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nyncj/2026-00005
- 公开目录:公开
- 发布日期:2026-01-16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小型生猪屠宰点设置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楚农通〔2026〕1号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云南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州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促进屠宰加工业健康发展,确保城乡居民肉食品安全。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楚雄州小型生猪屠宰点设置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管理
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管理,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规〔2025〕4号)文件精神,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设置原则和区域
(一)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包括新建、改扩建、重组)的设置,必须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促进生产、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
(二)合理控制乡镇小型屠宰场点设置数量。各县市要统筹考虑人口规模、地处边远、交通不便、无法通过现有配送体系有效保障生猪产品供应等因素,全州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数量“只减不增”,科学认定确需设置的,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批准范围内供应本地生猪产品的乡镇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三)乡镇小型屠宰场点建设规划应与当地需求相适应,参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实行吊轨式或悬挂式屠宰,鼓励有条件的向机械化屠宰方向发展。
二、设置条件
设立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必要的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签订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设置程序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立、变更,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规划与预审阶段。设立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农业农村局提交规划申请材料。县农业农村局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选址、土地性质、环境影响、建设方案等进行联合预审。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将申请人提交的规划材料预审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州农业农村局复审,州农业农村局将复审结果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规划意见。
其中,原经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乡镇(B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按本实施方案进行再次评审复核,评审合格的按程序办理;评审验收不合格的,应督促相关企业按照省、州工作要求,于时限内对相关项目进行整改提升,达标后按程序办理;经整改仍无法达标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应依法清理其定点资格,坚决关停或取缔。
(二)批准建设阶段。联合预审通过后,由县市农业农村局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申请人据此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三)建设与竣工阶段。申请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标准完成项目建设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第二条“设置条件”规定内容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州农业农村局进行复核。
(四)审批发证阶段。州农业农村局复核通过后按照《云南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要求,报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州人民政府向申请人核发小型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五)备案公布阶段。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逐级填报全国生猪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同时报省、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六)证照办理。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后,必须取得定点屠宰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方可开展营业。
四、有关要求
(一)经认定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其生猪产品销售范围由发证机关限定并载明于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严禁超范围销售。严格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规范开展屠宰经营活动。
(二)各县市要认真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冷链统一配送工作,支持屠宰企业购置冷链配送运输车辆。建立健全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验、利益共赢、衔接有序、运转顺畅的生猪肉品集中配送体制,不断完善猪肉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生猪肉品市场供应充足、价格稳定、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按照《云南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对辖区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州农业农村局将根据工作情况开展行业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部门联动、追踪溯源、严肃查处,形成工作闭环。
(四)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所在乡镇或生猪产品销售范围内的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向设立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派出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
(五)小型屠宰场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规范开展委托屠宰、同时进行入场查验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出场记录、无害化处理等活动,保障生猪肉品质量安全。
(六)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污染物排放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
(七)小型屠宰点辖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小型屠宰场点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加强信息审核、数据运用和安全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八)州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根据交通发展、配送体系建设、本地市场肉产品供应等状况对小型屠宰点设置进行评估,如不符合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及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