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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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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楚雄州农业局市场与经济信息科
  • 公开日期2017-02-09

楚雄州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楚雄州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州农业局机关、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州农业局机关、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农业局、同级监察机关或者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不按照要求编制、公开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对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对社会评议后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六)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发布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州农业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调查处理。

第七条 州农业局机关、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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