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nyncj-/2022-0719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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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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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对禽蛋产品(肉禽蛋禽)养殖环节违规用药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州动物卫生监督所:
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7月1日给楚雄州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提示函》通报:2022年上半年,楚雄州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中,合格率为94.23%,低于全省平均水平3.41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相比下降4.17个百分点。在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例行监测和省级相关部门监督抽检中,发现标称产地为楚雄州的不合格样品有17批次,其中涉及畜产品鸡肉、鸡蛋7批次。
为规范楚雄州蛋禽、肉禽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蛋禽、肉禽产品中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促进兽药合理、安全使用,保障蛋禽、肉禽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决定从2022年8月开始,在全州范围内集中开展蛋禽、肉禽养殖环节违规用药进行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目标
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章和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保提升”三年行动工作要求为主线,围绕制定一个开展蛋禽、肉禽养殖环节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建立一套养禽行业规范用药监管长效机制;召开一次专项整治专题部署工作会议;开展一次规模养禽行业基本底数大摸排;举办一期养禽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班;开展一次养禽行业规范用药全面专项检查;查处一批养禽行业违规用药的典型案件;通报一批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典型等“8个一”专项整治行动,落实属地管辖责任,把长效机制建立起来,把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全面整治蛋禽产蛋期使用禁用药和肉禽使用违禁药物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在蛋禽、肉禽养殖场户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和非法添加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使用和销售违禁药物行为;在蛋禽产蛋期使用禁用药和肉禽使用违禁药物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全面提升我州蛋禽、肉禽质量安全水平。
二、整治工作的重点环节
(一)兽药经营环节
整治重点:强化兽药经营环节监管。以兽药经营企业为重点,严格核查销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和不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假劣兽药、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兽药经营企业百分之百使用云南省兽药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上传出入库信息,加快兽药二维码追溯系统应用,按规定查处未赋二维码兽药产品。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企业档案记录,查处不按处方药管理规定销售处方药违规行为。
(二)饲料生产环节
整治重点:以饲料生产企业特别是产蛋期产品为重点,开展蛋禽饲料生产企业规范用药专项整治行动。严查使用原料药、违禁药和违规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从严查处标签中药物饲料添加剂“加而不标、标而不加、超量添加”违规行为,查处无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标识和执行休药期相关提示违规行为。
(三)蛋禽、肉禽养殖用药
整治重点:以商品蛋禽养殖企业为重点,蛋禽、肉禽养殖密集区等为重点区域,开展蛋禽、肉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蛋禽、肉禽养殖环节违规使用兽药、违法使用人用药品、违禁药品、产蛋期不按规定用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发动(8月上旬-8月底)
1.州农业农村局组织召开一次专项整治专题部署工作会议,部署开展蛋禽、肉禽养殖环节违规用药专项整治工作。
2.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要求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行动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召开相关会议进行落实。
3.州农业农村局举办一期养禽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班。邀请相关专家讲解如何科学安全用药,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格督导落实安全用药管理制度,严格核查用药记录,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使用知识和用药原则,提高养殖者对抗菌药残留超标和耐药性危害的认识以及安全用药能力和水平。
(二)整治整改(9月上旬-12月底)
1.开展蛋禽、肉禽用药专项检查。强化养殖场监督检查频率,加大禽蛋中兽药残留检测,督促落实蛋禽用药要求,产蛋期规范使用兽药,对监督检查发现未遵守休药期规定、产蛋期违规用药,或禽蛋兽药残留检测超标的,将移交至县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2.针对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养殖企业、养殖户进行及时整改。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规定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对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限期办结。
3.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案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或者养殖企业违规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查处。查办案件要及时公开曝光,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三)长效监管(8月上旬-12月底)
1.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责任落实,履行告知义务,明确生产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督促蛋禽、肉禽经销商与养殖企业签订规范用药承诺书。开展用药技术培训,提高养殖场(户)质量安全主体意识,督促落实畜禽产品休药期制度,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全用药。下发《关于规范蛋禽、肉禽养殖环节兽药使用的通告》,告知蛋禽、肉禽饲料生产企业、蛋鸡养殖企业,切实履行宣传告知义务。
2.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摸排清楚辖区内蛋禽、肉禽养殖企业基本情况。落实养殖企业属地管理负责制,加强宣传引导,指导蛋禽、肉禽养殖场完善养殖生产档案和兽药饲料使用等各种记录,建立和完善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引导蛋禽、肉禽养殖场户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签订禽蛋产品(肉禽)质量安全承诺书,建立质量追溯制度。
3.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督查检查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突击抽查。要定时召开蛋禽、肉禽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会议,对本辖区禽类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分析。
(四)总结提高(12月上旬-12月20日)
