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nyncj-/2022-1110003
-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0日 10时09分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楚雄州公安局 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野生蚯蚓保护改善土壤生态环境的通知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林草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野生蚯蚓保护改善土壤生态环境的通知》(农办科〔2022〕20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野生蚯蚓保护改善土壤生态环境的通知》(云农环〔2022〕18号)要求,严厉打击非法捕捉野生蚯蚓,杜绝电击“灭绝式”捕杀野生蚯蚓现象,切实保护土壤生态系统、改善土壤生态环境、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现就我州野生蚯蚓保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切实增强野生蚯蚓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蚯蚓是土壤生态系统重要物种之一,对提升土壤环境质量、保护土壤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近期,我省部分地方已出现电击“灭绝式”捕杀野生蚯蚓现象,甚至形成了电捕蚯蚓、收购、加工、销售的利益链,严重破坏耕地质量和生态环境,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因此各部门要切实增强野生蚯蚓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进有关工作。
二、立即行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野生蚯蚓保护工作
(一)全面开展排查整治非法捕捉、收购、加工野生蚯蚓。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立即开展联合排查,迅速调查核实在农田、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等区域电捕野生蚯蚓以及非法收购、加工野生蚯蚓情况,掌握辖区内捕捉情况、收购加工点位、收购设备、经营人员等基本情况,建立台账清单,对排查发现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治。同时,农业农村、林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联合调查、取证等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督促交易场所及时下架电捕野生蚯蚓设备。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线索以及当地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监管,督促其及时下架处理“电蚯蚓机”“地龙仪”等相关产品设备,清除野生蚯蚓捕杀设备相关销售信息,对发现有关问题的,要及时查处。
(三)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因地制宜推广保护性耕作、增施有机肥等措施,改善耕地土壤结构,提升土壤肥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
(四)进一步规范蚯蚓利用管理。各部门要强化野生蚯蚓利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野生蚯蚓药用监管措施,引导相关企业规范开展特定蚯蚓采收、加工、销售等。农业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推动蚯蚓人工养殖、蚯蚓粪肥等相关产业发展。
(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提升公众保护意识。各部门和各县市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新媒体、广播、横幅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普及,引导社会公众深刻认识到电捕野生蚯蚓对耕地质量以及生态环境带来的严重危害,切实增强保护和守法意识,自觉抵制非法捕杀野生蚯蚓行为,共同推进保护工作。同时,对排查发现的电捕野生蚯蚓案例及处罚情况开展宣传报道,努力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社会舆论氛围。在问题严重辖区内,采取由人民政府发布禁止捕捉收购加工野生蚯蚓的通告、实行举报制度等形式,拓宽知晓范围,强化社会监督。
通过开展联合排查行动,全面摸清我州领域内电击“灭绝式”捕杀野生蚯蚓情况,严厉打击非法捕捉行为。持续做好野生蚯蚓保护工作,网络及市场销售禁止使用捕杀设备现象得到有效整治,野生蚯蚓药用监管措施不断完善,公众对蚯蚓的认知和保护意识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实责任,加强部门协作,有力开展排查整治行动,并持续抓好保护工作。
(二)制定工作计划。各县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包括以上排查整治、下架产品、加强耕地保护、规范利用、宣传引导等方面内容),并按工作计划推进相关工作。州级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各县市野生蚯蚓保护工作的督促指导,强化工作调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按时报送材料。州级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县市部门工作指导,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络,州级相关单位要及时汇总各县市本系统工作开展情况、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及时汇总所在辖区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于2022年12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州农业农村局。为方便后期沟通对接,请各县市农业农村局于11月20日前将联络员信息报州农业农村局(环境资源科)。
联系方式:
(一)楚雄州农业农村局环境资源科
电话:0878—3123396
邮箱:2443933245@qq.com
(二)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电话:0878—3127709
(三)楚雄州市场监管局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督管理科
电话:0878—3022289
(四)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科
电话:0878—3017989
(五)楚雄州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
电话:0878—3117222
(六)楚雄州卫生健康委中彝医发展与科教科
电话:0878—3390120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楚雄州林业和草原局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楚雄州公安局 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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