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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nyncj-/2020-111300124
  • 公开目录:人大建议
  •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3日 00时00分
  • 标题:对州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7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对州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7号建议的答复

A

公开

楚农复〔2020〕33号

对州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77号建议的答复

徐承文、李光彪、董兵、王华、金之杨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县农业农村局农经站组建农村宅基地审批及管理机构的建议》,已交州农业农村局主办,州委组织部、州委编办协办,现答复如下:

一、农业农村部门在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中的职能职责。按照全面落实“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承担: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组织开展宅基地现状调查,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制定本县宅基地管理办法;指导、督促乡镇政府开展宅基地相关工作,指导乡级农业农村部门参与宅基地申请联审及管理工作;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按照中共楚雄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关于县市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有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楚农通〔2020〕44号),已将农村宅基地执法职责纳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和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按照中央、省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探索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的途径。有条件的县(市)可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惩处试点工作。

二、关于“建议在各县(市)农村经营管理站新增编制6人”、“分设农村宅基地管理股、执法股”的部分,州委编办答复如下:目前,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均没有制定统一增加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各县市服务人口等情况也不尽相同,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及机构编制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要求,县市需要调整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的,须由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形成书面请示,报县市委编委研究审定。

三、关于“农业局农经站组建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参公管理机构”中的参照管理部分,州委组织部答复如下: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行后,为规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批工作,中组部制定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审批参照管理的权限提出要求,即“市(地)、县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纪委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所以,州市委组织部没有审批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权限。另外,《办法》提出“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参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参照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要求,我州现有的参照管理单位编制数额已被锁定,目前不得在现有基础上增加编制数额。根据《办法》“已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机构、职能等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认定或者调整本单位参照管理实施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的要求,我省正在开展重新继续认定参照管理工作,中央明确在重新继续认定参照管理工作未结束之前,暂时不开展新的审批参照管理工作。因此,目前农业局农经站无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10日

联系人及电话:袁瑞东   0878—312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