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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9日 17时28分
- 发文字号:楚贫发〔2018〕51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乡村振兴局
楚雄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
《楚雄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18年11月10办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楚雄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楚雄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是州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的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和党中央权威,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紧围绕脱贫攻坚工作目标和任务,全面正确履行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职能,努力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大力弘扬不忘初心、勇于担当的攻坚精神,大力弘扬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的大爱精神,大力弘扬自力更生、开拓进取的奋斗精神,大力弘扬敢想敢干、勇于探索的首创精神,大力弘扬“跨越发展、争创一流;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精神和“愚公移山”精神、“钉钉子”精神、“工匠”精神、“脱贫攻坚”精神,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改革开放创新、团结创先争优、为民务实清廉的班子,打造一支“不争名利、讲政治,不争功劳、讲奉献,不争褒奖、讲口碑,不争政绩、讲实效”的“四不争、四讲”的扶贫干部队伍,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的保障。
第二章组成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由主任、副主任及全体工作人员组成。按照批准的“三定方案”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并主持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行政决策,须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议。
第八条 副主任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九条 主任外出期间,须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工作。
第十条 综合科在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决定事项和办领导交办事项。
第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内设各科室实行科室长负责制。各科室长负责本科室的工作。各科室及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按照科室职责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强化依法行政
第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及各科室要牢固树立依宪执政、依法执政意识,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第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州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必须衔接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从实际出发,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必须坚持和执行聘请法律顾问制度。
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后,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再提请州人民政府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或命令,或者提请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规范性文件由所涉科室与政策法规科共同牵头组织起草。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向州政府法制部门登记备案。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所涉科室和政策法规科共同负责。
有关科室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向政策法规科提出废止、修改建议,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适时进行评估,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跟踪评价和失误问责机制,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第四章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建立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合法性审查由政策法规科负责。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法律顾问,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主要领导、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扶贫发展计划(规划)、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扶贫项目的审定、扶贫资金的分配、经费预算分配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七条 对事关全州扶贫发展大局的重大决策及建议,必须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事先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及时发布对外解读材料。
第五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及各科室要把公开透明作为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单位信息发布制度,依法依规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健全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加强网站建设,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六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 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己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二十五条 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和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办主要领导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各位副主任、各科室按职责认真处理信访问题。
第二十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科室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会议分为办内会议和全州性工作会议。办内会议包括:党组会议(按《中共楚雄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工作规则(试行)》执行)、主任办公会议、办专题会议、办机关干部职工大会(办机关干部职工学习会议)。全州性会议包括:全州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全州扶贫系统工作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副主任出席,综合科科长全程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由主任决定其他列席人员。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以及国务院扶贫办、省扶贫办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审议由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审议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上报州委、州政府、省扶贫办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全州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文件;
(四)审议扶贫发展规划和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
(五)审议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年度工作计划、立法计划、会议计划、表彰计划、培训计划、出国(境)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的拨付使用、重大项目安排等重大事项;
(六)听取各科室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全州扶贫工作形势,研究制定重要工作措施;
(七)讨论决定县市扶贫办、各科室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审议提交党组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提请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各科室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报主任确定。会议文件由主任批印,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会议材料由相关科室提前准备,并印送综合科分发与会人员。综合科负责会务组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编写、会议材料归档及议定事项督办。
凡属主任、副主任或各科室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可以决定的事项,或者会前未形成成熟意见的事项及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
涉及多个科室的事项,主办科室应当在会前主动协调,有关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提出意见和建议。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副主任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科室应当说明各科室的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会议议题涉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事项的,起草科室须提交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方可上会。
办领导不能出席主任办公会议的,应当向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召集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指定列席人员不能列席会议的,经主任或召集人同意后,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受委托人所发表意见代表本科室意见。请假情况报综合科。
第三十条 办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由召集人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办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办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工作;
(二)研究处理扶贫办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拟题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
(四)协调全局性重要活动的安排;
(五)协调涉及两个及以上副主任和科室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各科室的请示和报告事项;
(七)研究落实其他有关工作。
办专题会议时间由召集人确定,一般不作工作决策。如需对重要事项、重要问题作出决策的,会后需报主任办公会议确认。办公会议由召集人指定人员负责记录,记录情况报综合科存档。召集人视会议内容确定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并报综合科存档。
第三十一条 办机关干部职工大会(办机关干部职工学习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以及国务院扶贫办、省扶贫办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通报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班子成员通报工作落实情况,安排部署近期工作;
(四)表决通过其他需要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全体职工通过的事项。
(五)安排其他工作。
办机关干部职工大会(办机关干部职工学习会议)原则上每周一上午召开,如有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由综合科负责记录,记录情况存档。
第三十二条 全州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根据州委、州政府的指示和工作需要召开,研究部署全州扶贫开发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全州扶贫系统工作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以及国务院扶贫办、省扶贫办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会议精神;
(二)部署全州扶贫系统的重要工作;
(三)总结全州扶贫系统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四)听取各县市扶贫办、各科室工作情况汇报,解答各县市扶贫办提出的业务政策问题。
全州扶贫系统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会议不作工作决策,不编写会议纪要。由综合科负责记录,记录情况存档。
第三十四条 不能参加办专题会议、全州扶贫系统工作会议需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将请假情况报综合科;不能参加办机关干部职工大会(办机关干部职工学习会议)需向分管领导请假,并将请假情况报综合科。
