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8日,禄丰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接到举报,有人在西河水库电鱼,已被中村乡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接案后,农业局分管领导立即带领渔政执法人员赶赴西河水库进行调查取证。
经查,违法嫌疑人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于7月18日晚上9点左右,使用自制电捕渔具在禄丰县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西河水库库区进行电捕鱼活动,被西河水库管理所巡查人员发现,报案后被中村乡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收缴到电捕渔具1台、渔获物2kg。
经过询问得知,电鱼行为人杨某某,系中村乡中村村委会人,闲来无事,无视法律严禁“电鱼、毒鱼、炸鱼”的相关规定,来到西河水库进行非法电捕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禄丰县农业局对当事人杨某某给予没收电鱼工具及渔获物,并处罚金3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