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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nyncj-/2020-0221001
  • 公开目录: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21日 00时00分
  • 标题:2020年以案释法(一)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2020年以案释法(一)

非法电渔案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6日,根据举报,广东省渔政总队梅州支队和丰顺大队执法人员在东山水电站下游查获一条涉嫌电鱼作业的木质船舶。

经执法人员登船检查,发现该船有电鱼工具一套,渔获物(赤眼鳟)约50克。

【调查与处理】

鉴于船主行为已涉嫌采用对渔业资源破坏极大的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执法人员遂报请广东省渔政总队丰顺大队大队长审批同意后进行调查。

结果表明,船主郭小民于2017年5月26日17时10分,在丰顺县留隍镇合口村韩江河段实施电鱼作业行为属实。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交流同步发电机1台、升压器1台等电鱼工具;没收渔获物0.05千克。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船主郭小民非法电鱼,虽然渔获物仅有50克,但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根据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同样应对其作出相对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此宗非法电鱼案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不仅对非法电鱼的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而且通过本案也让更多人了解到非法电鱼的危害性。虽然我国渔业法对非法电鱼行为明令禁止,严重的甚至面临刑事处罚,尽管如此,还有不少人铤而走险,为了捕捞而“不择手段”,对禁止电鱼的规定存在不理解不配合的心态。究其原因,主要是其对电鱼的危害不了解。电鱼主要有以下危害:一是对生态环境破坏极大。电鱼器释放的瞬间电量比家庭电压220伏还要大,凡是被电压电击到的鱼基本活不下来,即使侥幸活下来也大多丧失了繁殖能力;而且电捕鱼不分种类大小,造成许多珍贵鱼种的数量减少,因此电鱼是鱼类的“头号仇人”。二是对水体质量产生不良的影响。水体内的浮游微生物因电量过大会群体性死亡,导致水质没有任何生机,造成“死水”现象。而被电死的鱼残留河水中,经一段时间,鱼发生腐烂,也能导致水体腐烂发臭。三是给人带来致命危险。电鱼时电流瞬间爆发,如果操作不当,人接触了水面,也会给电鱼者或其他涉水活动人员带来致命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