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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nyncj-/2018-1220001
  •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0日 00时00分
  • 标题:楚雄州农业局 楚雄州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2020年楚雄州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楚雄州农业局 楚雄州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2020年楚雄州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农业局、财政局:

    为实施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根据《云南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19—2020年)》(云农办〔2018〕35号),州农业局、州财政局制定了《2019—2020年楚雄州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楚雄州农业局            楚雄州财政局

                            2018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9—2020年楚雄州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3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 2019—2020年)的通知》(云农办〔2018〕3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财政保费补贴的引导作用,加快我州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提高农业保险广度和深度,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就2019—2020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以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为导向,建立由政府、种植(养殖)户、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农业风险分担机制,全面开展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农业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程度、加强农业大灾巨灾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农业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减少灾害、疫病和市场等因素对农业发展的冲击,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绿色食品牌”打造和高原特色现代农业跨越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各级政府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积极宣传推广,引导农业生产者参保,落实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加强理赔监管服务,保护农户的生产积极性。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经营管理,承担理赔责任风险。通过年度工作业绩考核,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三)自愿参保。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农户参保受益实例宣传等方式调动参保积极性,农户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发挥财政资金支农惠农强农的综合效益,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农绩效。

三、实施时间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全州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按本方案组织开展。2021年及以后工作方案,根据有关政策调整变化情况和工作需要再行组织制定。

四、实施内容

(一)保险品种。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水稻、玉米、油菜、甘蔗、马铃薯、小麦水稻、玉米、小麦制种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

(二)保险期限。

1.以一年(自然年度)为一个投保周期:能繁母猪、奶牛。

2.以一造(一个生长周期)为一个投保周期:水稻、玉米、油菜、甘蔗、马铃薯、小麦(水稻、玉米、小麦制种)

3.可按批次(从出生到出栏)投保,也可按年度(出栏量)进行投保:育肥猪。

(三)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灾害、病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政府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标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具体保险责任见下表:

中央财政补贴型农产品保险责任

险    种

保险责任

水  稻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草害、鼠害等。

渍涝、低温冷害、稻瘟病、黑条矮缩病、稻飞虱、水稻螟虫、稻纵卷叶螟、稻曲病、纹枯病、白叶枯病、细菌性条斑病等。

玉  米

漬涝、低温冷害、地下害虫、玉米螟、大小斑病、灰斑病、锈病、蚜虫、粘虫等。

油  菜

漬涝、低温冷害、白粉病、蚜虫、霜莓病、白锈病、菌核病、十字花科根肿病等。

甘  蔗

火灾、渍涝、寒流、冻灾、螟虫、地下害虫、粘虫、蓟马、蚜虫等。

小  麦

锈病、白粉病、蚜虫、麦蜘蛛等。

马铃薯

晚疫病、疮痂病,粉痂病、黑悲病、地下害虫、二十八星瓢虫等。

能  繁

母  猪

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非洲猪瘟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育肥猪

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癌、高致病性蓝耳病、非洲猪瘟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

奶牛

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等。

(四)保险金额及费率。根据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5〕25号)文件精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云南保监局以“保险金额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或饲养成本”为基本要求,依据省级有关部门测算的农产品成本数据为基础,统筹兼顾全省各级财力状况、农户支付能力和承保经办机构负担能力,确定各险种保险金额和费率,各级财政按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保费进行补贴。保险金额和费率标准具体如下表: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金额和费率

险种

保险费

(元/亩、头)

保险金额

(元/亩、 头)

费率(%)

财政补贴比例(%)

农户自负(%)

水稻

27

600

4.5

90

10

玉米

18

500

3.6

90

10

油菜

16

400

4

90

10

甘蔗

42

700

6

80

20

小麦

16

400

4

90

10

马铃薯

27

600

4.5

90

10

能繁母猪

60

1100

5.45

80

20

育肥猪

32

700

4.57

80

20

奶牛

370

7000

5.29

90

10

(五)保费承担比例。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17〕16号)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保险新增险种财政补贴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金〔2018〕156号)省级明确2019—2020年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的保费资金由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和农户自担保费组成,我州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各级财政承担保费比例为:

1.种植业

1)水稻、玉米、油料作物: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州级财政补贴7.5%,县(市)财政补贴17.5%;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10%。

2)甘蔗: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州级财政补贴4.5%,县(市)财政补贴10.5%;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20%。

3)小麦、马铃薯: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州级财政补贴7.5%,县(市)财政补贴17.5%;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10%。

2.养殖业

1)能繁母猪: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15%,州级补贴4.5%,县市财政补贴10.5%;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20%。

2)育肥猪: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15%,州级财政补贴4.5%,县(市)财政补贴10.5%;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20%。

3)奶牛: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0%,州级补贴6%,县市财政补贴14%;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10%。

