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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nyncj-/2023-0105006
  •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5日 10时34分
  • 标题:楚雄州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2年楚雄州长江“十年禁渔”典型案例的通报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楚雄州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2年楚雄州长江“十年禁渔”典型案例的通报

州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楚雄市、禄丰市、牟定县、南华县、姚安县、大姚县、永仁县、元谋县、武定县禁捕办:

2022年以来,为推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维护长江禁捕秩序,楚雄州各级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扎实开展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执法行动,大力推进行刑衔接,取得积极成效。据不完全统计,全州共立案查处涉渔案件87件,其中农业农村部门办理28件,公安部门办理59件。为进一步提升各地渔政执法水平,确保禁捕秩序平稳有序,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震慑非法捕捞行为,现从各县市查处的案件中,选取8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元谋县杨某某、文某某、马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9月19日,元谋县公安局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某、文某某、马某某、王某某于凌晨2时许在龙川江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当场查获电捕鱼器2台、白色塑料桶1只、渔获物4千克。2022年1月12日,元谋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4名被告人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同时判令4名被告人赔偿生态修复补偿金共计5000元。

二、牟定县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11月9日,牟定县公安局查获袁某某在牟定县龙川江安乐乡段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现场查获渔获物6.04千克。2022年4月6日,牟定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袁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没收作案工具,购买非法捕捞鱼获物的10倍鱼苗进行增殖放流的判决。当事人袁某某在龙川江开展增殖放流鱼苗约6000尾。

三、大姚县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11月19日,大姚县公安局查获赵某某在大姚县三岔河镇渔泡江干流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现场查获渔获物6.3公斤。2022年2月,大姚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购买非法捕捞鱼获物的10倍鱼苗进行增殖放流的判决。当事人赵某某在渔泡江开展增殖放流鱼苗约20000尾。

四、武定县李某某、段某某等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非法捕捞案

2022年3月2日,接武定县当地群众举报,武定县公安局东坡派出所现场抓获当事人李某某、段某某到武定县东坡乡白马口村委会附近金沙江边使用手持钓鱼竿(真饵复钩)及抄网进行非法捕捞。现场查获钓鱼竿一套、抄网1个、塑料桶1只,渔获物14.08千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武定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钓具及渔获物14.08千克,对当事人李某某、段某某处人民币2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楚雄市郑某某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非法捕捞案

2022年3月22日,楚雄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现场查获郑某某在楚雄市庄甸中国石油加油站附近龙川江段使用地笼进行非法捕捞。现场查获21米长地笼3个、充气橡皮艇1艘,渔获物0.6千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楚雄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郑某某作出没收渔获物0.6千克、没收地笼3个、橡皮艇1艘,对当事人郑某某处人民币17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履行龙川江生态修复责任,增殖放流鲫鱼4000余尾。

六、禄丰市张某某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非法捕捞案

2022年4月20日,禄丰市公安局开展长江流域十年禁渔专项巡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张某某(贵州省人)在禄丰市妥安乡龙川江段使用禁用渔具一杆双钩非法垂钓,现场查获渔获物0.42千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禄丰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张某某作出没收渔获物0.42千克、没收钓具、对当事人张某某处人民币1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元谋县龙某某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非法捕捞案

2022年8月11日,元谋县农业农村局与县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对元谋县江边乡金沙江水域进行夜间巡查。现场查获龙某某驾驶单机快艇在金沙江与龙川江洄水湾放置鲶鱼钩,利用鸡肝饵料进行非法捕捞。现场查获渔获物12.8千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2022年9月7日,元谋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鲶鱼钩、渔获物12.8千克、对当事人龙某某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双柏县刘某某、张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2年5月30日(禁渔期),双柏县公安局查获刘某1、刘某2、张某某等在双柏县爱尼山乡绿汁江干流用电捕鱼器非法捕捞。现场查获电捕鱼器1台、探杆2根、网兜1个、头灯3个、渔获物1.16千克。双柏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刘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刘某2有期徒刑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张某某有期徒刑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共同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人民币2296.8元。

上述典型案件的依法严厉查处,充分体现了楚雄州重拳整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禁捕秩序的坚定决心。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楚雄州金沙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