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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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搜狐网
  • 公开日期2022-01-11

《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解读


2021年11月24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步入法治化轨道。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导致更多更复杂的社会矛盾产生,矛盾纠纷类型呈多元化发展的特点,原有的解纷途径显得形式单一、资源薄弱,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的需求。因此,加快新时期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综合调控政府、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多方面资源,拓宽纠纷化解途径,加强纠纷化解机制多元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迫在眉睫。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我省在各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面也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做法。将这些实践经验和成果实现制度化、法制化的提升,是贯彻实施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基于这样的背景,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了《条例》。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7章,包括总则、化解主体及职责、化解途径、衔接联动、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和附则,共54条。《条例》坚持从云南省实际出发,注重把握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突出地方特色,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明确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制和主体责任。《条例》在总则中明确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体制,同时明确建立源头治理、排查发现、调处化解、处置防控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综合机制。为确保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协调指导、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等;法院、检察院以及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构建各方参与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格局。《条例》鼓励律师、社会热心人士等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此外,结合云南实际,《条例》明确边境地区应当建立完善边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健全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和服务机构,提供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二)加强对当事人的引导,理顺矛盾纠纷化解途径的关系。《条例》明确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化解途径,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条例》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已确立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程序基础上,对各类矛盾纠纷化解途径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和规范,保障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高效运行。

(三)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衔接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条例》专设“衔接联动”一章,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机制。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措施。对警调对接、诉调对接、访调对接和调解与仲裁、公证、督促程序对接等衔接机制进行规范,推动构建相互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四)确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保障制度。《条例》从多方面明确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保障机制:一是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一站式纠纷化解服务;二是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三是明确符合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资格的国家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化解矛盾纠纷;四是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推动调解员专业化建设、发展调解工作志愿者群体、加强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五是支持矛盾纠纷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化解矛盾纠纷。

(五)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严格监督管理是保证制度落实、机制运行和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措施。《条例》一是明确了统筹协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构应当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相关考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评;二是强调了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管理,规定了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三是明确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社会监督、司法监督和人大监督;四是确立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责任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以及调解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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