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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nyncj-/2018-1022001
  • 公开目录:行政执法指南及流程图
  •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22日 00时00分
  • 标题: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事指南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事指南

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完整版)标准模板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事指南(完整版)

 

 

 

 

 

 

 

 

 

 

 

 

 

 

 

 

  楚雄彝族自治州农业局

   2018 8 15日发布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需要开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单位。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屠宰厂(场)的选址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18078.1-2012 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选址。

(2)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4)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5)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6)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屠宰厂(场)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7)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8)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屠宰厂(场)的选址不符合规划;

2)屠宰规模、水质条件不符合屠宰要求;

3)厂地、设施设备、工具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

4)屠宰员和检验员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

5)消毒设施、药品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不齐全,没有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6)没有达到动物防疫条件。

二、办理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楚雄州农业局。

四、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条件:

(1)屠宰厂(场)的选址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18078.1-2012 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选址。

(2)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4)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5)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6)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屠宰厂(场)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7)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8)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屠宰厂(场)的选址不符合规划;

2)屠宰规模、水质条件不符合屠宰要求;

3)厂地、设施设备、工具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

4)屠宰员和检验员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

5)消毒设施、药品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不齐全,没有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6)没有达到动物防疫条件。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D10、D11号窗口

地址: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交通方式:市内乘2路、5路、9路公交车到彝人古镇站下车步行即到。

六、申请材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依据

备注

1    1

设置申请报告

原件

纸质

3

 

 

2

屠宰厂(场)建设平面规划图、各功能区布局图、设施设备一览表、工艺流程图

原件

纸质

3

 

 

3

县市环保部门对拟建屠宰厂(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意见

原件

纸质

3

 

 

4

县市卫生部门对拟建屠宰厂(场)的水源供应及水质检验意见

原件

纸质

3

 

 

5

县市住建部门对拟建屠宰厂(场)选址意见

原件

纸质

3

 

 

6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建屠宰厂(场)的用地审核意见

原件

纸质

3

 

 

7

县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审查意见

原件

纸质

3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会审,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会审通过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内。

办理时限:申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业务,办理期限为9个工作日(工程建设、验收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D10、D11号窗口(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2)网络提交。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网上办事—州农业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审查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州农业局初审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内。

受理后报省农业厅进行设置规划批复,批复同意后,报经州政府批准,申请人开工建设。工程建设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验收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业主须向所在地县市农业(畜牧兽医)局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县市农业(畜牧兽医)局牵头组织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如实填写《屠宰场竣工验收报告》,认为初验合格的,由县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向州农业局提交复核验收申请,州农业局牵头组织州县市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复核验收。

(四)发证

验收合格的,报请楚雄州人民政府,9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同时报省农业厅备案。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开工建设、验收时间不计算在内。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D10、D11号窗口(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160893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http://ynzwfw.yn.gov.cn/PublicCASO.html?siteId=9634-我要问-网上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 -我要查)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证书、标志牌,由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办件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电话投诉:0878-3136503

网上投诉: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楚雄州农业局法规科;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北路44号;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农业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下载(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网上办事—州农业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审查-办理-办理材料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事流程图

 

 

 

 

 

 

                                                           

                    需要补                                  不予受

                    正材料                                  理情形

                      

补正材料  

后符合要求

                                       会审通过

 

                                                       

                                                   不符合设置规划

 

 

 

 

 

 

 

 

 

 

 

 

 

 

 

 

 

 

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标准模板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业务手册

 

 

 

 

 

 

 

 

 

 

 

 

 

   

   楚雄彝族自治州农业局

   2018815日发布

 

   

一、受理范围..........................................................1

二、办理依据..........................................................1

三、办理机关..........................................................1

四、审批条件..........................................................1

五、申请材料..........................................................2

六、审批证件..........................................................2

七、办理时限..........................................................2

八、审批收费..........................................................2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2

(一)共同审批............................................................2

(二)前置审批............................................................2

十、中介服务..........................................................2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3二、资质资格..........................................................3

三、审批流程..........................................................3

(一)申请................................................................3

(二)受理................................................................3

(三)审核................................................................4

(四)决定................................................................4

(五)证件制作与送达......................................................4

(六)归档................................................................4

(七)决定公开............................................................4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5(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5(二)咨询途径............................................................5

(三)咨询工作程序........................................................5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5

(五)反馈时限............................................................5

(六)进程查询............................................................5

十五、监督检查........................................................6

(一)书面检查............................................................6

(二)实地检查............................................................6

(三)投诉举报............................................................8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一、受理范围

1.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需要开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单位。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屠宰厂(场)的选址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18078.1-2012 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选址。

