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nyncj-/2024-1016134
- 公开目录:衔接资金使用情况
-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5日 11时28分
- 发文字号:楚财农〔2023〕81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乡村振兴局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督查激励奖励资金)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云财农〔2023〕69号),下达我州第二批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督查激励奖励资金)5000万元,收入列2023年“1100231-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3年“21305-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相关科目(“项级”科目根据具体实施项目确定),经济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经州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督查激励奖励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将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本次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督查激励奖励资金)主要支持全州现代种业、肉牛、花卉等乡村重点产业发展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重点用于开展乡村产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领域的相关建设,突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2023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衔接资金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达你地区资金总规模的60%,且不得低于2022年的资金占比,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
二、强化资金项目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4号)《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21〕140号)和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22〕23号)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加强资金项目管理,优先选择前期工作到位的项目,将资金尽快落到具体项目,加强项目实施的跟踪调度,加快资金支出。持续强化资金监管,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实行脱贫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安排给7个脱贫县的资金,要落实财政部等11个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云财农〔2021〕153号)的相关规定,分配给整合试点脱贫县的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整合试点工作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此次下达的资金因脱贫县涉农资金整合需调整绩效目标的,不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原任务完成情况,并按规定纳入相应部门绩效管理。
四、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中央衔接资金纳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资金的项目,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指标。
附件: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督查激励奖励资金)分配表
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楚雄州乡村振兴局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