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nyncj-/2018-0720001
- 公开目录:公开
- 发布日期:2018-07-20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对州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0号建议的答复
A
楚农复〔2018〕7号
对州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0号建议的答复
莫志敏、杨培昌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稳定县乡两级动物防疫队伍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中央、省州党委历来重视基层组织建设,关心乡镇干部队发展,出台了多个稳定乡镇队伍的文件。
一、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組织部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稳定乡干部队落实乡镇干部待過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云办通〔2015〕32号)明确“新招录、招聘的乡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在乡镇最低服务年限内,上级机关不得调动或借用(公开遴选除外),保持乡镇人员队伍稳定”。
二、中共楚雄州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楚雄州委组织部、中共楚雄州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集中清理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长期借凋下级部门工作人员文件的通知》(楚人社发〔2017〕41号),在全州范围内对各种名义长期借调下级机关、下属企事业单位和乡(镇)工作人员的问题进行了清理;通过清理、全州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共集中清理出以抽调、跟班、顶岗、学习、帮助工作等名义借调同级、下级机关、下属企事业单位和乡镇工作人员460人,其中州农业局借调下属单位12人,楚雄市农业局借调下属单位17人,要求所有借调人员全部清退回原单位。截至2017年5月30日全州清理出的借调人员460人,已按要求金部清退完毕。确因工作需要、需借用人员超过3个月的,须经借入单位同级机构编制和组织人社部门办理借用备案手续后方可借用,并根据借用期限按时返回原单位工作。未经机构编制、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同意擅由借用的,一经查出,坚决退回。对清理结束后,再发生类似问题约,将严萧查处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严格控制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规定》(云人社发〔2018〕21号)进一步对借调情形进行了规范,我州也即将转发执行。
四、以上文件政策巳明确规定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履行借调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借调各项规定,健全借调管理制度。优化岗位职责和人员配置,提高工作效率,从源头上减少借调行为。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楚雄州农业局
2018年6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袁瑞东 0878-3122532
抄送:州人大选联工委,州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