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nyncj-/2022-0214003
- 公开目录:执法清单
-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12日 17时44分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2021年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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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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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任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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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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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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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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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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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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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检查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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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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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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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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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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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农业农村局(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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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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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使用场所,农药产品质量、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农药许可证件、农药产品质量合格证、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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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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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20年度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的8%;3.2020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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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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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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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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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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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局种植业与农药管理科负责制定方案,组织站所实施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各县市自行制定方案,自行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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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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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农业农村局(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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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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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证、肥料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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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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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20年度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的8%;3.2020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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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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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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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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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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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局种植业与农药管理科负责制定方案,组织站所实施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各县市自行制定方案,自行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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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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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农业农村局(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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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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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质量、标签与包装规范情况、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品种真实性、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主体备案情况、种子企业生产经营、种子生产基地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备案情况;涉转基因种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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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企业、制种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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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20年度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的8%;3.2020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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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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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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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2.《农作物种子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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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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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局种植业与农药管理科负责、科教科配合制定方案,组织站所实施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各县市自行制定方案,自行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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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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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农业农村局(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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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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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蚕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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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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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20年度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的8%;3.2020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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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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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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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第三款;
2.《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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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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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局种植业与农药管理科负责制定方案,组织站所实施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各县市自行制定方案,自行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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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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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农业农村局(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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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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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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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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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20年度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的8%;3.2020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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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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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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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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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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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局畜牧兽医科负责制定方案,组织站所实施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各县市自行制定方案,自行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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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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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农业农村局(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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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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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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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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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20年度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的8%;3.2020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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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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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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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
州、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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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局畜牧兽医科负责牵头制定方案,组织相关站所实施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各县市自行制定方案,自行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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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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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农业农村局(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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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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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经营状况,生鲜乳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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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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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20年度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的8%;3.2020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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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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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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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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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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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局畜牧兽医科负责制定方案,组织站所实施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各县市自行制定方案,自行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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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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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农业农村局(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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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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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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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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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20年度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的8%;3.2020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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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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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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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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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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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局畜牧兽医科负责制定方案,组织站所实施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各县市自行制定方案,自行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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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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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农业农村局(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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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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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范情况,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及规范的情况,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治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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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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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20年度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的8%;3.2020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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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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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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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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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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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局畜牧兽医科负责制定方案,组织站所实施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各县市自行制定方案,自行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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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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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农业农村局(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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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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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情况,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情况,病害猪及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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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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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0%;2.2020年度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的30%;3.2020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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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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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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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第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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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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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局畜牧兽医科负责制定方案,组织站所实施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各县市自行制定方案,自行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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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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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农业农村局(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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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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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操作证件执行情况,农业机械生产、销售、质量、维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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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销售、维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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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1%;2.2020年度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的8%;3.2020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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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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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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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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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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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局农机科负责制定方案,组织站所实施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各县市自行制定方案,自行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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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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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农业农村局(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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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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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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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级、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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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5%;2.2020年度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的10%;3.2020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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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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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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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州、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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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局农质监科负责制定方案,组织站所实施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各县市自行制定方案,自行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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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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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农业农村局(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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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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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标准和条件、捕捞取得许可证、水产品合格承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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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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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20年度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的8%;3.2020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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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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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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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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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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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局渔业科负责制定方案,组织站所实施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各县市自行制定方案,自行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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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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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农业农村局(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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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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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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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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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20年度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的8%;3.2020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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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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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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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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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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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局渔业科负责制定方案,组织站所实施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各县市自行制定方案,自行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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