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nyncj-/2022-0214003
- 公开目录:执法清单
-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12日 17时44分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2021年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 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实施检查层级 |
备注 |
|
抽查 领域 |
抽查事项 |
|||||||||
1 |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14项) |
农药 |
农药经营、使用场所,农药产品质量、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农药许可证件、农药产品质量合格证、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
农药经营者 |
1.2020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20年度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的8%;3.2020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10% |
2021年4月-10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州、县(市)级 |
州局种植业与农药管理科负责制定方案,组织站所实施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各县市自行制定方案,自行实施检查。 |
2 |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14项) |
肥料 |
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证、肥料标签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1.2020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20年度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的8%;3.2020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10% |
2021年4月-10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 |
州、县(市)级 |
州局种植业与农药管理科负责制定方案,组织站所实施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各县市自行制定方案,自行实施检查。 |
3 |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14项) |
种子 |
种子质量、标签与包装规范情况、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情况、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品种真实性、种子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主体备案情况、种子企业生产经营、种子生产基地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生产备案情况;涉转基因种子情况 |
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企业、制种基地 |
1.2020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20年度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的8%;3.2020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10% |
2021年4月-10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2.《农作物种子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州、县(市)级 |
州局种植业与农药管理科负责、科教科配合制定方案,组织站所实施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各县市自行制定方案,自行实施检查。 |
4 |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14项) |
蚕种质量 |
桑蚕质量情况 |
蚕种生产经营者 |
1.2020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20年度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的8%;3.2020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10% |
2021年4月-10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第三款; 2.《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州、县(市)级 |
州局种植业与农药管理科负责制定方案,组织站所实施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各县市自行制定方案,自行实施检查。 |
5 |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14项) |
种畜禽质量 |
种畜禽质量安全 |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 |
1.2020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20年度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的8%;3.2020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10% |
2021年4月-10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
州、县(市)级 |
州局畜牧兽医科负责制定方案,组织站所实施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各县市自行制定方案,自行实施检查。 |
6 |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14项) |
饲料、饲料添加剂 |
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1.2020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20年度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的8%;3.2020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10% |
2021年4月-10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
州、县(市)级 |
州局畜牧兽医科负责牵头制定方案,组织相关站所实施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各县市自行制定方案,自行实施检查。 |
7 |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14项) |
生鲜乳质量安全 |
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经营状况,生鲜乳质量安全 |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
1.2020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20年度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的8%;3.2020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10% |
2021年4月-10月 |
实地核查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州、县(市)级 |
州局畜牧兽医科负责制定方案,组织站所实施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各县市自行制定方案,自行实施检查。 |
8 |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14项) |
兽药 |
兽药质量 |
兽药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
1.2020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20年度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的8%;3.2020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10% |
2021年4月-10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兽药管理条例》相关条例 |
州、县(市)级 |
州局畜牧兽医科负责制定方案,组织站所实施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各县市自行制定方案,自行实施检查。 |
9 |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14项)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范情况,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及规范的情况,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治理的情况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1.2020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20年度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的8%;3.2020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10% |
2021年4月-10月 |
实地核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 |
州、县(市)级 |
州局畜牧兽医科负责制定方案,组织站所实施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各县市自行制定方案,自行实施检查。 |
10 |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14项) |
生猪屠宰管理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情况,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情况,病害猪及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情况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1.2020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0%;2.2020年度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的30%;3.2020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10% |
2021年4月-10月 |
实地核查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第四点 |
州、县(市)级 |
州局畜牧兽医科负责制定方案,组织站所实施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各县市自行制定方案,自行实施检查。 |
11 |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14项) |
农业机械安全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操作证件执行情况,农业机械生产、销售、质量、维修情况 |
农业机械销售、维修者 |
1.2020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1%;2.2020年度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的8%;3.2020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10% |
2021年4月-10月 |
实地核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州、县(市)级 |
州局农机科负责制定方案,组织站所实施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各县市自行制定方案,自行实施检查。 |
12 |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14项) |
农产品质量安全 |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
国家、省级、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
1.2020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5%;2.2020年度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的10%;3.2020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20% |
2021年4月-10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
州、县(市)级 |
州局农质监科负责制定方案,组织站所实施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各县市自行制定方案,自行实施检查。 |
13 |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14项) |
渔业 |
养殖业标准和条件、捕捞取得许可证、水产品合格承诺情况 |
渔业生产者 |
1.2020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20年度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的8%;3.2020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10% |
2021年4月-10月 |
实地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第三款 |
州、县(市)级 |
州局渔业科负责制定方案,组织站所实施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各县市自行制定方案,自行实施检查。 |
14 |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14项)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 |
经批准的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
1.2020年以前设立的市场主体的2%;2.2020年度新设立的市场主体的8%;3.2020年度被立案处罚企业的10% |
2021年4月-10月 |
实地核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州、县(市)级 |
州局渔业科负责制定方案,组织站所实施检查,并录入检查结果。 各县市自行制定方案,自行实施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