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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9日 17时20分
- 发文字号:楚贫党组发〔2018〕14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乡村振兴局
中共楚雄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关于印发《中共楚雄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
《中共楚雄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18年11月10办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楚雄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
2018年11月20日
中共楚雄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自身建设,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正确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充分发挥党的核心领导作用,建设一个“信念坚定、政治可靠,严守党规、依法执政,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改革创新、敢于担当,能力过硬、实绩突出”的领导班子,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全州扶贫系统全面贯彻落实,为脱贫攻坚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楚雄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在州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州委、州政府及省扶贫办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办机关单位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人员编制调整。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脱贫攻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行业扶贫考核、驻村扶贫工作队考核、州级单位“挂包帮”定点扶贫工作考核等次;办领导分工;干部选拔、任免、推荐、调整、调动、考核、奖惩;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评先表模;沪滇扶贫协作项目等重大项目安排;年度预算;办机关一次性支出5万元(含5万元)以上事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小额信贷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安排。
(四)党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八)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办党总支(支部)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党总支工作的指导,支持党总支履行对党支部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党组向州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本机关党员干部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应邀请州纪委州监委派驻监督机构参加。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党组会议议程、时间、议题确定后由综合科提前3天书面通知与会人员。
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必须提交文字材料。文字材料由所议事项主办科室负责拟制,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把关。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文字材料,须经党组书记审阅同意。
第十九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综合科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党组书记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州委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与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察机关及其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上级党委、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上级党委、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委员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