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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nyncj-/2024-0830010
  • 公开目录:人大建议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30日 10时07分
  • 标题:对州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52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对州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52号建议的答复

王炜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出台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你对我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更是打赢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全州畜牧业发展呈平稳增长态势,畜禽养殖户快速增长,在生产发展过程中也伴随着一系列周边环境污染问题。你在提案中分析了当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现行法律法规适用对象主要是规模养殖场,而规模以下养殖户没有明确的监管执法依据,监管难度大等问题,提出的建议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目前,国务院、省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针对规模以下养殖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活动还未出台直接的法律法规,建议州级暂缓出台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应的地方管理办法。2024年4月,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云南省畜禽养殖户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办法所指畜禽养殖户是未达到《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标准的畜禽养殖户,适用于规模以下养殖户,待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后,我州将及时贯彻落实省级相关规定,妥善引导和规范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散户养殖行为,减少粪污乱堆乱放等不当行为引发的环境污染。

为加强我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我们采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在下一步工作中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强化责任落实,压实监管部门责任,督促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执法监管、普法宣传、技术指导和服务。加快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各县市依法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强化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养殖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规范畜禽废弃物的处理。

二是严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加强对禁养区内的日常巡查和监管,结合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红线,从源头上严管严控产业准入和布局,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畜禽粪污治理等,配齐配强监管力量,严格落实环保各项制度,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散养户养殖行为监管,紧盯中小养殖户畜禽粪污乱堆乱放问题,强化普法宣传和实用技术推广,压紧压实乡村两级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畜禽粪污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农村散养畜禽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楚雄州乡村清洁条例》宣传贯彻,完善村规民约,增强农民群众环境意识、卫生意识和法律意识,推动清洁乡村建设促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提升。

三是加强技术指导和示范推广。进一步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严格按照《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指导地方规模化以下养殖场(户)按需配套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设施设备,推动畜禽养殖场对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设施装备进行配套建设和标准化改造,鼓励采取臭气和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减少环境影响。扎实开展规模以下养殖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用技术试验示范,加快总结推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典型技术模式,因地制宜推广种养小循环、黑膜厌氧发酵、黑水虻养殖示范等主推技术模式。同时积极推动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和异地配送利用,逐步提高畜禽粪肥科学还田利用水平,实现源头减量。

四是积极争取项目扶持资金。积极向上争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农业绿色种养殖结合循环和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项目资金,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与人居环境整治相结合,与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统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已有项目或政策,围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各环节协同发力,充分利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对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构建粪肥还田组织运行模式,尽力满足非规模化畜禽粪污的处理需要,指导规模以下养殖户做好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加快推进种养结合、循环发展。

再次感谢你对我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希望你能一如既往地关注、支持和重视我州畜牧产业发展,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