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药经营单位(门店)、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种植主体、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及广大农药使用者:
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36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四种限制使用农药即将全面禁用的告知书》要求,自2026年6月1日起,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4种限制使用农药,在我州全面禁止销售、禁止使用。为严格落实管控要求,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时限,全面清库报备
(一)2026年5月31日前,持有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门店,必须完成上述4种农药库存全面盘点,据实向所在地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品种、数量、存放地点,建立完整台账,不得隐瞒不报、私自转运或藏匿。
(二)2026年6月1日起,全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上述4种农药;仍有库存的,立即封存,在属地农业农村部门监督下开展无害化处置,严禁随意丢弃、倾倒。
二、主动回收,规范过渡期管理
(一)各农药经营门店须在2026年5月31日前,主动联系已购买上述4种农药的客户,告知禁用时限,提醒过渡期内(截至5月31日)仅可在合规作物范围内安全使用。
(二)使用者截至5月31日未用完的药剂,由原销售单位负责召回,使用者不得再使用,须在5月31日前交回原购买门店。
(三)经营单位需全程记录通知、召回、处置情况,留存台账备查;鼓励提前停售、主动封存交回,配合无害化处置。
三、严查重罚,压实经营主体责任
自2026年6月1日起,违规经营上述4种农药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处罚:
(一)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禁农药及经营工具设备;
(二)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5000元—5万元罚款;
(三)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货值金额5—10倍罚款;
(四)情节严重: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严监管,落实使用者主体责任
自2026年6月1日起,违规使用上述4种农药的,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一)责令改正,没收禁用农药;
(二)单位(企业、合作社、防治组织等):5万元—10万元罚款;
(三)个人农户:1万元以下罚款;
(四)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规范台账,强化全程溯源管理
(一)农药经营单位严格执行采购、销售、出入库台账制度,限制使用农药落实实名购买,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种植主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留存备查,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严禁恶意倾销库存、随意丢弃禁用农药;造成环境污染或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畅通渠道,鼓励社会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上述4种禁用农药行为的,可向我局或属地农业农村部门举报,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公开曝光。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878—3135500
请全州农药经营者、使用者严格遵守本告知书要求,自觉守法经营、规范用药,共同守护我州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