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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nyncj-/2022-0823001
  • 公开目录:政策法规
  •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23日 14时47分
  • 标题:云南省规范和加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云南省规范和加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涉农资金项目管理的意见》(财农〔2022〕65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涉农资金项目管理,结合2022年整治防范中介机构变相“截留”涉农资金专项工作情况,我们制定了《云南省规范和加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8月22日

 

云南省规范和加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相关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涉农资金项目管理的意见》(财农〔2022〕65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涉农资金项目管理,结合2022年整治防范中介机构变相“截留”涉农资金专项工作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近年来,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云南省打造绿色食品牌专项资金等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但一些地方在涉农项目申报管理、涉农中介机构规范发展、涉农主体服务指导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因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高度重视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着力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涉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涉农项目管理,切实提升资金效益,充分发挥政策效能。

二、目标任务

针对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相关部门组织申报的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项目资金,全面梳理涉农资金项目清单,规范优化项目申报流程,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涉农中介机构服务指导和管理,加大申报政策文件及立项结果的公开公示力度,着力营造公开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涉农项目申报氛围。坚决遏制和防范中介机构违规提取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现象发生,确保财政涉农资金安全精准有效使用,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享受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红利。

(一)优化项目申报流程管理。一是建立“涉农项目清单”。各地要按照相关涉农资金项目管理权责,在前期整治防范工作的基础上,对省、州(市)、县三级相关部门组织申报的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项目资金(含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到省的相关涉农资金),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项目申报的相关部门开展排查梳理,列出具体项目清单,10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建立“涉农项目清单”(表样详见附件),实行清单制管理。二是优化项目申报程序。在符合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涉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资金规模、实施主体、管理需求等实际情况,分类有针对性地研究细化项目申报工作指南,明确申报主体、条件、指标等具体要求,简化项目申报流程,优化项目申报程序,形成申报流程图,持续完善一批管理规范、机制优化、改革创新的政策制度。三是加强对项目申报主体的服务和指导。涉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项目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服务;上级涉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广基层好的经验、做法,鼓励各地探索实行菜单式、选项式填报,APP一站式申报等方式,降低项目申报的技术门槛和难度,进一步提高项目申报的便捷性和有效性。

(二)规范中介代理服务行为。一是建立中介机构名录制管理制度。涉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在项目申报工作中,收集梳理项目申报书编制机构等中介机构信息,逐步了解掌握本地区涉农中介机构发展数量、规模、水平以及中介机构在涉农资金项目申报中提供代理服务的情况,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要探索对涉及本行业管理涉农资金项目申报的相关中介机构实行名录制管理,将依法登记注册、经营情况和信用记录较好、农民群众比较认可的中介机构纳入名录,对存在服务质量差、编造虚假材料、提供不实证明、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中介机构,建立警示名录或黑名单制度。二是规范中介合同管理。对中介机构提供代理服务行为较为普遍的涉农资金项目,涉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中介机构代理服务规范性合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参考,推动涉农中介机构完善服务规范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要引导涉农中介机构重点聚焦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服务的事项,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难以解决的领域,比如市场营销、财会审计、人才培养、品牌建设等方面,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增值服务”。三是严格执行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严肃财经纪律,除严格按照相关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管理资金外,一律不得以中介机构名义代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资金项目,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在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运转申报材料,不得将财政补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财政补助资金额度挂钩。

(三)加强政策信息宣传公开。一是充分发挥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省、州(市)、县级涉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涉农项目申报政策文件、要求等(涉密项目除外)。项目申报前,按规定及时公开具体涉农项目信息、申报指南、流程、联系方式等。项目申报后,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按程序对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充分利用媒体、网站、明白纸、微信群等普及度高、便捷性强的平台和渠道优势,加大惠农政策的宣传解读、咨询服务力度,扩大政策知悉范围,畅通投诉反馈渠道。三是加大培训引导力度。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牵头会同乡村振兴、水利、商务、工信、林草、供销合作社等相关部门,在今年年底前集中开展一次新型经营主体项目申报政策宣讲会,对“涉农项目清单”内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文本要求、流程等进行集中宣讲;以后年度各涉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现有培训机制和渠道,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训和引导,不断增强其法律意识、市场意识、信用意识、风险防范意识,积极营造惠农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专项整治查出问题整改。一是推进问题整改落实。3月-7月全省通过县级自查、州(市)核查、省级复查认真开展了中介机构违规提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补助资金专项整治工作。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深入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有针对性地细化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要求,确保按期整改清零。同时,要举一反三,以查促改、以查促管,进一步规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助项目监管。二是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地要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抓住关键环节和关键节点,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其他涉农整合资金重点用于乡村特色产业发展,逐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资金占比;创新支持方式,通过以奖代补、经营奖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继续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力度;以龙头企业为引领、以农民合作社为纽带、以家庭农场和农户为基础,加快扶持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规范和加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涉农资金项目管理的重大意义,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传导压力,确保及时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二)强化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以专项整治为契机,上级涉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业部门的督促指导,进一步规范本行业涉农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要协同深入研究涉农项目管理中的痛点、难点问题,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涉农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三)严格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各地要将中介机构代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项目作为涉农资金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会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遏制和防范中介机构变相“截留”涉农资金。

(四)坚持稳妥有序,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作。各地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夯实工作基础,扎实开展工作,规范和加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各州(市)要于2023年1月15日前以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局名义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及“涉农项目清单”一并联文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