各县市全面总结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及整治整改情况。对不履行职责、措施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对纵容包庇、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四、具体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充分认识开展蛋禽、肉禽养殖环节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加强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检查工作部署、工作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取得的效果,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扎实地开展。
(二)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要利用新型农民职业培训、官方兽医执业能力提升培训班、发放《关于规范蛋禽、肉禽养殖环节兽药使用的告知书》、与企业签订规范用药承诺书等多种手段,强化生产企业是第一责任人意识。宣传兽药安全使用知识,提升安全用药能力和水平。加强与新媒体信息沟通,大力宣传整治工作成效和在整治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例,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做好材料报送,开展督查评估。各县市要定期向州局报送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专项整治情况,及时报送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等情况。
请于2022年8月30日前,报送本辖区内规模蛋禽、肉禽养殖场(户)数量、规模等情况,以及分管负责同志、具体办理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信箱等信息;于12月2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年度工作总结,之后每年分别于6月底前和12月底前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州农业农村局将根据工作计划和要求,定期不定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和检查,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动物防疫延伸绩效重点工作进行考核。相关材料请同时报州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和州动物卫生监督所。
州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联系人:张煜,联系电话:13987886998,邮箱:syk3122096@163.com。
楚雄州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人:陆晖,联系电话:13308849222,邮箱:3375414256@qq.com。
附件:
1、禁限用兽药名录;
2、养殖场兽药使用单位承诺书;
3、兽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4、畜禽规模养殖场兽药购买、使用记录。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禁限用兽药名录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应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生产条件。应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应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经营条件,应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一、食品动物禁用(废止)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己烯雌酚、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氯霉素、琥珀氯霉素、氨苯砜、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安眠酮、林丹、毒杀芬、呋哺丹、杀虫脒,双甲脒、酒石酸锑钾、锥虫肿胺、孔雀石绿、五氯酚酸钠、氯化亚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氯丙嗪C、洛硝达唑、群勃龙、卡巴氧、万古得素、金刚烷胺、金刚乙胺、阿昔洛书、吗啉(双)胍(病毒灵),利巴韦林、头孢哌酮,头孢噻肟,头孢曲松(头孢三嗪)、头孢噻吩、头孢拉啶、头孢唑啉、头孢噻啶、罗红霉素、克拉窃素、阿奇霉素、磷霉素、硫酸奈替米星、氟罗沙星、司帕沙星、甲替沙星、克林霉素(氯林可霉紧、氟洁霉素)、妥布霉素,胍哌甲基四环素、盐酸甲烯上霉素(美他环素)、两性需素、利福霉素、井冈霉素、浏阳霉素、赤霉素、双嘧达莫、聚肌胞、氟胞嘧啶、代森铵、磷酸伯氨喹,磷酸氯喹、异噻唑啉酮、盐酸地酚诺酯、盐酸溴己新、西咪替丁,盐酸甲氰氟普胺、甲氧氯普胺、比沙可啶,二羟丙茶碱、白细胞介素-2、别嘌醇、多抗甲素,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喹乙醇。
二、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兽药
乙酰水杨酸:产奶牛禁用,产蛋鸡禁用;
地克珠利:家禽(产蛋期禁用);
安普霉素:产奶羊禁用,产蛋鸡禁用;
二氟沙星:牛羊(泌乳期禁用),家禽(产蛋期禁用);
癸氧喹酯:仅口服用,产奶动物禁用;
多西环素:牛(泌乳期禁用).家禽(产蛋期禁用);
盐酸塞拉嗪:产奶动物禁用;
氟甲喹:产蛋鸡禁用;
阿灭丁(阿维菌素):牛、羊(泌乳期禁用);
常山酮:牛(泌乳期禁用);
多拉菌素:泌乳牛禁用;
卡那霉素:产蛋期禁用(不包括鱼);
多西环素:泌乳牛禁用,产蛋鸡禁用;
左旋咪唑:泌乳期禁用,产蛋期禁用;
恩诺沙星:产蛋鸡禁用;
甲苯咪唑:羊/马(泌乳期禁用);
氟苯尼考:禽(产蛋期禁用)牛/羊(泌乳期禁用);
苯唑西林:产蛋期禁用;
氟氯苯氰菊酯:羊(泌乳期禁用);
噁喹酸:鸡(产蛋期禁用);
甲苯咪唑:羊/马(产奶期禁用);
巴胺磷:羊(泌乳期禁用);
阿莫西林:产蛋期禁用;
沙拉沙星:鸡/火鸡(产蛋期禁用);
氨苄西林:产蛋期禁用;
磺胺二甲嘧啶:产蛋期禁用;
阿维拉霉素:产蛋期禁用;
磺胺类:产蛋期禁用;
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产蛋期禁用;
甲砜霉素:产蛋期禁用;
氯唑西林:产蛋期禁用;
替米考星:鸡(产蛋期禁用);
环内氨嗪:羊(泌乳期禁用);
托曲珠利:产蛋期禁用,泌乳期禁用;
达氟沙星:家禽(产蛋期禁用);
甲氧苄啶:产蛋期禁用;
注: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1650-2019标准于2020-4-1实施。
附件2
养殖场兽药使用单位承诺书
畜禽养殖单位(个人)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为规范养殖用药,防止动物疫情发生,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本场(户)承诺在养殖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二、不使用假、劣兽药,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三、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真实记录用药情况。
四、不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畜产品。
五、按照规定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畜禽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畜禽。
六、自觉接受和配合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犯兽药使用管理规定行为,愿意接受相应处理处罚。
本单位自愿签署承诺书,并对上述承诺内容负责。
承诺单位(盖章): 地址:
承诺人(签名):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兽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畜禽生产质量安全。
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三、必须建立兽药采购使用记录,记录台账应至少保存2年。
四、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
五、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动物。
六、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七、兽药处方药和处方药必须分类管理,使用处方药必须有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笺,并保存2年以上。
八、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出标准的食用动物及产品。
九、兽药使用单位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附件4
畜禽规模养殖场兽药购买、使用记录
养殖场名称:
养殖代码 :
畜禽种类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许可编号:
畜禽规模养殖场兽药购买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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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 日期 |
产品名称 |
生产企业 |
兽药GMP证书号 |
兽药批准文号 |
批号 |
规格 |
数量 |
注:1、兽药名称填写通用名;2、规格填写含量规格; |
畜禽规模养殖场兽药使用记录
投入品名称 (通用名) |
生产企业名称 |
批号 |
使用对象 |
用法 |
用量 |
开始使用时间 |
停止使用时间 |
休药期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