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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nyncj-/2024-0904002
  • 公开目录:执法结果
  •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4日 11时21分
  • 标题:以案释法(2024-10)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以案释法(2024-10)

吉林高院发布全省法院涉农典型案例

当前正值我省春耕备耕的关键节点,全省法院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相关工作要求,早部署、快行动,找准司法为民与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结合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优先审理各类涉农案件,强化提升涉农案件审判质效,依法打击涉农犯罪行为,及时高效化解涉农纠纷,为护航春耕备耕和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省高院从全省法院近期审理的涉农案件中选取七起典型案例,现予发布。

案例1:赵某某、牟某某、张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牟某某系磐石市某物资经销处经营者,其了解到被告人张某某经营各种肥料,欲在张某某处订购总养分为40%的化肥。为有利于销售,二人约定使用商标为“ZGNZ”的包装袋,并将包装袋上化肥总养分含量提高至51%。后张某某分别联系到被告人王某某和山东某化肥有限公司的经营者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负责生产包装袋,山东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灌装化肥。王某某在明知未经“ZGNZ”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仍生产印有“ZGNZ”商标的化肥包装袋1万余条。赵某某在明知公司生产的化肥养分含量等与包装袋标注不符的情况下,将生产的392余吨灌装复合肥出售给张某某,张某某又出售给牟某某。牟某某陆续将化肥销售给磐石市、桦甸市、梅河口市等地160余户农民,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6万余元。经鉴定,涉案化肥不合格,农户玉米、水稻减产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法院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被告人牟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山东某化肥有限公司对受害农户的损失予以了赔偿。

【典型意义】

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是维系农业正常生产的基本要素,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的优劣攸关农户的根本利益。一些生产者、经营者弄虚作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被告人明知销售的化肥质量与包装质量严重不符,以次充好,致使受害农户的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均已构成犯罪并受到严厉惩处。同时,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注重做好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工作,积极帮助受害农户挽回损失,有效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案例2:丁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某明知其家附近一片土地已退耕还林,擅自在此种植玉米,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现场勘验,丁某破坏的林地在森林资源管理范围内,涉案总面积9804 平方米(核14.70 亩),权属为国有,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经评估,被破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人民币15294元。吉林市丰满区法院综合考虑丁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全额赔偿造成的公益损失等情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丁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5294元,承担鉴定评估费用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林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林地上的植被一旦被破坏,其在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净化大气等维护生态平衡方面的功能就会减损。本案被告人丁某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本案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丁某赔偿恢复生态环境的费用,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消除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3:郎某某与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郎某某因经营养殖场,需要整合土地盖鸡舍和临时性住房。郎某某找到被告高某某,口头约定用其4亩旱田换取高某某自留地2亩。郎某某在互换后的土地上铺垫了风化石和黄土,并盖了鸡舍和临时性住房。后郎某某因经营不善,先后拆除鸡舍和临时性住所,但未将土地恢复原样,存有大量的黄土、砂石和房屋拆除的建筑垃圾。现郎某某找高某某要求解除土地互换合同,高某某不同意,遂诉至法院。柳河县法院判决驳回郎某某诉讼请求,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通化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承包土地互换耕种的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土地互换属于承包经营权的相互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规定,采用家庭联产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各自管理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后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的审理判决,维护了土地承包经营秩序,保障了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通过及时判决平息纠纷保障了春耕的顺利进行。

案例4:郑某某与金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金某某均为龙井市东盛涌镇同村同组村民。近十年间,郑某某因在国外务工,将其六亩农田出租给金某某耕种,但金某某的乱耕种行为造成原有耕作层种植功能受损,严重影响了耕地质量。2020年春,郑某某要求金某某返还土地,金某某虽然进行了返还,但农作物采伐完毕后未恢复至耕种状态,致使土地荒废至今。龙井市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双方是同村村民,且当下正值春耕时期,再耽误今年的春耕会导致耕地继续撂荒,也会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经济损失。承办法官积极组织调解,认真倾听双方的诉求和意见,阐明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及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过法官多次耐心工作,金某某同意于2022年4月将土地恢复至正常耕种状态,案件得以及时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村邻和睦相处是农村和谐稳定的基石,但日常生产生活中也难免会发生矛盾纠纷,甚至会闹上法庭,尤其是本案双方矛盾持续时间较长,已导致耕地荒废一年,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矛盾。龙井市法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从修复村民邻里关系入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积极开展释法明理,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在今年春耕之前实现了定分止争,为土地顺利耕种赢得了时机。

案例5:吉林市某农机有限公司与吉林市船营区某精准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农机公司与被告专业合作社签订了购销合同,专业合作社向农机公司购买农机17台,总价款178万元。支付一部分价款后,合同约定采购尾款56万元限期支付完毕。专业合作社因资金不足尚欠农机公司尾款37万元,农机公司诉至法院。庭前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具有多年的合作基础,除了案涉买卖合同外,双方还有其他买卖合同,本案的处理结果可能影响到其他案件乃至双方之间今后的合作。基于此,承办法官积极主动进行庭前调解工作,为双方当事人提出先行部分履行、设置违约条款等可行性的调解方案,最终专业合作社履行部分农机款,农机公司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的处理涉及三个方面的考量:原告系中小微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解忧纾困是法院服务“六稳”“六保”工作的具体体现;被告系涉农经济组织,紧扣服务全面乡村振兴化解农业合作社的困境也是法院应尽职责;同时,案件的处理还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春耕生产。船营区法院通过调解妥善化解涉农纠纷,一方面维护了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农业合作社争取了更长的还款期限,渡过了资金链断裂难关,保障了春耕生产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促进双方达成继续合作的共识,实现了“1+1>3”的良好效果。

案例6:某种业公司申请执行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高某因赊欠某种业公司化肥款7900元被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判决高某给付种业公司赊欠货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种业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高某的账户,考虑到正值疫情防控和春耕备耕的关键时期,案件既涉及农资公司回款,又涉及农民春耕,案件虽小,但稳妥解决才能对双方不会造成后续影响。法院遂耐心细致做双方工作,一方面告知高某法律法规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严重后果,同时就尽快解封账户有利于其春耕生产进行劝说;另一方面与种业公司沟通为农民备耕留有空间。最终,双方各让一步,高某与种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及时将高某账户解冻,使得高某在春耕备耕期间使用资金不再受限。

【典型意义】

就该案而言,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需依法采取执行举措办结案件即可,但在疫情防控和春耕生产的特殊时期,德惠市法院秉持善意执行的理念,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采取灵活执行方式,在依法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促进执行和解,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案例7:王某申请执行荆某某、杨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被告荆某某、杨某夫妇系亲属关系,王某离村多年,将其承包地无偿交由荆某某、杨某经营管理,现王某回乡要求返还土地,因土地面积争议双方各执一词,多次引起治安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荆某某、杨某仍未履行义务,双方均表示纠纷不解决,涉案土地就弃耕。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走访调查了解到双方矛盾尖锐,案件执行存在较大难度。柳河县法院积极沟通协调,会同乡政府、属地派出所、土地测绘部门及村委会开展联动执行,执行干警手持专业测量仪器对争议土地反复进行测量,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当场解答争议问题,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同,仅用一天时间就顺利将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当事人因土地面积争议导致矛盾激烈,公安部门也多次出警处理双方纠纷,如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会导致矛盾更加激化升级,也会影响土地及时耕种。柳河县法院积极运用府院联动机制,执行过程中找准争议焦点,厘清土地面积边界,及时、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保障了春耕生产的有序进行,取得了良好效果。