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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nyncj-/2023-1020009
  • 公开目录:公开
  • 发布日期:2023-10-20
  • 标题:违反规定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活动的,如何处罚?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违反规定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活动的,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