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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法规与行政审批科     作者:张爱平    日期:2021-04-21    点击:[]次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我局制定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着力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21〕12号)精神,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云南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切实减少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二)工作目标

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工作任务

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本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相关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工作机制。

(—)梳理告知承诺事项清单。严格按照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规定要求,对标省政府公布的云南省第一批104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梳理出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特别是对办理量较大、使用频次较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符合群众期待、社会风险总体可控的证明事项,拟定可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并按程序报批公告。

(责任科室:种植业科、畜牧兽医科、农机科、渔业科、法审科,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1年5月30日前)

(二)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依托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本行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明确办理步骤及办理流程,完善办事指南。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名称、设定证明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格式文本在政务服务网站和部门网站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下载。

(责任科室:种植业科、畜牧兽医科、农机科、渔业科、法审科,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21年5月30日前)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全州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证明事项特点和承诺人信用状况,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采取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协助核查等方式开展事中事后核查。要利用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信用中国(云南·楚雄)等系统平台,收集比对有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对一些确有必要的,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实地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核查中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要建立部门间、区域间信息协查机制,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履行协助义务。

(责任科室:种植业科、畜牧兽医科、农机科、渔业科、法审科,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加强信用监管。建立本行业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要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推送至信用中国(云南·楚雄)网站和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数据互联共享。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依法依规实施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撒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等相应惩戒措施,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探索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

(责任科室:种植业科、畜牧兽医科、农机科、渔业科、法审科,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强化风险防控。将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有机结合,通过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风险。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仍然按照正常申请程序提交证明材料。建立完善承诺退出机制,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以及其他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得实施告知承诺制。

(责任科室:种植业科、畜牧兽医科、农机科、渔业科、法审科,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是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作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责任人,亲自谋划研究部署工作,分管领导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业务科室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开展培训宣传。加强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业务经办人员准确理解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工作规程。充分利用部门网站、单位宣传栏、政务服务大厅等媒介,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地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加强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承诺事项的宣传和引导。要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确保社会公众和申请人广泛知晓、共同监督,合力巩固“放管服”工作成果,进一步营造优质高效、便民利民的良好政务环境。

(三)鼓励改革创新。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探索行政协助、事中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的新措施,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化和规范化。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干部的责任担当精神,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四)强化督促检查。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考核与评估,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确保“减证便民”落实到位。

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勾选):

□1.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证明;

□2.(此事项如有多个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次填写,供申请人选择);

.....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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