(2)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4)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5)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6)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屠宰厂(场)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7)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8)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屠宰厂(场)的选址不符合规划;

2)屠宰规模、水质条件不符合屠宰要求;

3)厂地、设施设备、工具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

4)屠宰员和检验员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

5)消毒设施、药品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不齐全,没有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6)没有达到动物防疫条件。

二、办理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农业部门,分为三级,分别为省级、州、县(市)级。

1.省级农业部门办理范围包括

负责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批复工作。

2.楚雄州农业局所办理范围包括

负责县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批工作。

3.县(市)农业部门办理范围包括

负责乡镇一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批工作;负责县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初审、核查、监督管理工作。

四、审批条件

一、受理范围

1.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需要开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单位。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屠宰厂(场)的选址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18078.1-2012 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选址。

(2)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4)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5)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6)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屠宰厂(场)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7)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8)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屠宰厂(场)的选址不符合规划;

2)屠宰规模、水质条件不符合屠宰要求;

3)厂地、设施设备、工具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

4)屠宰员和检验员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

5)消毒设施、药品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不齐全,没有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6)没有达到动物防疫条件。

五、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依据

备注

1    1

设置申请报告

原件

纸质

3

 

 

2

屠宰厂(场)建设平面规划图、各功能区布局图、设施设备一览表、工艺流程图;

 

 

 

 

 

3

县市环保部门对拟建屠宰厂(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意见;

原件

纸质

3

 

 

4

县市卫生部门对拟建屠宰厂(场)的水源供应及水质检验意见。

原件

纸质

3

 

 

5

县市住建部门对拟建屠宰厂(场)选址意见

原件

纸质

3

 

 

6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建屠宰厂(场)的用地审核意见;

原件

纸质

3

 

 

7

县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审查意见

原件

纸质

3

 

 

 

六、审批证件

《生猪定点屠宰证》(证件样本见附件14)。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现场核查、验收时间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现场核查、验收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二)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满足一、2条受理范围要求的申请。

申请人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a)申请人要求设立地在本州行政区域内;

b)申请事项属于州农业局发证范围。

申请材料应按目录表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应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公开。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下载打印。下载地址为:

http://ynzwfw.yn.gov.cn/ItemDetail.html?id=267521175&siteId=9634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农业局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农业局

接收地址:楚雄市永安路696号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D10、D11窗口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申请的,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农业局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应立即形成符合DB53/T 545《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农业局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农业局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农业局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申请人资料补正的,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人向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材料补正告知书,并要求申请签字确认。

a)规划、布局图材料不齐,应告知申请人到规划部门办理。

b)其他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办理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2)的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3)受理决定

由州农业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会审,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见附件1)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一份留存并进行实质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

a)屠宰规模、水质条件不符合屠宰要求;

b)厂地、设施设备、工具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

c)屠宰员和检验员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

d)消毒设施、药品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不齐全;

e)没有达到动物防疫条件;

不予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审核

受理后报省农业厅进行设置规划批复,批复同意后,报经州政府批准,申请人开工建设。

4.验收

工程竣工后,由州农业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在9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5.证件制作与送达

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制作屠宰证或通知政务服务中心州农业局窗口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申请人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送达回证》(见附件7)。

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6.归档

证件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州农业局兽医科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半年集中归档。归档时兽医科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科室。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通知书、补正告知书(如发生);审核报告、许可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屠宰证书打印后,决定应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公开发证信息,供申请人查询。公开地址为:

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

公开信息应包括屠宰证书的所有信息,包括办理编号、受理部门、事项、申请日期、办理状态。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农业局窗口主要负责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网上、电话及现场咨询答复和业务指导。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网上办事”-“州农业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http://ynzwfw.yn.gov.cn/ItemDetail.html?id=267521175&siteId=9634。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楚雄州农业局兽医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咨询

电话 0878-6160893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所列事项规定进行相关解释,同时告知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网站首页“咨询互动”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遇不能当时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楚雄州农业局兽医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3.网上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首页“咨询互动”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五)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进程查询

1.窗口查询

地址: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查询并回复其问题,同时告知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首页“咨询互动-我要查”可对办理事项的进程查询。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楚雄州农业局兽医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拨打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农业局窗口咨询热线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电话:0878-6160893

3.网上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4)首页“咨询互动-我要查”进行在线申报、状态查询、结果查询等。

十五、监督检查

()书面检查

(二)实地检查

1.检查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检查承担机构

州农业局兽医科

3.检查人员条件

1)持有效执法证的畜牧兽医工作人员,也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检查。

2)了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工作。

4.检查对象确定标准

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的企业。

5.检查时间

按照指定的检查计划或随机检查等。

6.检查内容

楚雄州农业局兽医科行政执法人员,对获证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企业的信息和发证信息是否一致,企业是否按要求办理手续;相关条件是否适合继续进行定点屠宰;操作规程进否符合要求;记录是否完备;屠宰的生猪的检疫情况等信息材料。

