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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nyncj-/2020-111300116
  • 公开目录:人大建议
  •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3日 00时00分
  • 标题:对州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4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对州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4号建议的答复

A

公开

楚农复〔2020〕25号

对州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4号建议的答复

李开朝等六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人居环境提升工作中强化“村规民约”运用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广大农民根本福祉,事关农村社会文明和谐。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突出补齐短板弱项。你们在州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人居环境提升工作中强化“村规民约”运用的建议,提得很好,建议很中肯,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高度重视农村人均环境整治工作,所提建议政治站位高,符合当前广大农村实际。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纳入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进行完善,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村民保护环境、参与环境整治的意识,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和文明素质。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内容纳入村规民约进行规范建设是推进幸福乡村社区建设、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的重要抓手。

所谓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中,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村规民约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即村与村之间、社与社之间,不同民族之间,不同区域之间的民族风俗、行为习惯、规范要求都有所不同,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无法做到全州一个标注模式;同时,七部委下发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村(居)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农村实际讨论制定、并由村(居)民共同遵守执行的行为规范,是落实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搞好村规民约建设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因此,在人居环境提升工作中强化“村规民约”运用,只能根据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的实际把提升人居环境整治的有关要求写入村规民约,通过村民集体讨论、表决通过,并由全体村民共同监督、遵守执行,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村民保护环境、参与环境整治的意识,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和文明素质。

根据2018年民政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文明办 司法部 农业农村部 全国妇联下发了《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所有村、社区普遍制定或修订形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工作目标。对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在乡村治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形成多维度依法治理,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指导意见》同时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县级党委政府统筹谋划,解决重要问题,组织推动;乡镇(街道)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指导把关,具体推动落实;组织、民政部门要牵头协调,政法、文明办、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合力推动,切实指导好村规民约在农村人均环境整治工作中取得实效。

作为农业农村部门,将会进一步按照七部委《指导意见》要求和自身工作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力推进村规民约在农村人均环境整治工作中落地生根,取得实效。同时,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要求,正在组织起草的《楚雄州村庄清洁条例》,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相信不久的将来就会发布实施,结合各地村规民约在农村的不断完善,对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将会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袁瑞东   0878—312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