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nyncj-/2018-10220013
- 公开目录:行政执法指南及流程图
-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22日 00时00分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重点保护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批准办事指南
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完整版)标准模板
重点保护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
采集、采伐批准办事指南
楚雄州农业局
2018年8月15日发布
重点保护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批准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申请。
二、办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将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下放到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楚雄州农业局。
四、审批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D10、D11号窗口
地址: 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交通方式:市内乘2路、5路、9路公交车到州彝人古镇站下车步行即到。
六、申请材料
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电 子文件 |
份数 |
1 |
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表 |
原件 |
纸质 |
2 |
2 |
法人资格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 |
1 |
3 |
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 |
2 |
4 |
保护区、保护地、种质资源单位同意采集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内。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D10、D11号窗口(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2)网络提交。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网上办事—州农业局—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三)审查
楚雄州农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查意见。
(四)审批发证
楚雄州农业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的自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发审批意见;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D10、D11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160893。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http://ynzwfw.yn.gov.cn/PublicCASO.html?siteId=9634-我要问-网上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 -我要查)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重点保护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查意见表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发审查意见,由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办件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电话投诉:0878-3136503
网上投诉: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楚雄州农业局法规科;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北路44号;邮政
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农业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下载
(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网上办事”—“州农业局”—“重点保护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批准”-“办理”-“办理材料”)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重点保护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的批准流程图
不予受理
需要补正材料 情形
符合要求
补正材料后符合要求
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标准模板
重点保护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
采集、采伐批准业务手册
楚雄彝族自治州农业局
2018年8月15日发布
目 录
一、受理范围..........................................................1
二、办理依据..........................................................1
三、办理机关..........................................................1
四、审批条件..........................................................1
五、申请材料..........................................................2
六、审批证件..........................................................2
七、办理时限..........................................................2
八、审批收费..........................................................2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2
(一)共同审批............................................................2
(二)前置审批............................................................3
十、中介服务..........................................................2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3二、资质资格..........................................................3
十三、审批流程........................................................3
(一)申请................................................................3
(二)受理................................................................4
(三)审核考试............................................................4
(四)决定................................................................4
(五)证件制作与送达......................................................4
(六)归档................................................................4
(七)决定公开............................................................5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5(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5(二)咨询途径............................................................5
(三)咨询工作程序........................................................5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5
(五)反馈时限............................................................5
(六)进程查询............................................................5
十五、监督检查........................................................6
(一)书面检查............................................................6
(二)实地检查............................................................6
(三)投诉举报............................................................8
重点保护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批准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1.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申请单位具备法人资格;
(2)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
(2)不具备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八条:禁止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农业部有关野生植物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采集或采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十二条:因科研需要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地)采集或者采伐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地)的种子管理机构审核,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将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下放到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农业部门,分为三级,分别为省级、州、县(市)级。
1.省级农业部门办理范围包括
负责全省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监督管理工作。
2.楚雄州农业局办理范围包括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保护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工作。
3.县(市)农业部门办理范围包括
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保护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
2.不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
(2)不具备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
五、申请材料
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要求 |
依据 |
1 |
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表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 |
填写完整,文字清晰。 |
|
2 |
法人资格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 |
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 |
|
|
3 |
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的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 |
证明文件应真实、合法、有效,加盖单位公章。 |
|
|
4 |
保护区、保护地、种质资源单位同意采集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6 |
真实有效。 |
|
六、审批证件
《重点保护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表》(证件样本见附件13)。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补正材料、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补正材料、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满足一、2条受理范围要求的申请。
申请人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法人资格。
申请材料应按目录表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应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公开。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下载打印。下载地址为:
http://ynzwfw.yn.gov.cn/ItemDetail.html?id=267521175&siteId=9634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农业局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农业局