7.检查程序

检查人员应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告知书》(见附件8),准备好必要的现场记录设备。具体检查程序如下

1)先向企业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目的,介绍检查成员、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流程及检查纪律。听取企业屠宰情况、操作规程介绍,请企业提供检查材料,实地检查提交材料见下表。

 

实地检查提交材料表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依据

1

企业信息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申报信息一致。

 

2

屠宰厂有关设施、工具、条件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

 

3

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符合要求,适合继续进行屠宰。

 

4

生猪的检疫情况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有检疫证明,经检疫合格。

 

5

相关票据、检验及处理记录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

相关票据、检验、处理记录完备并符合规定要求。

 

    2)在企业相关人员的陪同下,分别对企业保存的文字资料、屠宰现场进行检查。

3)检查过程中,对检查内容,对于检查的内容,尤其是发现的问题应当随时记录,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确认。必要时,可进行证据留存(如资料复印件、影视图像等)。

4)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可要求企业人员回避,汇总检查情况,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讨论确定检查意见。凡所查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有1项以上不符合的,为不通过。遇到特殊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5)与企业沟通,核实发现的问题,通报检查情况,经确认,填写《检查记录》(见附件9)。记录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检查情况。

6)对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监督企业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监督人员应当现场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并于事后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见附件10),根据企业屠宰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7)对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询问笔录,进行立案调查。

8)要求企业在《检查记录》(见附件9)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或由于企业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应当由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并签字确认。

9)将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材料、企业整改材料及跟踪检查材料,归入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8.检查报告

检查组长应填报并提交检查报告,并及时将申请资料、检查报告、全部现场检查原始记录、整改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报送州农业局兽医科。

9.结果处理

1)结果处理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2)结果处理岗位的责任

a)如果需要,州农业局兽医科经办人负责结果处理的公布,负责召开整改会议。

b)县级农业(畜牧)局经办人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获得屠宰证书企业的结果处理,负责具体实施专项监督检查的结果处理。

c)县级农业(畜牧)局执法部门对本县获得屠宰证书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结果处理。

3)不接受检查处理方式

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农业(畜牧)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农业(畜牧)局依法进行处罚。

4)结果处理程序

a)结果合格处理程序

经检查合格的,适时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各类媒体上公告检查结果,可以不向被审批人书面反馈检查结果。

b)结果不合格处理程序

经检查符合要求的检查通过;经现场检查及调查了解,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组织核查的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见附件10),要求企业写出整改报告限期整改。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0. 处理结果送达

经检查合格的,可以不向被审批人书面反馈检查结果。检查不合格的,及时将责令改正通知送达企业。

11.处理跟踪程序

处理结果作出后,检查人员应当适时跟踪监督执行情况,并将跟踪结果报告部门和单位领导。对于责令改正的,要及时对企业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和记录。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州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12.违法行为抄告移交处理程序

州农业局兽医科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收集必要证据;对违法行为需要行政处罚的,制作《案件移送函》(见附件11),随同所获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州畜牧兽医执法机构;涉及其他方面违法的,应当移送其他相关部门。

13.材料归档内容和要求

应当归档保存的监督检查材料包括:被许可人报送的书面材料;由检查工作人员签字的监督检查书面记录;监察机关根据监督检查书面记录作出的处理结果书面记录;举报材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归档保存的其他材料。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结束后,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及时完成归档工作。

14. 归档时限

不少于6年。

(三)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投诉举报岗位职责及权限分工

由楚雄州农业局法规科统一受理违反生猪屠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工作。

投诉举报处理岗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投诉人、核发屠宰证书相关单位及人员,并可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按照职责权限移送机关党委办处理。

3. 投诉举报途径

投诉举报具体途径包括投诉电话、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4. 投诉举报范围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审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5. 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a)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b) 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c) 有明确违反生猪屠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a) 没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b) 没有具体违法事实或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6. 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州农业局法规科接到举报后,应对接收的投诉举报信息立即进行登记,填写《投诉举报处理表》(见附件1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决定受理的,依据职权管辖的原则移送机关党委办依法处理。

7. 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州农业局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州农业局兽医科,填写《投诉举报处理表》(见附件12);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举报人。

8. 投诉举报处理时限

1)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对于复杂争议可以延长30日。

2)举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a)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b)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c)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d)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9.处理跟踪程序

州农业局法规科负责做好投诉、咨询受理工作;机关党委办负责处理法规科移送的投诉举报并作反馈,负责对办结情况进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