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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nyncj-/2020-03120011
  • 公开目录:公开
  • 发布日期:2020-03-12
  • 标题:《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解读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解读

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2019420日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91日起施行。《条例》分644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就条例相关问题作以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文件,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有一些地方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因当地群众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或者匆匆下马。这些问题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有损营商环境,影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制定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

二、亮点与特色

《条例》分6章,共44条,分为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

(一)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确定五类事项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五个方面),并进一步细化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和加强党的领导的要求。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条例》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点,逐一明确、细化这五大法定程序的具体要求。《条例》还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公布等作了规定。

五大程序不是完全僵化的流程,重大行政决策从启动到作出,大致可以分为决策草案形成阶段、草案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阶段。他表示,上述评估程序属于决策草案形成阶段的程序,这三者之间没有固定的先后顺序,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把握。在合法性审查中发现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在审查意见中建议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在决策草案提交政府集体讨论决定时,报送的材料里需描述清楚履行前面四个程序的情况,也就是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

(三)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重大决策一旦作出,须严格、全面、及时、正确执行、贯彻、落实,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和停止执行,保证重大决策落地有声;同时,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须兼顾政策的灵活性,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经法定程序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中止执行。

(四)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条例》规定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调职、辞职、离职、退休等不影响对其责任的追究。强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感和严肃性,保证重大行政决策能科学、规范地设立,保证决策事项的顺利落实。

总之:《条例》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部行政立法,其出台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这部条例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行政决策程序进行了规范,提出了具体可操作性要求,有助于切实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