(六)保险赔付标准。各险种的详细赔付标准,按照保监部门备案批准的标准执行。本次制定的赔付标准,将特别强调保护种养农户利益,承保公司必须发挥农业保险应有的保障功能,提高保险赔付的时效性,提高实际赔付的金额。

五、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一)承保理赔操作规范

1.承保流程。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在充分宣传政策、讲解承保理赔内容和自主自愿的原则下,应做到愿保尽保,不应设置计划上限;同时,做好投保农户资料收集、制作分户清单、投保单、收取保费等工作,在收取农户自缴保费后,向农户出具保险凭证。

2.保费申请及拨付流程。在农户自主缴纳其承担保费的前提下,由县级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季度填报《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表》,经县级农业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县级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至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指定账户。具体按照《云南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理赔流程。出险报案:被保险人在获悉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24小时之内或可能情况下的第一时间拨打报案电话,报告出险的时间、具体地点和出险原因。

查勘定损:出险后由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邀请当地农业技术部门人员协助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对于损失确定清晰、相关理赔资料收集完备的,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对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或损失率的,应设立观察期,观察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以及赔款到户。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将数据作详实记录,作为农业保险灾害损失理赔的依据。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定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

赔款支付:保险赔款由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受灾农户,用于灾后恢复生产。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受灾农户完整的索赔单证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灾农户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二)保险风险防范。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农业保险风险防范,发挥风险管控主体作用,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4〕24号)相关规定,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足额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并建立规模经营、险种互补、再保险安排等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农业保险应对大灾、巨灾风险的能力。

(三)保险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规范开展各项业务,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落实“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三到户”服务规范。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约定支付赔款,为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保障农户合法权益。

(四)年度绩效目标。2019年目标:按照政府引导、自主自愿的原则,做到应保尽保、愿保尽保。力争计划投保任务完成80%以上;种植业投保覆盖面积200万亩以上,养殖业投保数量100万头以上;农户满意度85%以上。2020年目标:按照政府引导、自主自愿的原则,做到应保尽保、愿保尽保。力争计划投保任务完成85%以上;种植业投保覆盖面积220万亩以上,养殖业投保数量150万头以上;农户满意度90%以上。

六、承保机构管理

(一)招标程序。一是实行区域打包公开招标。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各地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由各州(市)农业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要求,自行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确定。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监管要求,服务每个县(市、区)的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一家”的要求,将我州政策性农业保险分别打包,适当划分区域由州级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二是承保机构准入要求。参与投标的保险公司,应符合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及中国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偿付能力充足,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经营中央财政补贴的险种,应具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在云南省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资格。

三是本次招标承保周期为2年,承保期限统一到2020年末止。

(二)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一季度由州对承保机构上一年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合规经营、承保理赔服务、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具体考核办法另外制定。

七、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我州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会商制度。州农业局为牵头单位,州农业局、州财政局、承保机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不定期召开会议研讨推进农业保险的工作措施,出台激励政策,落实分工责任。各县市可参照建立地方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会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二)明确职责,合力推进。州农业局牵头负责全州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的方案制定、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县市制定本地工作计划,协调争取上级资金,抓好有关工作落实,及时上报工作进展,反映工作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指导各县市农业部门做好保险公司承保数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申报的审核工作,监督检查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做好农业保险项目绩效自评。各县市农业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配合承保公司做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的宣传发动, 9月份前做好下一年度的保险计划,引导农户积极参与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并监督、指导、督促承保公司做好投保、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县市部门在保费收缴环节,负责审核保险公司提交的《县(市)农业保险保费支付通知单》《县(市)种植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请拨单》《县(市)养殖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请拨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在《 县(市)种植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请拨单》《县(市)养殖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请拨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州财政局按州级主管部门计划落实本级保费补贴资金,协助农业部门申报财政补贴资金,办理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的清算,指导县市的资金管理工作。县市财政局按照主管部门保险计划落实本级保费补贴配套资金,按主管部门次年工作计划向上申报资金,出具本级财政配套承诺书,及时编报年度资金决算,上报工作情况报告等。

州、县市农业局、财政局要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并对保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承保公司要切实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宣传、引导农户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具体做好发动承保、保费收缴、查勘核灾、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工作,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信息资料档案,扎实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三)建立农业保险业务统计制度。每月5日前,各县市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向县级农业部门报送月度农业保险实施情况;每月10日前,县级农业部门向州级农业部门报送月度农业保险实施情况,州级农业部门汇总后向省农业部门报送并通报州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

(四)健全基层组织工作体系。各县市成立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工作机制,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和推进。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县级保险分支机构,积极设立乡镇服务站点,加强一线服务力量。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乡(镇)、村委会应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积极协助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把工作落实在一线。

   (五)强化日常工作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度,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农业保险工作实施进度、承保理赔情况、政策宣传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