接收地址:楚雄市永安路696号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D10、D11窗口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农业局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应立即形成符合DB53/T 545《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农业局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农业局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农业局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申请人资料补正的,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人向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材料告知书,并要求申请签字确认。
a)保护区、保护地、种质资源单位对采集意见不齐的,应告知申请人到上述资源单位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办理采集意见。
b)其他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办理。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2)的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印鉴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和《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见附件1)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一份留存并对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
(1)申请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
(2)不具备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
不予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审查
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作出审查意见。
4.审批
审查通过,作出批准决定。9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签发意见工作。
5.决定送达
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签署审查意见,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送达回证》(见附件7)。
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6.归档
证件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州农业局种植业科对材料进行汇总,每半年集中归档。归档时种植业科经办人员将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科室。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告知书(如发生);审查意见、批准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审查意见通过后,准予许可决定应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公开审批情况信息,供申请人查询。公开地址为: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
公开信息应包括重点保护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批准的所有信息,包括办理编号、受理部门、事项、申请日期、办理状态。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农业局窗口主要负责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网上、电话及现场咨询答复和业务指导。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网上办事”-“州农业局”-“重点保护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批准”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http://ynzwfw.yn.gov.cn/ItemDetail.html?id=267521175&siteId=9634。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楚雄州农业局种植业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州农业局窗口咨询
电话 0878-6160893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所列事项规定进行相关解释,同时告知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网站首页“咨询互动”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遇不能当时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楚雄州农业局种植业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3.网上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首页“咨询互动”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无
(五)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进程查询
1.窗口查询
地址: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查询并回复其问题,同时告知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首页“咨询互动-我要查”可对办理事项的进程查询。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楚雄州农业局种植业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拨打州农业局窗口咨询热线对所办事项的进程进行电话咨询。电话:0878-6160893
3.网上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首页“咨询互动-我要查”进行在线申报、状态查询、结果查询等。
十五、监督检查
(一)书面检查
1.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2.检查承担机构
州农业局种植业科。
3.检查人员条件
熟悉种质资源审批条件。
4.检查对象确定标准
本行政区域内办理重点保护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批准的单位。
5.检查时间
按照指定的检查计划。
6. 检查内容
采集采伐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
7. 检查量化表
书面监督检查量化表见下表
书面监督检查量化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求 |
检查方法 |
裁量基准 |
1 |
采集、采伐单位法人资格、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的证明材料、保护区、保护地、种质资源单位同意采集证明 |
符合规定要求,档案材料真实有效。 |
查看法人资格证明及相关材料、档案记录。 |
按计划按时开展,内容完整、准确、手续齐全,真实有效。 |
8.检查计划
州农业局种植业科经办人员负责制定计划,定期开展审查。
9.检查程序
检查人员应向采集采伐单位发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告知书》(见附件8),对其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采集采伐的信息和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10. 检查提交材料表
书面检查应提交的材料见下表。
书面检查提交的材料表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文件 |
要求 |
依据 |
1 |
法人资格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 |
纸质 |
真实提交 |
|
2 |
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的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 |
纸质 |
真实提交 |
|
3 |
保护区、保护地、种质资源单位同意采集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1 |
纸质 |
真实提交 |
|
11.结果处理
对提交资料真实、齐全,记录完备的,书面检查通过。对提交材料错误的做驳回处理,被检查人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查没有问题的通过。
对提交资料不全的,要求被检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再次提交。
12.处理结果送达
被检查人可登录网上受理平台查看书面检查结果。
13.处理跟踪程序
退回被检查人提交信息的,可通过电话督促其重新修改和提交。
14.期限
按即定计划进行审查并实时归档。
15.材料归档内容和要求
应当归档保存签批个人提交的材料和检查人员的检查记录。每年书面检查结束后,州州农业局种植业科保存归档。
16.归档期限
实时归档。
(二)实地检查
无
(三)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投诉举报岗位职责及权限分工
由楚雄州农业局法规科统一受理违反重点保护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批准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工作。
投诉举报处理岗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投诉人、签署同意意见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并可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按照职责权限移送机关党委办处理。
3.投诉举报途径
投诉举报具体途径包括投诉电话、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4.投诉举报范围
对重点保护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批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5.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a) 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b) 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c) 有明确违反重点保护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批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a) 没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b) 没有具体违法事实或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6.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州农业局法规科接到举报后,应对接收的投诉举报信息立即进行登记,填写《投诉举报处理表》(见附件1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移送处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决定受理的,依据职权管辖的原则移送机关党委办依法处理。
7.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州农业局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州农业局种植业科,填写《投诉举报处理表》(见附件12);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举报人。
8.投诉举报处理时限
(1)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对于复杂争议可以延长30日。
(2)举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a) 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b) 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c) 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d) 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9.处理跟踪程序
州农业局法规科负责做好投诉、咨询受理工作;机关党委办负责处理法规科移送的投诉举报并作反馈,负责对办结情况进行统计。
- 附件1:【20181022093814868007.png】
- 附件2:【20181022093814223008.png】
- 附件3:【20181022093814919009.png】
- 附件4:【20181022093814305010.png】
- 附件5:【20181022093814542011.png】
- 附件6:【20181022093435264012.png】
- 附件7:【20181227090039908.doc】
- 附件8:【20181227090052694.doc】
- 附件9:【20181022093815228015.png】
- 附件10:【20181022093815896016.png】
- 附件11:【20181022093814874003.png】
- 附件12:【20181022093435366016.png】
- 附件13:【20181022093814663005.png】
- 附件14:【20181022093815737014.png】
- 附件15:【20181022093815441025.png】
- 附件16:【20181022093815156017.png】
- 附件17:【20181022093815669019.png】
- 附件18:【20181022093815128021.png】
- 附件19:【20181022093815903023.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