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nyncj-/2018-10220012
- 公开目录:公开
- 发布日期:2018-10-22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办事指南
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完整版)标准模板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办事指南
楚雄州农业局
2018年8月15日发布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个人或单位。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楚雄州农业局。
四、审批条件
1.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是GMP认证通过企业、兽药经营单位必须是GSP认证通过企业。所发广告的兽药产品必须有批准文号、标签说明书、符合兽药的广告词。
2.境内生产的兽药广告,必须具备《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D10、D11号窗口
地址: 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交通方式:市内乘2路、5路、9路公交车到州彝人古镇站下车步行即到。
六、申请材料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文件 |
份数 |
1 |
兽药广告审查表 |
原件 |
纸质 |
5 |
2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3 |
法定兽药质量标准 |
复印件 |
纸质 |
1 |
4 |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 |
原件 |
纸质 |
1 |
5 |
广告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6 |
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
原件 |
纸质/电子件 |
5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内。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D10、D11号窗口(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2)网络提交。网址:-网上办事—州农业局—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三)审查
楚雄州农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受理后4个工作日给予审查意见。
(四)审批发证
楚雄州农业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的自作出审核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发审查意见;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D10、D11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160893。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http://ynzwfw.yn.gov.cn/ index.html?siteId=9634-我要问-网上咨询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 -我要查)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发《兽药广告审查意见表》,由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办件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电话投诉:0878-3136503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楚雄州农业局法规科;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北路44号;邮政
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农业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下载
(-“网上办事”—“州农业局”—“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办理”-“办理材料”)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示意图
需要补正材料 不予受理情形
符合要求
补正材料后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标准模板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业务手册
楚雄彝族自治州农业局
2018年8月15日发布
目 录
一、受理范围..........................................................1
二、办理依据..........................................................1
三、办理机关..........................................................1
四、审批条件..........................................................1
五、申请材料..........................................................2
六、审批证件..........................................................2
七、办理时限..........................................................2
八、审批收费..........................................................2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2
(一)共同审批............................................................2
(二)前置审批............................................................3
十、中介服务..........................................................2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3二、资质资格...........................................................3
十三、审批流程........................................................3
(一)申请................................................................3
(二)受理................................................................4
(三)审核考试............................................................4
(四)决定................................................................4
(五)证件制作与送达......................................................4
(六)归档................................................................4
(七)决定公开............................................................5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5(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5(二)咨询途径............................................................5
(三)咨询工作程序........................................................5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5
(五)反馈时限............................................................5
(六)进程查询............................................................5
十五、监督检查........................................................6
(一)书面检查............................................................6
(二)实地检查............................................................6
(三)投诉举报............................................................8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1.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个人或单位。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是兽药GMP认证通过企业、兽药经营单位必须是GSP认证通过企业。所发广告的兽药产品必须有批准文号、标签说明书、符合兽药的广告词。
(2)境内生产的兽药广告,必须具备《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没有通过GMP认证的企业、没有通过兽药GSP认证兽药经营企业。
(2)所发广告的兽药产品没有有批准文号、标签说明书,不符合兽药的广告词。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8〕28号):将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下放到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办理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地方农业部门,分为三级,分别为省级、州、县(市)级。
1.省级农业部门办理范围包括
负责全省兽药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2.楚雄州农业局办理范围包括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工作。
3.县(市)农业部门办理范围包括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四、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是GMP认证通过企业、兽药经营单位必须是GSP认证通过企业。所发广告的兽药产品必须有批准文号、标签说明书、符合兽药的广告词。
(2)境内生产的兽药广告,必须具备《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2.不予批准的条件:
(1)没有通过GMP认证的企业、没有通过兽药GSP认证兽药经营企业。
(2)所发广告的兽药产品没有有批准文号、标签说明书,不符合兽药的广告词。
五、申请材料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电子 文件 |
份数 |
1 |
兽药广告审查表 |
原件 |
纸质 |
5 |
2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3 |
法定兽药质量标准 |
复印件 |
纸质 |
1 |
4 |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 |
原件 |
纸质 |
1 |
5 |
广告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6 |
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
原件 |
纸质 |
1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六、审批证件
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内。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
一年一次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受理范围:满足1、2条受理范围要求的申请。
申请人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a)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是兽药GMP认证通过企业、兽药经营单位必须是GSP认证通过企业。所发广告的兽药产品必须有批准文号、标签说明书、符合兽药的广告词。
b)境内生产的兽药广告,必须具备《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申请材料应按目录表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应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公开。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下载打印。下载地址为:
http://ynzwfw.yn.gov.cn/ItemDetail.html?id=267521175&siteId=9634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农业局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农业局
接收地址:楚雄市永安路696号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D10、D11窗口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登记
申请人提交行政申请的,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农业局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应立即形成符合DB53/T 545《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号。
(5)收件凭证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农业局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农业局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2.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农业局窗口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补正材料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申请人资料补正的,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人向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材料告知书,并要求申请签字确认。
a)兽药批准文号不齐,应告知申请人到批准机关办理;
b)标签和说明书不规范,应告知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进行修改。
c)其他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办理。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2)的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印鉴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和《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见附件1)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一份留存并对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
a) 没有通过GMP认证的企业、没有通过兽药GSP认证兽药经营企业。
