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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23日 15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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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楚雄州乡村振兴局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楚雄州“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
楚雄州“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根据《云南省能源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下达“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文件的通知》(云能源水电〔2019〕11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三五”第二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开办〔2019〕39号),为明确责任,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协调的工作机制,确保全州第二批光伏扶贫电站建设任务如期完成,决定建立楚雄州“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第二条楚雄州“十三五”第二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是州政府领导下的光伏扶贫工作协调议事机构。
第三条联席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扶贫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导,积极适应光伏扶贫工作形势变化,以发展新能源、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助推脱贫攻坚为目标,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确保国家批复我州的“十三五”第二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全面如期高质量建成。
第四条联席会议成员由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州扶贫办党组书记、主任,州能源局局长,州发改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政务服务局、州水务局、州审计局、楚雄供电局分管领导、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任务的县政府分管领导组成,州扶贫办主任和州能源局局长为召集人。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根据全州“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电站工程建设工作的需要,由召集人或其授权人定期不定期召集会议,研究决定全州“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各类问题解决措施,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监督指导相关县落实工作责任,简化项目审批手续流程,加快手续办理进度,确保全州“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在2019年12月底前全容量建成并网。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扶贫办,办公室主任由州扶贫办分管光伏扶贫的副主任兼任,成员由州扶贫办、州能源局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加强对成员单位落实光伏扶贫村级电站建设工作责任的督促检查,承办联席会议会务、简报信息编印、文电办理等工作,起草联席会议有关文件制度和工作要点,收集、综合、通报有关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讨论需要提请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五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州发展和改革委(州能源局)负责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方案审核、指导各县光伏项目审批、督导项目建设等有关事项。
州财政局负责建设资金、电价补贴资金的及时拨付和监
督检查,指导包括设备、工程等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州扶贫办牵头组织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负责所在村、关联人口的审核,电站收益分配的监督及建设督导相关工作。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所需用地手续的审查、报批相关工作。
州林草局负责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所需合法林地用地手续的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环评及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光伏扶贫电站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审核等工作。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电站建设规划选址及屋顶光伏电站的安全评估等相关工作。
州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主要设备的采购协调服务工作。
州水务局负责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州审计局负责光伏扶贫电站建设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情况的专项审计工作。
楚雄供电局负责光伏扶贫电站的接入、并网和消纳,以及电价兑付、后期按市场机制开展运维等工作。
双柏、牟定、南华、姚安、大姚、永仁、武定县人民政府负责按照《云南省“十三五”第二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实施细则》(云开办〔2019〕39号)和《楚雄州村级光伏
扶贫电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关工作,全面抓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工作。
第六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领导因分工调整或工作变化需要变更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需要变更的,由成员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沟通,及
时处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中需要跨部门协同解决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第八条联席会议实行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全体
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议题是分析研判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形势,研究布置下阶段工作。全体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会后形成联席会议纪要,作为会议决定事项的依据,印发成员单位及相关县、部门。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主要议题是研究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中的重大建设事项。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可邀请县市领导或相关人员参加。
第九条联席会议建立和完善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
(一)信息分析研判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本系统、本行业落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中的重要信息,并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各级各部门上报的重大信息认真分析研判,及时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研判结果,督促相关部门妥善处置。
(二)重大问题协调处理机制。对电站建设推进工作中的政策性问题,联席会议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向州委州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专题报告,从政策层面推动问题解决,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专门工作小组研究解决。
(三)联合督查机制。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或专项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报州委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四)责任追究机制。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推进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责任机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落实、履行和问效机制。对学习研究政策不深入、落实责任不力、决策部署失当,影响项目推进落实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将问题线索移交州纪委州监委。
第十条有光伏扶贫电站建设任务的县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协调推动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及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