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nyncj-/2022-1202001
- 公开目录:执法清单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5日 15时38分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标题:楚雄州农业农村局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领域本部门统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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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适用区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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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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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经营状况,生鲜乳质量安全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 实地核查 |
州、县级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普遍适用 | ||
2 |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4类4项)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监督抽查 |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情况;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条件及人员、操作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实地核查 |
州、县级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第四十九条 | 普遍适用 | |
3 |
生猪屠宰管理监督抽查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情况,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情况)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者 | 实地核查 |
州、县级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十七、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 |
普遍适用 | ||
4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实地核查 |
州、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
普遍适用 |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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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
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肥料监督检查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
通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监督检查 | 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 | |||||
种子监督检查 | 种子生产经营者 | |||||
兽药监督检查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
2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在我省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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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水生、陆生野生动物养殖 加工情况的检查 |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农业农村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