第三十五条 规范并精减以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各科室原则上每年只召开1次全州性业务工作会议。拟在下一年度以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业务工作会议,各科室应于本年度12月中旬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按程序经综合科、计财科审核后报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按照批准的计划严格执行。
上级部门和单位商洽在我州召开的全省性或区域性会议,有关科室应按程序办理,提出会议方案,报分管领导、主任同意后方可作出答复和安排。
各科室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州性业务会议,应当提前报送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审批。
第三十六条 严控和规范表扬奖励类的会议。严格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的通知》(云办通〔2014〕45号)文件规定和我州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及各科室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控会议经费,严格审批。全州性业务工作应简化会议流程,改进会议形式,减少集中开会次数,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形式召开。
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各类会议准备要充分、主题要明确,会议议题事先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尽可能协商一致。倡导开短会、讲短话,聚焦重点难点,求同存异,注重解决实际问题,避免意见分散、效率低下、议而不决。
第八章严格公文审批制度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扶贫办报送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的公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程序报综合科办理。除办领导交办的个别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领导的涉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办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并不得多头主送。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三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收到的公文,由综合科统一签收、登记、督办,按照办领导分工分送阅批;涉及几位分管领导的事项,根据有关事项的处理程序由分管领导分别审批,重大事项须报主任审批。
第四十条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任签署。
第四十一条 以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名义行文的,一般公文按照办领导分工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公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主任签发;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上报的上行文,经分管领导审核签署同意上报的意见后,由主任签发。
第四十二条 各科室办理公文时,涉及其他科室工作职责的,应进行会签。涉及其他州级部门职责的,主办科室应主动协商并征求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经分管领导签发,再送相关部门会签。
第四十三条 综合科负责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文处理工作,指导各科室的公文处理工作。办机关内设机构除综合科外,一律不得对外行文。
第四十四条 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文件简报,力争“只减不增”。凡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能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网络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印发文件材料。对上级单位已发至县市或已公开发布的文件,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不再发文。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只保留1种简报。加大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力度,推行无纸化办公,进一步减少纸质文件数量。
第九章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
第四十五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确保上级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全面提高工作执行力。
第四十六条 督查工作由各副主任负责、各承办科室落实,承办科室应当按规定时限办结。督办事项按照科室职能职责由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审核后,交综合科立项,各科室要做好催办和反馈工作,及时向分管领导和综合科报送落实情况。各副主任要加强对分管范围内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涉及多个科室的督查事项,由牵头科室负责协调、跟踪和反馈情况。
第四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政务督查工作坚持“依法督办、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级办理”原则。
第四十八条 督查落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州委、州政府、省扶贫办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
(三)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州政协、省扶贫办领导的重要指示、重要批示及办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
(四)全州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办党组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办专题会议、办机关干部职工大会、全州扶贫系统会议、办机关干部职工大会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六)以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的落实情况。
(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扶贫开发工作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八)州委、州政府和省扶贫办督办的事项。
(九)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四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督查事项,列入对各县市党委、政府扶贫开发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各科室和具体承办人的年终考核内容。
第五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各科室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创新督查工作方法,建立大督查格局,坚持工作部署安排与工作督查落实并重,实行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制,坚持重点工作抓督查、重大项目抓责任落实,强化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促检查,年末评价考核,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打通工作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第十章规范公务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公务活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州党委有关要求,坚决反对“四风”,持之以恒,久久为功,确保公务活动俭朴、简洁,符合规定。
第五十二条 除办党组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办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市、各科室召开的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各类会议和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办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和合影。
第五十三条 办领导出访,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报批。办领导外事活动安排,严格按照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办理。办领导参加各种公务活动由综合科统筹安排。
第五十四条 从严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考察,办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原则上每年出国、出境不超过1次,确因工作需要超过1次的,按照程序报批。办领导出访回国后1个月内向州委、州政府提交考察报告。其他人员出访回国后1个月内向党组提交考察报告。
第五十五条 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州党委政府和办党组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的各项规定。能不安排的尽量不安排、能合并的坚决合并,最大限度减少公务接待的数量。简化公务接待礼仪,坚持轻车简从,精减陪同人员,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 办领导在州内工作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控制,要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强化作风纪律
第五十七条 严肃政治纪律。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服从领导、维护权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国务院的权威,自觉服从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及办党组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工作部署,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以律己,率先垂范。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全体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州关于改进上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要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面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巩固和扩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知悉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及各科室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真正做到认真负责、敢于担当;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全体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集体研究工作时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同意,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不得将报告、讲话等工作性文稿整理汇编后署名公开出版。除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必须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条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全体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外出报备制度。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主要领导请假、外出、出差按照州委、州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干部、科室长(含负责人)出差,应当事先报告主任,并将情况报综合科备案。其他干部出差,应当事先报告分管副主任,并将情况报综合科。
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干部、科室长(含负责人)请假、休假,应当事先报主任批准,并将情况报综合科备案。其他干部请假、休假,7天以内(含7天)应当事先报分管副主任批准,7天以上的报分管副主任审批后报主任批准,并将情况报综合科备案。
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干部、科室长(含负责人)离开楚雄市区外出、探亲、办事,应当事先报告主任,并将情况报综合科备案。其他干部离开楚雄市区外出、探亲、办事,应当事先报告分管副主任,并将情况报综合科备案。
外出期间若需参加会议,应当报会议召集人批准。
第六十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要求,艰苦朴素、厉行节约,带头树立长期过“苦日子”的思想,建设俭朴机关,节约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确保有更多资金投入民生领域。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及各科室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加强公务用车规范管理,严禁违规使用公车。
第六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全体人员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自觉做到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洁身自好。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班子成员、科室长(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分管科室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实。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全体人员要坚持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要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从严要求,减轻基层负担。在基层或群众家里用餐,要主动按照标准交纳伙食费。基层负责人不到车站及行政区域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的部门管理的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