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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索引号:
nyncj-/2023-1020009
公开目录:
公开
发布日期:
2023-10-20
标题:
违反规定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活动的,如何处罚?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违反规定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活动的,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