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nyncj-/2020-07160012
- 公开目录: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16日 0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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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以案释法(十一)
七个畜牧类违法典型案例
一、郭某某、刘某某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案
2018年5月,贵州省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郭某、刘某某未取得饲料许可证生产饲料案进行调查。经查,2018年1月以来,郭某、刘某某在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等地菜市场收购猪肉下脚料,在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兰生村租用场地,炼制猪油脂19.12吨、猪油渣111.45吨,分批销往贵阳两饲料生产企业,作为饲料原料加工生产饲料,涉案金额50.96万元。2018年6月3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8年10月30日,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决郭某、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郭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0万元。
二、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詹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18年10月30日凌晨,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汇川区董公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詹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工具、生猪及其产品。经查,当事人两年内第三次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目“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19年1月7日,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决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湄潭县农牧局查处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非法捕捞产品案
2018年4月26日,江西省湄潭县农牧局执法人员在湄江河开展禁渔期执法检查中,发现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在湄江河水域使用“抬网”捕鱼,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渔船、捕捞工具和渔获物等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抬网”捕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将本案移交湄潭县公安局。2018年8月15日,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决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李某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李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四、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郑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2018年8月10日凌晨,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查获郑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现场查获已宰杀生猪胴体1具,待宰生猪9头及屠宰刀具等。经查,郑某某2018年6月租用汇川区高桥办河溪村枯井组严某某房屋,雇佣屠工2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货值金额认定为27,991.00元。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郑某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和屠宰刀具,处罚款83973.00元。
五、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案
2018年8月20日,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猪屠宰活动中未实施肉品品质检验。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40000.00元。
六、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及承运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2018年10月7日,在非洲猪瘟防控执法检查中,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现蓝某某驾驶车辆装载的70头生猪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查,习水某某农牧有限公司在未申报检疫的情况下,租用蓝某某车辆拟将该批生猪运往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进行贩卖。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习水县温水镇农业服务中心干部云某某违法违规给习水某某农牧有限公司出具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给予习水某某农牧有限公司罚款3254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给予承运人蓝某某罚款1400.00元。对温水镇农业服务中心干部云某某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徐某及承运人孙某经营运输动物产品未附具检疫证明案
2018年11月30日,赤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蓉遵高速赤水收费站非洲猪瘟防控检查点检查发现,货主徐某租用车辆运输动物产品(毛肚)未附具检疫证明。经查,当事人徐某租用孙某车辆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安吉物流园装载牛肚4000公斤(货值金额10万元)途经赤水运往四川省泸州市,未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交承运人孙某随货同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给予货主徐某货值金额30%的罚款30000.00元,给予承运人孙某运输费用1倍的罚款8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