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政策咨询 |
发言人账号 | 匿名 |
留言日期 | 2022-11-08 |
性别 | 女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成 |
发言内容 | 我以前一直在农村生活,于2009年考起大专,当时要求将户口迁至学校,2012年毕业后没有找到合适工作,又将户口迁回农村,目前也没有正式工作,我这种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能不能要求分村上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的标准是什么? |
回复人名称 |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
回复时间 | 2022-11-10 |
回复内容 |
网民朋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问题,州农业农村局答复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的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 4.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5.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依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接收和安置,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 二、有关集体土地征地补偿的问题,请咨询当地自然资源部门。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