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nyncj-/2019-12210015
- 公开目录: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1日 00时00分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以案释法(三)
以案释法(三)
一、肥料产品能否委托加工生产?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市农业局接到农业部转来的群众投诉,称东莞某肥料生产企业涉嫌生产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产品。经调查核实,被投诉企业主要从事液体肥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推广等业务,查处时该企业存放有13种水溶肥料,均标称为其他企业或公司委托生产的水溶肥料产品。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受委托生产肥料的行为不合法,因此市农业局对该企业作出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此外,对库存的违规产品进行破包处理,并对尚未使用的标识不规范的包装袋进行销毁。
【行政执法人员释法】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涉嫌违规生产销售肥料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2】82号)第二点有关规定:“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生产肥料,除免予登记的肥料品种外,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肥料登记。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不得假冒、伪造和转让。应当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委托加工,否则应当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理”,本案当事人受委托加工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生产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因此,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以及《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4年版,下同)第1项的规定,市农业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二、如何认定对农药产品私自贴标签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在春季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中,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到东莞市某农药经营店进行农资检查,期间发现该店铺人员正在对一个农药品种进行贴标签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产品进行了勘验和拍照后,将该产品样品图送所标称的生产企业作鉴定。其后收到该生产企业复函及材料证明该农药产品为假冒产品,属于假农药,由于该农药经营店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版,下同)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存在销售假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因此,市农业局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人员释法】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下列农药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二)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本案当事人私自为其农药产品贴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条款第一项规定,属于销售假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以及《东莞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0项规定,市农业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