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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3年农业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信息来源:楚雄州农业农村局种植业与农药管理科     作者:种植业与农药管理科    日期:2023-11-09    点击:[]次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以来,全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不断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典型性强的案件。为维护全州农业农村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发挥了保障作用。楚雄州农业农村局从全州农业农村系统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2起典型案例予以印发,供执法办案参考借鉴。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9日

 

楚雄州2023年农业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一、永仁县宋某某在白花菜、叶用莴苣种植中使用蔬菜禁用农药氧乐果案

【案情摘要】2022年11月14日,宋某某将自家种植的白花菜、叶用莴苣等蔬菜拿到永仁县维的乡市场上销售时,被进行农产品安全检查的相关人员抽样送检,经检验,宋某某被抽检的白花菜、叶用葛首均检出氧乐果成分。经调查,宋某某在白花菜、叶用莴苣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国家禁止使用的氧乐果。宋某某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公众生命安全。

【处理结果】2023年1月17日,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件移交永仁县公安局,经公安机关侦办后,永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永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6月7日,永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农药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公众生命安全。本案中,当事人在白花菜、叶用莴苣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国家禁止使用的氧乐果,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宋某某涉嫌构成犯罪。本案中,永仁县农业农村局在前期摸排基础上,判断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遂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获取了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的证据,顺利侦破了案件。

二、姚安县某农资门市部涉嫌销售不合格农药案

【案情摘要】2023年3月29日,姚安县农业农村局对姚安县某农资门市部销售标称乐山新路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130克/瓶的“30%草甘滕盐水剂”农药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样品质量不合格。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判定当事人销售的“30%草甘滕盐水剂”为劣质农药。经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证实,当事人共购进“30%草甘滕盐水剂”2件40瓶,货值金额200元,现场剩余1件20瓶,销价5元/瓶,获违法收入100元。

【处理结果】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处以没收剩余的劣质农药20瓶,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罚款3000.00元。

【典型意义】农药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使用低于农药质量标准的农药难以起到防治病虫害的作用,可能导致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严重损害农户权益。《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属于劣质农药。本案中,当事人经营农药产品的不符合《草甘腾水剂》GB/T20684-2017标准,该样品质量不合格,属于典型的经营劣质农药违法行为。因本案当事人在本案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及时交代违法行为,深刻反思,加之货值金额不大,未造成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假农药、违法所得和罚款,未吊销当事人的农药经营许可证,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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