调查监测及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使用《名录》中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依据《云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需要对捕捞渔具或者捕捞方法是否属于《名录》范围作出认定的,可以向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或湖泊管理局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渔业主管部门或湖泊管理局二个工作日以内出具认定意见。

本通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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