b) 所发广告的兽药产品没有有批准文号、标签说明书,不符合兽药的广告词。
不予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3.审查
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作出审查意见。
4.决定
审查通过,作出批准决定。9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签发意见工作。
5.证件制作与送达
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签署审查意见,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送达回证》(见附件7)。
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6.归档
证件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州农业局兽医科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半年集中归档。归档时兽医科经办人员将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科室。
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告知书(如发生);审查意见、批准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7.决定公开
审批后,决定应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公开审批信息,供申请人查询。公开地址为:
公开信息应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个人或单位的所有信息,包括办理编号、受理部门、事项、申请日期、办理状态。
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农业局窗口主要负责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网上、电话及现场咨询答复和业务指导。
(二)咨询途径
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地址: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知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网上办事”-“州农业局”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http://ynzwfw.yn.gov.cn/ItemDetail.html?id=267521175&siteId=9634。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楚雄州农业局兽医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州农业局窗口咨询
电话:0878-6160893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所列事项规定进行相关解释,同时告知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网站首页“咨询互动”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遇不能当时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楚雄州农业局兽医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3.网上咨询
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首页“咨询互动”接受网上咨询并予以回复。
(四)行政审批咨询库
无
(五)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进程查询
1.窗口查询
地址: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查询并回复其问题,同时告知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首页“咨询互动-我要查”可对办理事项的进程查询。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楚雄州农业局兽医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拨打州农业局窗口咨询热线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电话:0878-6160893
3.网上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州)()首页“咨询互动-我要查”进行在线申报、状态查询、结果查询等。
十五、监督检查
(一)书面检查
1.检查承担机构
州动物卫生监督所。
2.检查人员条件
持有效执法证的工作人员。
3.检查对象确定标准
取得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个人或单位。
4.检查时间
按照指定的检查计划或随机检查等。
5.检查内容
楚雄州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人员,对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所发广告的兽药产品是否有《兽药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兽药的广告词。
6.检查程序
检查人员应向广告发布者发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告知书》(见附件8),准备好必要的现场记录设备。具体检查程序如下
(1)先向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个人或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目的,介绍检查成员、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流程及检查纪律。听取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个人或单位情况的介绍,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个人或单位提供检查材料,现场检查提交材料表见下表。
书面检查提交材料表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文件 |
要求 |
依据 |
1 |
兽药生产许可证 |
■原件 □复印件 |
1 |
纸质 |
在有效期内 |
|
2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 |
■原件 □复印件 |
1 |
纸质 |
在有效期内 |
|
(2)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可要求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个人或单位回避,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讨论确定检查意见。凡所查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有1项以上不符合的,为不通过。遇到特殊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3)与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个人或单位沟通,核实发现的问题,通报检查情况,经确认,填写《检查记录》(见附件9)。记录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检查情况。
(4)对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个人或单位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监督人员应当现场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见附件10),根据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个人或单位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属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处理。
(5)对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填写询问笔录,交由属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立案调查。
(6)要求广告发布者在《检查记录》(见附件9)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或由于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个人或单位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应当由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并签字确认。
(7)将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材料、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个人或单位人整改材料及跟踪检查材料,录入区域监管系统,归入日常监督管理档案。
7.检查报告
检查组长应填报并提交检查报告,并及时将申请资料、检查报告、全部现场检查原始记录、整改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报送州动物卫生监督所。
8.结果处理
(1)结果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兽药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结果处理岗位的责任
属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立案查处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
(3)不接受检查处理方式
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属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属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4)结果处理程序
a)结果合格处理程序
经检查合格的,适时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各类媒体上公告检查结果,可以不向被审批人书面反馈检查结果。
b)结果不合格处理程序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9.处理结果送达
经检查合格的,可以不向被审批人书面反馈检查结果。检查不合格的,及时将责令改正通知送达驾驶人。
10.处理跟踪程序
处理结果作出后,检查人员应当适时跟踪监督执行情况,并将跟踪结果报告部门和单位领导。对于责令改正的,要及时对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个人或单位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和记录。对因不符合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个人或单位的,公示结果。
11.违法行为抄告移交处理程序
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收集必要证据;对违法行为需要行政处罚的,制作《案件移送函》(见附件11),随同所获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涉及其他方面违法的,应当移送其他相关部门。
12.材料归档内容和要求
应当归档保存的监督检查材料包括:被许可人报送的书面材料;由检查工作人员签字的监督检查书面记录;监察机关根据监督检查书面记录作出的处理结果书面记录;举报材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归档保存的其他材料。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结束后,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及时完成归档工作。
13. 归档时限
不少于6年。
(二)实地检查
无
(三)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依据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兽药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的具体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动物卫生监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投诉举报岗位职责及权限分工
由楚雄州农业局法规科统一受理违反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工作。
投诉举报处理岗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投诉人、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并可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然后按照职责权限移送机关党委办处理。
3.投诉举报途径
投诉举报具体途径包括投诉电话、来信、来访、来电、网站、上级部门转办等。
4.投诉举报范围
对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投诉举报。
5.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a) 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b) 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c) 有明确违反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a) 没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b) 没有具体违法事实或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6.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州农业局法规科接到举报后,应对接收的投诉举报信息立即进行登记,填写《投诉举报处理表》(见附件1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移送处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决定受理的,依据职权管辖的原则移送机关党委办依法处理。
7.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州农业局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州农业局兽医科,填写《投诉举报处理表》(见附件12);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举报人。
8.投诉举报处理时限
(1)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对于复杂争议可以延长30日。
(2)举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
a) 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b) 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c) 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d) 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9.处理跟踪程序
州农业局法规科负责做好投诉、咨询受理工作;机关党委办负责处理法规科移送的投诉举报并作反馈,负责对办结情况进行统计。
-
附件【20181022084615969016.png】
附件【20181022084615908017.png】
附件【20181022084615467007.png】
附件【20181022084615621008.png】
附件【20181022084615485009.png】
附件【2018102209343592202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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