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nyncj-/2020-1112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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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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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对州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281号提案的答复
A
公开
楚农复〔2020〕77号
对州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281号提案的答复
李瑛委员:
你在州十届政协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对农村基础设施管理维护的提案》(第281号提案),交由州农业农村局主办,州水务局、州交通运输局协办。现答复如下。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但随着建后管护任务逐渐增加,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不到位的问题日益显现,您提出的农村基础设施管理维护问题主要表现在管护主体不明、管护机制不活、管护标准不清、管护经费不足等方面,切中了要害。提出的建议有的放矢,切实可行。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认真办理。
一、建立完善农村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办理情况
为加快农村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2019年,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改革目标,到2025 年,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初步建立,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管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管护经费较好落实,管护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到2035年,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基本健全,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形成,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基本到位。
二、明确管护主体责任权责职能
明确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运营主体、农户等6类管护主体承担,州人民政府为履行管护责任创造有利条件。县市人民政府的主导责任,在明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以及各类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基础上,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编制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明确管护对象、主体和标准等,建立公示制度。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加快制定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等,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在明晰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基础上,制定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模式和管护运行方式,同时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考核评价机制,及时公开管理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村级组织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强化村级组织在公共基础设施使用管理中的主体和主导地位,管好、用好、维护好所属村委会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对于应由村民自治组织承担管护责任的公共基础设施,如委托村民、农民合作社或者社会力量等代管的,村民自治组织要承担监督责任。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设施运营企业应落实普遍服务要求,运营主体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监督。学校(幼儿园)、卫生院、养老院等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单位应承担所属设施的管护责任。农民群众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主动参与设施管护,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使用者管理协会,引导农民参与村内道路、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的管护。
今年,重点推进农村饮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健全完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专业管理人员,推进企业化运营和专业化管理,因地制宜实行专业化公司、用水户协会、村集体或委托专人管理等模式。10县市出台了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法,落实了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和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完成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在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的基础上,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对城市周边已纳入城镇自来水供应范围的农户,实行统一的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对实行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水价,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地方政府和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通过加强水费征收和运行维护费用补偿等措施,保障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及日常维护。积极推进农村供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截至6月底,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取率达到90%以上。通过收缴水费,切实提升农村居民安全用水、有偿用水、节约用水意识,真正实现农村饮水工程“建得好、管得好、长受益”。
三、关于保障农村基础设施管理维护资金情况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最大的问题是管理维护资金来源问题,为解决好资金保障问题。对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划分了事权,一是没有收益的农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绿化设施、道路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可逐步由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采用多种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可对所属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实行统一管护。按照需要设立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等公益性岗位。公益性管护岗位,优先从贫困户中聘请管护员,负责村属公共基础设施日常巡查、小修、保洁等管护工作。二是有收益但经营收益不足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准经营性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运营企业、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县市、乡镇政府和经济实力强的村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企业予以合理补偿,运营企业应控制成本、提高效益。三是经营收益可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经营性设施,由运营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护。鼓励运营企业与村级组织开展管护合作,聘用村民参与管护。同时,明确管理维护资金筹措渠道,要求财政部门要统筹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补助。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管护责任、规模和标准,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体制,将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并明确了支持政策,可以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县市收益,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努力开拓市场化筹资渠道。村级组织可通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等,积极筹措管护资金。2020年,全州农村公路通车里程18791.4公里,列养率100%;其中11420.4公里通油路或水泥路,占全部通车里程的60.8%。按公路行政等级划分,有地方管养国道176.7公里、省道536.4公里、县道5102.3公里、乡道7208.7公里、村道5669.9公里、专用道97.3公里。全州深入推进县乡村三级联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养护体系建设,农村公路列养率达100%,农村公路优、良、中等路率达75%以上。10县市各设地方公路管理段1个,在职人员129人;全州103个乡镇各设一个农村公路管理所,各有1~2名专兼职人员。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7185万元;州级养护补助资金709.6万元;各县市按照省级养护资金60%、50%、40%的比例共配套资金3300余万元。实施预防性养护、日常养护和小修保养8000余万元;大中修3582万元;安全生命防护工程2162公里,资金15134万元;危桥改造工程22座,补助资金1790万元。全面推行“路长制”。今年以来,仅村庄清洁行动一项,财政投入到资金达2218万元,社会力量投入资金达2940万元。
四、教育引导村民自觉参与基础设施的维护办理情况
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按程序启动了《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立法工作。目前已形成《条例》初稿,正组织修改完善。充分利用群众赶集日、世界环境保护日等机会,依托新时代农民讲习所、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平台,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通过召开群众会、悬挂布标、粘贴标语、刊出黑板报、设置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倡议书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累计开展宣传教育10971场次,发放宣传资料447198份,粘贴宣传标语56647条,发动群众投工投劳537919人次。加强公共设施运行管护,将村庄规划、黑臭水体治理、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维护等纳入村规民约管理,制定村规民约12295个。
感谢你们对农村发展的关心帮助和支持,恳请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建议。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袁瑞东 0878—312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